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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 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加重詐欺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15 日
  • 法官
    張志偉柯權洲何啓榮

  • 當事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黃耀昇王彥翔鄭丞祐黎恩信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 24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322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耀昇 王彥翔 鄭丞祐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蔡牧城律師 李政昌律師 被 告 黎恩信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劉庸安 張書鳴 (另案在法務部○○○○○○○保外就醫中) 饒庭丞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陳崇安 楊宇荃 張智凱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 第4608號、第4640號、第5036號、第5266號、第6986號、第10411號、第11769號),以及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9032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耀昇如附表編號14被訴部分公訴不受理。 王彥翔如附表編號14被訴部分免訴。 鄭丞祐如附表編號12被訴部分免訴。 黎恩信如附表編號6至8被訴部分免訴。 劉庸安如附表編號1至5被訴部分公訴不受理。 張書鳴如附表編號12被訴部分免訴。 饒庭丞如附表編號9、10、15、16被訴部分公訴不受理。 陳崇安如附表編號13被訴部分免訴。 楊宇荃如附表編號11、12被訴部分免訴。 張智凱如附表編號8被訴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起訴及追加起訴意旨詳如下列附件所載: ㈠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608號、第4640號、第50 36號、第5266號、第6986號、第10411號、第11769號檢察官起訴書(以下簡稱本院112年金訴字第24號起訴書)。 ㈡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9032號檢察官追加起訴書 (本院審理案號:112年度金訴字第322號)。 二、按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除經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由繫屬在後之法院審判外,應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其繫屬在後之法院應為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8條、第303條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至「同一案件」係指 所訴兩案之被告相同,被訴之犯罪事實亦屬同一者而言;接續犯、吸收犯、結合犯、加重結果犯等實質上一罪,暨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者,均屬同一事實。倘想像競合犯之一部分犯罪事實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或曾經判決確定者,其效力當然及於全部,檢察官復將其他部分重行起訴,應分別諭知免訴或公訴不受理之判決。又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所定,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必係法院判決時,其同一案件,已經實體判決確定,始有該條款之適用(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台非字第116號、113年度台非 字第43號)。 三、經查: ㈠公訴不受理部分 ⒈被告劉庸安部分 被告劉庸安對於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告訴人李營生遭詐騙合 計新臺幣(下同)960萬元、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告訴人喻雲娟遭詐騙29萬元、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告訴人龍鳳珍遭詐騙30萬元、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告訴人蕭珍祥遭詐騙150萬元, 以及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告訴人曾秀英遭詐騙40萬元之部分 ,均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1390號、111年度偵字第1481號(下稱偵11390號起訴書)提起公訴,於民國111年6月7日繫屬本院,嗣檢察官再就相同之犯 罪事實以本院112年金訴字第24號起訴書(詳見附表所載出 處)重行起訴,並於112年2月2日繫屬本院,此有前開起訴 書、被告劉庸安之法院前案紀錄表,以及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嘉檢曉署111偵4608字第1129002194號函文上之本院收文 戳章(詳見附表「本案起訴書及追加起訴書所載犯行及證據之出處」欄位所列之證據)等證在卷可佐。是被告劉庸安就如附表編號1至5所為之犯行,均應為公訴不受理。 ⒉被告張智凱部分 ⑴被告張智凱對於如附表編號8所示之告訴人余美珠於110年4月 19日遭詐騙82萬3,000元,並匯入其中信銀行帳戶之部分, 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21531號提起公訴,於110年12月16日繫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嗣檢察 官再就告訴人余美珠於110年6月9日、18日、22日遭詐騙款 項之犯罪事實以本院112年金訴字第24號起訴書(詳見附表 所載出處)提起公訴,並於112年2月2日繫屬本院,而本案 告訴人余美珠於110年6月9日、18日、22日遭詐騙之部分, 與被告張智凱前經檢察官就告訴人余美珠於110年4月19日遭詐騙並提起公訴之部分,為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則屬同一事實。 ⑵又被告張智凱此部分犯行,則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 原訴字第8號判決有罪,其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 以113年度原上訴字第110號判決上訴駁回,其仍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14年度台上字第180號判決,認被告張智凱所為前開犯行存有適用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減輕規定之疑義,而撤銷原審判決,現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14年度上更一字第49號審理中,此有前開起訴書與判決、被 告張智凱之法院前案紀錄表,以及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嘉檢曉署111偵4608字第1129002194號函文上之本院收文戳章( 詳見附表「本案起訴書及追加起訴書所載犯行及證據之出處」欄位所列之證據)等證在卷可佐。 ⑶稽此,被告張智凱就如附表編號8所為之犯行,尚未經繫屬在 先之法院判決確定,是其此部分犯行自應為公訴不受理。 ⒊被告饒庭丞部分 ⑴被告饒庭丞對於如附表編號9所示之告訴人張云慈遭詐騙56萬 元、如附表編號10所示之告訴人林慶福遭詐騙60萬元之部分,均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偵11390號起訴書提 起公訴,於111年6月7日繫屬本院,嗣檢察官再就相同之犯 罪事實以本院112年金訴字第24號起訴書(詳見附表所載出 處)重行起訴,並於112年2月2日繫屬本院,此有前開起訴 書、被告饒庭丞之法院前案紀錄表,以及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嘉檢曉署111偵4608字第1129002194號函文上之本院收文 戳章(詳見附表「本案起訴書及追加起訴書所載犯行及證據之出處」欄位所列之證據)等證在卷可佐。 ⑵又被告饒庭丞於110年7月21日在永豐銀行東臺南分行提領680 萬元而犯加重詐欺犯行,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偵11390號起訴書提起公訴,於111年6月7日繫屬本院,而該筆680萬元包含:①本院112年金訴字第24號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㈠、附表一編號6所載之告訴人連清美遭詐騙500萬元部分、②如附表編號15所示之告訴人袁靖之遭詐騙30萬元(即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4號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附表三編號4、附表六編號16),以及③如附表編號16所示之被害人詹淑娟遭詐騙180萬元(即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9032號追加起訴書),此有前開起訴書、被告饒庭丞之法院前案紀錄表,以及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嘉檢曉署111偵4608字 第1129002194號函文上之本院收文戳章(詳見附表「本案起訴書及追加起訴書所載犯行及證據之出處」欄位所列之證據)等證在卷可佐。 ⑶嗣該署檢察官雖就上開3部分以本院112年金訴字第24號起訴書(詳見附表所載出處)提起公訴,並於112年2月2日繫屬 本院,然被告饒庭丞既以一提領680萬元而包含①告訴人連清 美、②袁靖之及③被害人詹淑娟遭詐騙款項之行為,是其所為 係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則屬同一事實。此外,因本案起訴意旨另已敘明被告饒庭丞涉犯之「告訴人連清美遭詐騙500萬元」部分,業經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5036號、第1041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移請本院愛股併案審理 ,非屬本案起訴範圍(本院112年金訴字第24號起訴書第46 頁、附表一編號6)。從而,其涉犯「告訴人袁靖之遭詐騙30萬元」、「被害人詹淑娟遭詐騙180萬元」之部分,仍屬本案審理範圍,且經檢察官就同一事實重複起訴。 ⑷稽此,被告饒庭丞就如附表編號9、10、15、16編號所為之犯 行,均應為公訴不受理。 ⒋被告黃耀昇部分 被告黃耀昇對於如附表編號14所示之告訴人蔡青秀於110年7月7日15時32分遭詐騙10萬元部分,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9019號提起公訴,於111年10月12日繫屬本院,嗣檢察官再就告訴人蔡青秀於110年7月13日、19日、21日、22日遭詐騙款項之犯罪事實以本院112年金訴 字第24號起訴書(詳見附表所載出處)提起公訴,並於112 年2月2日繫屬本院,而本案告訴人蔡青秀於110年7月13日、19日、21日、22日遭詐騙之部分,與被告黃耀昇前經檢察官就告訴人蔡青秀於110年7月7日遭詐騙並提起公訴之部分, 為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則屬同一事實,此有前開起訴書、被告黃耀昇之法院前案紀錄表,以及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嘉檢曉署111偵4608字第1129002194號函文上之本院收文戳章 (詳見附表「本案起訴書及追加起訴書所載犯行及證據之出處」欄位所列之證據)等證在卷可佐。是被告黃耀昇就如附表編號14所為之犯行應為公訴不受理。 ㈡免訴部分 ⒈被告黎恩信部分 ⑴被告黎恩信對於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告訴人鄭茂勳遭詐騙56萬 3,255元部分,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偵11390號起訴書提起公訴,於111年6月7日繫屬本院,嗣檢察官再就 相同之犯罪事實以本院112年金訴字第24號起訴書(詳見附 表所載出處)重行起訴,並於112年2月2日繫屬本院。而其 此部分犯行雖經本院以111年金訴字第165號判決無罪,然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3年度金 上訴字第1100號撤銷原審判決,並為有罪判決,於113年12 月13日確定,此有前開起訴書與判決、被告黎恩信之法院前案紀錄表,以及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嘉檢曉署111偵4608字 第1129002194號函文上之本院收文戳章(詳見附表「本案起訴書及追加起訴書所載犯行及證據之出處」欄位所列之證據)等證在卷可佐。 ⑵被告黎恩信對於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告訴人李淑菁遭詐騙126萬5,520元、如附表編號8所示之告訴人余美珠於110年6月9 日遭詐騙60萬元之部分,均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偵11390號起訴書提起公訴,於111年6月7日繫屬本院,嗣檢察官再就相同之犯罪事實以本院112年金訴字第24號起訴 書(詳見附表所載出處)重行起訴,並於112年2月2日繫屬 本院,而其前開2部分犯行則經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165 號判決有罪,於113年4月2日確定,此有前開起訴書與判決 、被告黎恩信之法院前案紀錄表,以及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嘉檢曉署111偵4608字第1129002194號函文上之本院收文戳 章(詳見附表「本案起訴書及追加起訴書所載犯行及證據之出處」欄位所列之證據)等證在卷可佐。 ⑶稽此,被告黎恩信就如附表編號6至8所為之犯行,均應為免訴。 ⒉被告楊宇荃部分 ⑴被告楊宇荃對於如附表編號11所示之告訴人簡秀靜於110年7月6日14時46分遭詐騙80萬元、如附表編號12部分所示之告 訴人陳裕豐遭詐騙500萬元之部分,均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以偵11390號起訴書提起公訴,於111年6月7日繫屬本院,嗣檢察官再就相同之犯罪事實以本院112年金訴字 第24號起訴書(詳見附表所載出處)重行起訴,並於112年2月2日繫屬本院。 ⑵而被告楊宇荃上開2部分犯行,則均經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165號、第263號判決有罪,其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100號、第1102號撤銷 原審判決之量刑及沒收而為判決,其仍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14年度台上字第1603號判決上訴駁回,於114年5 月8日確定,此有前開起訴書與判決、被告楊宇荃之法院前 案紀錄表,以及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嘉檢曉署111偵4608字 第1129002194號函文上之本院收文戳章等證在卷可佐(詳見附表「本案起訴書及追加起訴書所載犯行及證據之出處」欄位所列之證據)等證在卷可佐。 ⑶稽此,被告楊宇荃就如附表編號11、12所為之犯行,均應為免訴。 ⒊被告鄭丞祐、張書鳴部分 被告鄭丞祐、張書鳴對於如附表編號12告訴人陳裕豐遭詐騙500萬元部分,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偵11390號起訴書提起公訴,於111年6月7日繫屬本院,嗣檢察官再就 相同之犯罪事實以本院112年金訴字第24號起訴書(詳見附 表所載出處)重行起訴,並於112年2月2日繫屬本院,而其 等此部分犯行,則經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165號判決有罪,於113年4月2日確定,此有前開起訴書與判決、被告鄭丞 祐、張書鳴之法院前案紀錄表,以及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嘉檢曉署111偵4608字第1129002194號函文上之本院收文戳章 (詳見附表「本案起訴書及追加起訴書所載犯行及證據之出處」欄位所列之證據)等證在卷可佐。是被告鄭丞祐、張書鳴就如附表編號12所為之犯行,均應為免訴。 ⒋被告陳崇安部分 被告陳崇安對於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告訴人王文在遭詐騙39萬2,000元部分,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偵11390號起訴書提起公訴,於111年6月7日繫屬本院,嗣檢察官再 就相同之犯罪事實以本院112年金訴字第24號起訴書(詳見 附表所載出處)重行起訴,並於112年2月2日繫屬本院,而 其此部分犯行,業經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165號、112年 度金訴字第139號判決有罪,於112年8月14日確定,此有前 開起訴書與判決、被告陳崇安之法院前案紀錄表,以及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嘉檢曉署111偵4608字第1129002194號函文 上之本院收文戳章(詳見附表「本案起訴書及追加起訴書所載犯行及證據之出處」欄位所列之證據)等證在卷可佐。是被告陳崇安就如附表編號13所為之犯行應為免訴。 ⒌被告王彥翔部分 ⑴被告王彥翔對於如附表編號14所示之告訴人蔡青秀於110年7月7日15時32分遭詐騙10萬元部分,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 署以111年度偵字第9019號提起公訴,於111年10月12日繫屬本院,嗣檢察官再就告訴人蔡青秀於110年7月13日、19日、21日、22日遭詐騙款項之犯罪事實以本院112年金訴字第24 號起訴書(詳見附表所載出處)提起公訴,並於112年2月2 日繫屬本院,而本案告訴人蔡青秀於110年7月13日、19日、21日、22日遭詐騙之部分,與被告王彥翔前經檢察官就告訴人蔡青秀於110年7月7日遭詐騙並提起公訴之部分,為接續 犯之實質上一罪,則屬同一事實。 ⑵又被告王彥翔此部分犯行,業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緝字第8號判決有罪,於113年9月3日確定,此有前開起訴書與判決 、被告王彥翔之法院前案紀錄表,以及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嘉檢曉署111偵4608字第1129002194號函文上之本院收文戳 章(詳見附表「本案起訴書及追加起訴書所載犯行及證據之出處」欄位所列之證據)等證在卷可佐。是被告王彥翔就如附表編號14所為之犯行應為免訴。 四、綜上所述,㈠被告劉庸安如附表編號1至5被訴部分、㈡被告黃 耀昇如附表編號14被訴部分、㈢饒庭丞如附表編號9、10、15 、16被訴部分、㈣張智凱如附表編號8被訴部分,均應為公訴 不受理;而㈠被告王彥翔如附表編號14被訴部分、㈡鄭丞祐如 附表編號12被訴部分、㈢黎恩信如附表編號6至8被訴部分、㈣ 張書鳴如附表編號12被訴部分、㈤陳崇安如附表編號13被訴部分、㈥楊宇荃如附表編號11、12被訴部分,均應為免訴。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3條第1款、第2 款、第7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建強提起公訴及檢察官柯文綾追加起訴,經檢察官廖俊豪、徐鈺婷、吳咨泓、陳昭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志偉 法 官 柯權洲 法 官 何啓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書記官 李承翰 附件: ㈠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608號、第4640號、第5036 號、第5266號、第6986號、第10411號、第11769號檢察官起訴書。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4608號111年度偵字第4640號111年度偵字第5036號111年度偵字第5266號111年度偵字第6986號 111年度偵字第10411號111年度偵字第11769號 被   告 黃耀昇 ○ OO○○○○OO○O○O○○○ ○○○○○○○○○○OO○○○○O ○ ○○○○○○○○○○OO○ ○○○○○○○○○○OOOOOOOOOO○王彥翔 ○ OO○○○○OO○O○OO○○○ ○○○○○○○○○○O○○○○OO  ○ ○○○○○○○○○○O○OOO○OO○○○○○○○○○○○OOOOOOOOOO○邱有德 ○ OO○○○○OO○O○O○○○ ○○○○○○○○○○OO○○○○ OOO○O○○O ○○○○○○○○○○OOO○O○O○ ○○○○○○○○○○OOOOOOOOOO○吳宗轅 ○ OO○○○○OO○OO○OO○○○ ○○○○○○○○○○OO○○○○ OOO○O○O○O○ ○○○○○○○○○○OOO○O○ ○○○○○○○○○○OOOOOOOOOO○王耀霆 ○ OO○○○○OO○OO○O○○○ ○○○○○○○○○○OO○○○OOO ○○O ○○○○○○○○○○OOOOOOOOOO○羅建志 ○ OO○○○○OO○OO○OO○○○ ○○○○○○○○○○O○○○○OOO ○OO○OO○O○ ○○○○○○○○○○OOOOOOOOOO○黎恩信 ○ OO○○○○OO○OO○OO○○○ ○○○○○○○○○○OO○○○○○OOO○OO○○O ○○○○○○○○○○OOOOOOOOOO○李政勲 ○ OO○○○○OO○O○OO○○○ ○○○○○○○○○○○O○OOO○○  ○○○○○○○○○○○○ ○○○○○○○○○○○OO○O○○ OO ○○○○○○○○○○OOOOOOOOOO○鄭丞祐 ○ OO○○○○OO○O○OO○○○ ○○○○○○○○○○O○OOO○OO○○O ○○○○○○○○○○OOOOOOOOOO○許凱鈞 ○ OO○○○○OO○OO○OO○○○ ○○○○○○○○○○OO○○○○OO ○ ○○○○○○○○○○O○OO○O○O ○ ○○○○○○○○○○OOOOOOOOOO○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張蓁騏律師 吳書榮律師 被   告 陳韋婷 ○ OO○○○○OO○OO○OO○○○ ○○○○○○○○○○O○○○○OOO ○O○ ○○○○○○○○○○OOOOOOOOOO○劉庸安 ○ OO○○○○OO○O○OO○○○ ○○○○○○○○○○OO○○○○O ○OOO○O○ ○○○○○○○○○○OOOOOOOOOO○詹依婷 ○ OO○○○○OO○O○OO○○○ ○○○○○○○○○○O○○○○OOO ○ ○○○○○○○○○○O○OOO○ ○○○○○○○○○○OOOOOOOOOO○張書鳴 ○ OO○○○○OO○O○OO○○○ ○○○○○○○○○○OO○○OO ○○○○○○○○○○OOOOOOOOOO○饒庭丞 ○ OO○○○○OO○O○OO○○○ ○○○○○○○○○○○O○OO○OO  ○○○○○○○○○○○○○○ ○○○○○○○○○○OOOOOOOOOO○陳崇安 ○ OO○○○○OO○O○OO○○○ ○○○○○○○○○○O○○○○O○OOO○ ○○○○○○○○○○OOOOOOOOOO○楊宇荃 ○ OO○○○○OO○O○O○○○ ○○○○○○○○○○OO○○○○ OOO○O○ ○○○○○○○○○○OOOOOOOOOO○張智凱 ○ OO○○○○OO○O○OO○○○ ○○○○○○○○○○O○OO○O○ ○○○○○○○○○○OOO○O○○O ○○○○○○○○○○OOOOOOOOOO○陳登琪 ○ OO○○○○OO○OO○O○○○ ○○○○○○○○○○O○○○○OOO○O○○O ○○○○○○○○○○OOOOOOOOOO○何灝叡 ○ OO○○○○OO○O○OO○○○ ○○○○○○○○○○OO○O○ ○○○○○○○○○○OOO○OO○O○O○ ○○○○○○○○○○OOOOOOOOOO○林楷祐 ○ OO○○○○OO○O○OO○○○ ○○○○○○○○○○OOO○O○ ○○○○○○○○○○O○OO○O○ ○○○○○○○○○○OOOOOOOOOO○周甄傑 ○ OO○○○○OO○O○O○○○ ○○○○○○○○○○OOO○O○ ○○○○○○○○○○OOOOOOOOOO○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耀昇、王彥翔、邱有德、吳宗轅、王耀霆、羅建志、黎恩信、李政勲、鄭丞祐、許凱鈞、陳韋婷、劉庸安、詹依婷、張書鳴、饒庭丞、陳崇安、楊宇荃、張智凱、陳登琪、何灝叡、林楷祐、周甄傑等22人,於民國110年6、7月間某時, 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先後參與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 為手段之詐欺集團,在嘉義市○區○○路000號嘉義行藝文旅承 租房間作為集團據點(即水房),並由黃耀昇(暱稱:大💰 )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如機房等)聯繫而取得詐騙款項匯款訊息,開設通訊軟體Telegram「正氣-庄腳團隊」群組, 指示王彥翔、邱有德、吳宗轅、王耀霆、羅建志、黎恩信、李政勲、鄭丞祐、許凱鈞、陳韋婷等10人,由王彥翔(暱稱:金錢虎、翔ㄟ、一哥)受被告黃耀昇指揮,擔任第一負責人,負責發放薪水、管理領款車手及負責收取車手所提領之詐欺贓款即「收水」角色,再扣除利潤後,繳交給綽號「豆豆」之許凱鈞;許凱鈞並於110年6月29日,帶蔡承融以其為址設嘉義市○區○○里○○0街000號3樓春承科技有限公司(下稱 春承公司)負責人名義,前往嘉義市○區○○路000號聯邦商業 銀行嘉義分行,申設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春承公司聯邦銀行帳戶,蔡承融所涉詐欺等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21348號、111年度偵 字第538號提起公訴);許凱鈞復於110年7月12日,帶賴穩 凱以其為址設嘉義市○區○○里○○0街000號3樓之昌凱科技有限 公司(下稱昌凱公司)負責人名義,前往永豐商業銀行嘉義分行,申設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昌凱公司帳戶(下稱昌凱公司永豐銀行帳戶,賴穩凱所涉詐欺等案件,另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併辦);許凱鈞又於110年7月15日,帶賴美芳(即賴穩凱之前妻)以其為址設嘉義市○區○○里○○0街000 號3樓之永琰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永琰公司)負責人名義, 前往永豐商業銀行嘉義分行,申設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永琰公司帳戶(下稱永琰公司永豐銀行帳戶,賴美芳所涉詐欺等案件,另為不起訴處分),嗣許凱鈞取得春承公司聯邦銀行帳戶、昌凱公司永豐銀行帳戶、永琰公司永豐銀行帳戶之存摺、網路銀行密碼及春承公司、昌凱公司、永琰公司之印章等資料後,在嘉義市某旅館,交給黃耀昇;邱有德(原名邱杰祥、暱稱:修ㄍㄧㄥ抓、小祥)、吳宗轅(暱稱:轅 )擔任控機人員,負責將贓款自第一層人頭帳戶轉帳至第二層、第三層人頭帳戶之工作;王耀霆(暱稱:🐒🐒)亦擔任 控機人員,負責將贓款轉帳至第二層、第三層人頭帳戶及載送車手提領贓款之工作;羅建志(暱稱:dirk、小羅)、黎恩信(暱稱:信阿、阿信)擔任載送車手提領贓款之工作;李政勲擔任現場打掃雜物及管理1車人員;鄭丞祐(暱稱: 渣男yo、煙斗欸yo、二哥)擔任第二負責人及第二層人頭帳戶,負責管理其他車手及提領第二層人頭帳戶贓款之車手工作,並提供所申辦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帳戶及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供集團 使用;陳韋婷擔任2車負責將贓款轉帳至第三層人頭帳戶及 提領第二層人頭帳戶贓款之車手工作,並提供所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供集團使用;再由劉庸安出面承租嘉義市○區○○路000號「嘉義行藝文旅」(下稱行藝 文旅)作為詐欺車手據點,詹依婷(暱稱:Yang)、張書鳴(暱稱:小鳴)、饒庭丞、陳崇安、楊宇荃均擔任第二層人頭帳戶,負責提領第二層人頭帳戶贓款之車手工作,詹依婷並提供所申辦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張書鳴提供所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饒庭丞(暱稱:Allen Rau)提供所申辦之聯 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陳崇安提供所申辦之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楊宇荃(暱稱:0K、阿荃)提供所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帳戶,均供集團使用;張智凱、陳登琪2人擔任詐欺水房控 機手及提領車手,負責以行動電話、電腦等設備登入指定帳戶網路銀行後,再接收指示將匯入之贓款轉帳至第2層人頭 帳戶內,並收取詐欺贓款;周甄傑負責收購人頭帳戶(俗稱車商),指揮提領車手提領詐欺贓款後收取贓款;何灝叡負責收受人頭帳戶、提款車手及詐欺水房控機手;林楷祐提供其所申辦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林 楷祐一銀帳戶)作為第二層帳戶,並受何灝叡指示負責擔任提款車手。黃耀昇等22人組成上開詐欺集團後,即與其他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不 正方法取得他人金融帳戶洗錢之犯意聯絡,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就黃耀昇、王彥翔、邱有德、吳宗轅、王耀霆、羅建志、李政勲、陳韋婷及劉庸安等9人所涉111年度偵字第4608號(李營 生等21人,不含白德雄)、第5036號(僅含連清美、梅海寧等人)、第10411號(僅含梅海寧、簡秀靜、詹芯甯等人) 部分:由該詐騙集團某不詳成員以如附表一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如附表一所示之李營生、喻雲娟、龍鳳珍、蕭珍祥、曾秀英、連清美、梅海寧、鄭茂勳、李淑菁、余美珠、侯江龍、鍾芝東、張云慈、林慶福、簡秀靜、詹芯甯、王文在、賴珈琪、陳加樺、倪鎮南、陳裕豐等21人,致李營生等21人均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至如附表一所示包括金攥投資有限公司陽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金攥公司陽信銀行帳戶)、杰元環能科技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杰元公司彰化銀行帳戶)、陳立自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陳立公司聯邦銀行帳戶)、春承公司聯邦銀行帳戶、昌凱公司永豐銀行帳戶、永琰公司永豐銀行帳戶等第一層人頭帳戶內,隨即由黃耀昇指揮邱有德、吳宗轅、王耀霆等控機人員,負責將贓款轉匯至附表一所示之第二層帳戶,李政勲負責打雜、跑腿,再由王彥翔指示羅建志載送陳韋婷、劉庸安等車手,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至附表一所示地點,以臨櫃之方式,將所匯入所示之贓款提領一空,渠等領得贓款後,即交給王彥翔或詐騙集團內之不詳成員,再繳交給綽號「豆豆」之許凱鈞,以此方式詐欺附表一所示李營生等人(111年 度偵字第4608號中黃耀昇、王彥翔、王耀霆、邱有德等4人 對白德雄行騙部分、111年度偵字第5036號中黃耀昇、王彥 翔、王耀霆、邱有德、鄭丞祐、張書鳴、饒庭丞、詹依婷等8人對王添定行騙部分,另移送臺灣高等法院併辦,案號為111年度上訴字第3174號;111年度偵字第5036號、10411號中劉庸安、張書鳴、饒庭丞3人對連清美、梅海寧行騙部分, 另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併辦,案號為111年度金訴字第165號,均不在本案起訴範圍)。 ㈡就黃耀昇、王彥翔、邱有德、吳宗轅、王耀霆、羅建志、黎恩信、鄭丞祐、許凱鈞、陳韋婷、劉庸安、詹依婷、張書鳴、饒庭丞、陳崇安、楊宇荃等16人所涉111年度偵字第4640 號、第5036號、第5266號、第6986號、第10411號部分:由 該詐騙集團某不詳成員以如附表二、三、四、五所示之詐騙方式,①詐騙如附表二所示之姚桂蘭、游淑華、范振洪、李泳霈、張翔宇、王興鈺、吳勇德等人,致姚桂蘭等人均陷於錯誤,而分別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分別匯款如附表二所示之款項至昌凱公司永豐銀行帳戶;②詐騙如附表三所示之許鴻章、武匡成、蔡青秀、袁靖之等人,致許鴻章等人均陷於錯誤,而分別於如附表三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三所示之款項至永琰公司永豐銀行帳戶;③詐騙如附表四所示之余美珠、李居昇等人,致余美珠等人均陷於錯誤,而分別於如附表四所示之時間,分別匯款如附表四所示之款項至陳立自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陳立公司聯邦銀行帳戶);④詐騙如附表五所示之蔡青秀、黃春敏、陳俊榮、彭雅萍等人,致蔡青秀等人均陷於錯誤,而分別於如附表五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五所示之款項至春承公司聯邦銀行帳戶等第一層人頭帳戶內,隨即由黃耀昇指揮邱有德、吳宗轅、王耀霆等控機人員,負責將贓款轉匯至附表六、七所示之第二層或第三層帳戶,再由王彥翔或鄭丞祐指示羅建志、黎恩信載送劉庸安、陳韋婷、詹依婷、張書鳴、饒庭丞、陳崇安、楊宇荃等車手於如附表六、七所示之時間,至附表六、七所示地點,將所匯入之贓款提領一空,渠等領得贓款後,即交給王彥翔或詐騙集團內之不詳成員,再繳交給綽號「豆豆」之許凱鈞,以此方式詐欺附表二、三、四、五所示姚桂蘭等人(111年度偵字第5266號 、第10411號中黃耀昇、王彥翔、王耀霆、邱有德、鄭丞祐 、張書鳴、饒庭丞、詹依婷等8人對白德雄、陳盈智、羅瑞 蘋、吳斌行騙部分,另移送臺灣高等法院併辦,案號為111 年度上訴字第3174號;黃耀昇、王彥翔、羅建志對蔡青秀行騙部分,另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併辦,案號為111年度金 訴字第300號,均不在本案起訴範圍)。 二、就黃耀昇、王彥翔、鄭丞祐、黎恩信、張智凱、陳登琪、周甄傑、何灝叡、林楷祐等9人所涉111年度偵字第11769號部 分:張智凱、陳登琪、周甄傑(臉書、LINE、微信均暱稱周小傑)、何灝叡、林楷祐亦於上開期間加入黃耀昇、王彥翔、鄭丞祐、黎恩信所組成之上開詐欺集團,周甄傑於110年6月間,以每日新臺幣(下同)1萬元之代價,取得張憲政( 所涉詐欺等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 度偵緝字第476號、第477號、第478號、第479號提起公訴)所申辦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張憲政富邦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後,即與黃耀昇、王彥翔、鄭丞祐、黎恩信、張智凱、陳登琪、周甄傑、何灝叡、林楷祐及詐騙集團內之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之犯意聯絡,於110年5月4日起,以通 訊軟體LINE暱稱為「思萱」之帳號與紀延鴻聯繫,佯稱可透過網路平台「ROSYSTYLE」投資獲利云云,致紀延鴻陷於錯 誤,而於110年6月15日10時39分許,臨櫃匯款25萬元至上開張憲政富邦帳戶,復由黃耀昇指揮張智凱、陳登琪、何灝叡於同日11時38分許,負責將該25萬元轉匯至第2層人頭帳戶 即林楷祐所申辦之林楷祐一銀帳戶,又由鄭丞祐、王彥翔指揮黎恩信搭載林楷祐,於同日11時47分許,前往第一商業銀行嘉興分行,持林楷祐一銀帳戶,以臨櫃提領之方式提領100萬元(含紀延鴻所匯款之25萬元)得逞,再交給張智凱。 嗣紀延鴻發覺遭騙並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三、犯罪事實一㈠部分:案經李營生、喻雲娟、龍鳳珍、蕭珍祥、曾秀英、連清美、梅海寧、鄭茂勳、李淑菁、余美珠、侯江龍、鍾芝東、張云慈、林慶福、簡秀靜、詹芯甯、王文在、賴珈琪、陳加樺、倪鎮南等20人(111年度偵字第4608號 )訴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連清美、梅海寧等2人(111年度偵字第5036號)訴由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移送偵辦;犯罪事實一㈡部分:案經游淑華、范振洪、李泳霈、張翔宇、王興鈺等5人(111年度偵字第5036號)、許鴻章、武匡成、蔡青秀、吳勇德等4人(111年度偵字第5266號)訴由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移送;余美珠、李居昇(111年度偵字第6986號 )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本署;蔡青秀、詹芯甯、簡秀靜、黃春敏、陳俊榮、彭雅萍、袁靖之(111年度偵字第10411號)訴由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犯罪事實二部分:案經紀延鴻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㈠、犯罪事實一部分:被告等供述資料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⑴被告黃耀昇於警詢時之自白及證述 ⑵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⑴被告黃耀昇於警詢時坦承為該詐欺轉帳水房老闆,負責指揮及收購人頭帳戶供水房轉帳洗錢使用,永琰公司永豐銀行帳戶、昌凱公司永豐銀行帳戶都是由集團使用(111年度偵字第4608號警卷【下稱偵4608警卷】111年3月25日調查筆錄);告訴人許鴻章、武匡成、蔡青秀、吳勇德、游淑華、范振洪、李泳霈、張翔宇、王興鈺及被害人姚桂蘭等人遭詐騙後,由車手提領之款項,均交由該集團(見111年度偵字第5036號卷【下稱偵5036卷】所附111年6月17日調查筆錄); 當時是住在「行藝文旅」(嘉義市○區○○路000號)工作 ,集團成員也都住在該旅館,我當時是負責人,我主要先交代王彥翔、鄭丞祐負責收水,然後會交代他們2人去跟旗下詐欺集團成員指示該做的工作,如提領車手;當時每天匯入帳戶總水錢的8%做為集圑總獲利,我個人獲得2%、王彥翔及鄭丞祐共2% 、公基金1%(雜費)、剩下3%由第1層人頭帳戶(俗稱一車)及第2層人頭帳戶(俗稱二車)去分配,另外司機是由王彥翔從公基金内付薪水;每天收到的總水錢,扣除集團獲利的8%後,由王彥翔及鄭丞祐將剩下的水錢交給許凱鈞,再由許凱鈞繳回上游;我負責在群組内提供帳戶號碼,然後等待許凱鈞的提示,等到許凱鈞傳訊息說有多少錢於何時會匯款至指定帳戶後,我們再負責將匯入帳戶的錢提領出來(見111年度偵字第10411號警卷【下稱偵10411警卷】111年8月17日調查筆錄)等事實。 ⑵被告黃耀昇於警詢時證稱: ①吳宗轅、邱有德是主要控機人員,王耀霆有時候也會協助控機及陪我出門;鄭丞祐、王彥翔是幹部,負責交收、管理司機、控機、簿主等人員;司機:阿信(即黎恩信)、小羅(即羅建志)負責載2車簿主去領錢;饒庭丞、劉庸安負責臨櫃車手。我跟「阿祥」談的報酬是8%,我拿2%、幹部2%、公積金1%、2車1%、1車1~2%,每日報酬當日拆帳,由鄭丞祐、王彥翔為車手頭負責交收、拆帳,分別將報酬用現金發給每個人,剩餘的錢由鄭丞祐、王彥翔跟「阿祥」、「豆豆」(即許凱鈞)交收。(見111年度偵字第5036號警卷【下稱偵5036警卷】111年1月20日調查筆錄、偵4608警卷111年3月25日調查筆錄) ②「豆豆」是機房那邊的成員,由他們機房端跟被害人聯絡,俟被害人匯款進帳後,「豆豆」會在群組「仲嶼通道工作群」跟我們聯繫,再由我們派員去取款,俟贓款統整完後並拆分完後,「豆豆」會再透過「仲嶼通道工作群」聯繫王彥翔跟鄭丞祐約見面領款。除了豆豆以外還以一個 「阿祥(音同)」也是機房端與我們聯繫的窗口(見偵5036警卷111年1月20日調查筆錄)。 ③吳宗轅、邱有德負責驗存摺、登入網銀,要使用前也會先試車,於銀行上班匯款約1,000元到該存摺內,確認沒問題後,就會將存摺帳號傳到飛機工作群組,「阿祥」要匯錢前會提早告知,錢匯進來後,就由鄭丞祐、王彥翔安排人去領(見偵4608警卷111年3月25日調查筆錄)。 ④我所購買的人頭戶是當頭車使用,頭車轉到2車是吳宗轅、邱有德負責控機,由他們自己分配;公司戶則是臨櫃提款,沒有到2車。(見偵4608警卷111年3月25日調查筆錄) ⑤集團成員有王彥翔、鄭丞祐、楊宇荃、張書鳴、王耀霆、饒庭丞 、「豆豆」;王耀霆負責司機會載人去領錢,我知道當時王彥翔及鄭丞祐還會派王耀霆去領錢 (提領車手)、饒庭丞主要負責銀行臨櫃提領詐欺贓款、王彥翔負責收水及安排旗下提領車手去提領詐欺贓款(車手頭)、羅建志主要工作是司機搭載提領車手去領錢,他有沒有領我不清楚、楊宇荃主要負責提領詐欺贓款(提領車手)、鄭丞祐負責收水及安排旗下提領車手去提領詐欺贓款(車手頭),鄭丞祐有時候也會自己去提領詐欺贓款、「豆豆」許凱鈞負責提供購買人頭帳戶的管道,然後居住在「行藝文旅」期間得到的水錢,抽取我們的獲利後,剩餘的錢均會交給「豆豆」讓他交付給詐欺集團上游;帳戶資料都是王彥翔及鄭丞祐保管,車手提領後是交到王彥翔及鄭丞祐手上,當天晚上清算完總水錢並抽取獲利後,再將水錢交付給許凱鈞。(見偵10411警卷111年8月17日調查筆錄) 2 ⑴被告王彥翔於警詢時之自白及證述 ⑵被告王彥翔於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中之供述 ⑶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⑴被告王彥翔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為該詐欺轉帳水房「收水」角色,受被告黃耀昇指揮,負責收取車手所提領之詐欺贓款,扣除利潤後,繳給「豆豆」之男子。(見偵4608警卷111年3月28日調查筆錄)告訴人許鴻章、武匡成、蔡青秀、吳勇德、游淑華、范振洪、李泳霈、張翔宇、王興鈺及被害人姚桂蘭等人遭詐騙後,由車手提領之款項,均交由該集團(見111年度偵字第5036號卷【下稱偵5036卷】所附111年6月17日調查筆錄);我每天收水錢的總款之0.7%至0.8%作為我的獲利,然後總水錢的2%是黃耀昇的獲利;車手提領後,錢一定會回到我與鄭丞祐手上(見偵10411警卷111年4月15日調查筆錄)等事實。 ⑵被告王彥翔偵查中供稱:錢由車手領回來之後先交給我,我跟鄭丞祐收齊後,扣掉集團報酬繳給「豆豆」。邱有德、王耀霆、饒庭丞、詹依婷、張書鳴也都是集團成員。我有向詹依婷、饒庭丞、張書鳴、鄭丞祐收過錢;收多少錢是邱有德或鄭丞祐跟我說,他們當天會說叫誰去領多少錢出來,我等就要跟那個人收多少錢。邱有德另負責轉帳等事實。(見偵5036警卷111年2月21日偵訊筆錄) ⑶被告王彥翔於警詢時證稱: ①鄭丞祐跟我是差不多的角色,邱有德及王耀霆負責擔任帳戶轉帳,俗稱控機的角色,張書鳴及饒庭丞都是提領款項的車手。 ②當初是黃耀昇詢問我要不要賺錢叫我加入的,報酬以每次收取車手所繳交的贓款約0.5%計算。黃耀昇要我從提領車手取回款項後直接從款項拿0.5%起來,其餘再交給一名綽號「豆豆」的男子。是邱有德及王耀霆指揮車手前往提領款項,他們先對完款項是否正確後,再將款項交給我或鄭丞祐,我再拿取0.5%作為報酬後,再將餘款全數交給「豆豆」之男子。許凱鈞就是綽號「豆豆」之男子。(以上見偵4608警卷111年3月28日調查筆錄) ③黃耀昇是首腦,我負責收水、鄭丞祐有負責收水、發薪水給集團成員及提領車手、邱有德及王耀霆是控機手、張書鳴、饒庭丞、楊宇荃是提領車手、羅建志是司機負責搭載提領車手去領錢。車手提領後,錢一定會回到我與鄭丞祐手上,我抽取我的獲利之後,我與鄭丞祐一起把錢交給許凱鈞(見偵10411警卷111年4月15日調查筆錄) 3 ⑴被告邱有德於警詢時之自白及證述 ⑵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⑴被告邱有德於警詢時坦承永琰公司永豐銀行帳戶、昌凱公司永豐銀行帳戶,是集團用來收取客戶的款項,該2帳戶是黃耀昇花錢去買的,再將帳戶的金融卡、存摺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轉交給我,我負責登入上帳賬戶之網路銀行,來確認款項是否有入帳,入帳後再通知上層幹部,由上層幹部決定由何人去臨櫃提款(大額)及轉帳到約定轉帳的帳戶(提款車手名下帳戶),再由我通知受指派人員及收到款項的提款車手前往取款,而為該詐欺轉帳水房「控機轉帳」角色。(見偵5036警卷111年1月10日調查筆錄)告訴人許鴻章、武匡成、蔡青秀、吳勇德、游淑華、范振洪、李泳霈、張翔宇、王興鈺及被害人姚桂蘭等人遭詐騙後,由車手提領之款項,均交由該集團(見偵5036卷所附111年6月17日調查筆錄)等事實。 ⑵被告邱有德於警詢時證稱: ①昇哥(即黃耀昇)為主要負責人、金主;劉庸安、鄭丞祐、翔哥、楊宇荃、婷婷姊(即陳韋婷)算組織第2層幹部,也會前往提領款項。我、吳宗轅跟王耀霆屬於控機成員。饒大哥、張書鳴及阿信屬於提領前往贓款的。小羅、阿信為司機。(見偵5036警卷111年1月10日調查筆錄) ②陳玉倩之網路IP是集團申辦的人頭卡,集團是使用陳玉倩之網路IP來連線網路,陳玉倩也是負責提領之車手成員。(見偵5036警卷111年1月11日調查筆錄) ③黃耀昇擔任老闆、金主、首腦;鄭丞祐擔任2車車手及水房幹部;王彥翔擔任人員管控、水房幹部;吳宗轅擔任控機轉帳;王耀霆擔任司機及聽命於王彥翔管理現場秩序;劉庸安擔任臨櫃車手;饒庭丞擔任臨櫃車手及制定教戰手則;陳韋婷擔任2車,是鄭丞祐的女朋友;詹依婷擔任2車車手,黃耀昇的女朋友(小三);楊宇荃擔任2車車手;羅建志擔任司機;李政勲在現場打掃雜物及管理1車人員,但1車的人沒有住在行藝文旅,實際住哪裡不知道;張書鳴擔任司機及2車車手;黎恩信擔任司機。(見偵4608警卷111年4月8日調查筆錄) ④我當時在嘉義是從事控機轉帳,主要是聽從王彥翔、鄭丞祐等2人的命令,沒有直接對黃耀昇。王彥翔會叫我查帳,並轉到他指定的2車帳戶,再將錢領出來,通常都是轉到2車就拖出,很少轉到3、4車去。帳戶、網銀帳密是黃耀昇交給王彥翔,王彥翔再交給我。(見偵4608警卷111年4月8日調查筆錄) ⑤我親眼看到車手領完贓款返回旅館後,都會親手交給王彥翔及鄭丞祐,偶爾黃耀昇在旅館會直接向王彥翔或鄭丞祐收取當日贓款。(見偵5036卷所附111年6月17日調查筆錄) 4 ⑴被告吳宗轅於警詢時之自白及證述 ⑵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⑴被告吳宗轅於警詢時坦承為該詐欺轉帳水房「控機轉帳」角色,負責注意永琰公司永豐銀行帳戶、昌凱公司永豐銀行帳戶網路銀行有現金入帳,如果確定入帳,我會依照上層幹部指示將錢轉帳到約定帳戶(提款車手名下帳戶)内,再請車手及司機去銀行取款。(見偵5036警卷111年2月13日調查筆錄)。受王彥翔、鄭丞祐指揮,負責操作人頭帳戶網銀,將詐欺贓款轉入下一層帳戶。(見偵4608警卷111年4月8日調查筆錄) ⑵被告吳宗轅於警詢時證稱: ①知道永琰公司永豐銀行帳戶、昌凱公司永豐銀行帳戶是昇哥(即黃耀昇)花錢去取得這兩組銀行帳戶拿回來給我們使用,讓我、小祥(即王彥翔)及耀庭(即王耀霆)3人負責注意這兩組銀行帳戶的網銀進帳。由我們負責將款項以網路銀行轉進第2層帳戶内,再由昇哥他們指派車手跟司機去銀行提領款項。 ②昇哥(即黃耀昇)是金主,是整個集團負責操縱、發起及指揮的總負責人(最高)、祥哥(即王彥翔)、佑哥(即鄭丞祐)跟婷婷姊(即陳韋婷)是集團内的第二層幹部(昇哥都透過他們對底下成員發布命令),東尼哥(即劉庸安)為集團内的第三層幹部(集團的車手幹部,負責發號施令、持公司戶提領大筆款項及教導底下車手提領技巧)。 ③有見過暱稱「豆豆」,他每天都會來我們住的旅館收贓款,不論我們在台中或嘉義都是由他來收款。不知道他每天都會來我們住的旅館收贓款,不論我們在台中或。我只知道他特徵為「身高173-174,其中一隻手手腕有一圈刺青(符號不詳)、戴眼鏡。 ④詐欺集團幹部的薪水是都是翔哥跟佑哥發放;贓款到手之後由翔哥跟佑哥負責分配,控機的薪水通常固定每日2000至5000元不等。車手的薪資是按照趴數分配,車手持自己帳戶提領贓款可以獲取當日總金額的1%,持公司帳戶提領贓款可以獲取當日總金額的2-3%。司機的薪水通常固定3000至5000元不等。昇哥固定獲取當日提領贓款總金額的2%。幹部固定獲取當日提領贓款總金額的0.5至1%。成員將錢自帳戶領出後,就會把錢交給王彥翔或黃耀昇及鄭丞祐,「豆豆」會來向他們收錢。(以上見偵5036警卷111年2月13日調查筆錄) ⑤黃耀昇、饒庭丞、小祥(即邱有德)、翔哥(即王彥翔)、祐哥(即鄭丞祐)、耀霆(即王耀霆)都是跟我屬於同一詐欺集團。黃耀昇是老闆、饒庭丞試車手、小祥跟我一樣擔任控機轉帳、翔哥、祐哥是盯著我跟小祥控機轉帳,我在嘉義行藝文旅負責控機轉帳,是使用手機轉帳,工作機是老闆黃耀昇給祐哥,祐哥再給我。 ⑥祐哥交給我使用的手機,我透過該手機加入群組,群組的人會發帳戶明細表或匯款單,我要確認該款項有無入帳,入帳後,祐哥、翔哥會指定金額,叫我轉到他們指定帳戶,上開帳戶、網銀帳密是祐哥、翔哥提供給我。(以上見偵4608警卷111年4月8日調查筆錄) 5 ⑴被告王耀霆於警詢時之自白及證述 ⑵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⑴被告王耀霆於警詢時坦承為該詐欺轉帳水房「控機轉帳」角色,受王彥翔、鄭丞祐指揮,負責操作人頭帳戶網銀,將詐欺贓款轉入下一層帳戶(見偵4608警卷111年4月5日調查筆錄);告訴人許鴻章、武匡成、蔡青秀、吳勇德、游淑華、范振洪、李泳霈、張翔宇、王興鈺及被害人姚桂蘭等人遭詐騙後,由車手提領之款項,均交由該集團之王彥翔(見偵5036卷所附111年6月2日調查筆錄);於110年7月6日20時6分持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提款卡「000-000000000000,戶名楊宇荃」在嘉義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嘉義仁安店)提領10萬元(含被害人黃春敏3萬元),該提領車手是我,我把10萬元後,回「行藝文旅」旅館内,將10萬元全數都當面交給王彥翔(見偵10411警卷111年3月21日調查筆錄)等事實。 ⑵被告王耀霆於警詢時證稱: ①「豆豆」的真實姓名、年籍、身分我不清楚,但我看過他本人,他是負責收錢的角色,他平常沒有和我們一起行動,我們集團的車手將款項提領出來後交給王彥翔及鄭丞佑,然後他們在把錢給「豆豆」(經指認為許凱鈞),我有親眼看過王彥翔及鄭丞佑把錢交給豆豆。(見偵5036警卷111年3月21日調查筆錄) ②我有與王彥翔、鄭丞祐、邱有德、饒庭丞、黃耀昇、張書鳴及陳韋婷,這些人都跟我是同一詐欺集團的成員。黃耀昇指派我負責轉錢,俗稱控機的職務,報酬由王彥翔當面發放現金給我。老闆黃耀昇是我們集團的負責人,王彥翔及鄭丞祐負責監控我們集團內所有人及發薪水,控機由我與邱有德負責,司機有誰我忘記了,車手有饒庭丞、張書鳴及陳韋婷。車手前往提領詐欺款項後,都是由王彥翔當面收取車手所提領的款項。許凱鈞就是綽號「豆豆」之男子。(見偵4608警卷111年4月5日調查筆錄) ③告訴人許鴻章、武匡成、蔡青秀、吳勇德、游淑華、范振洪、李泳霈、張翔宇、王興鈺及被害人姚桂蘭等人遭詐騙後,由車手提領之款項,均交由該集團之王彥翔。王彥翔與鄭丞祐都是幹部。(見偵5036卷所附111年6月2日調查筆錄) ④黃耀昇是首腦、王彥翔是收水手、我是王彥翔會拿手機給我,要我轉帳,不過有時候王彥翔會拿提款卡給我去提領錢、楊宇荃是提領車手、張書鳴是提領車手兼司機、鄭丞祐是提領車手、饒庭丞是提領車手、還有綽號「小羅」的男子是司機載提領車手去領錢;於110年7月7日15時47分持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提款卡「000-000000000000,戶名楊宇荃」在嘉義市○區○○路000號(全聯福利中心嘉義仁愛店)提領被害人蔡青秀遭詐欺之10萬元,該提領車手是「小羅」(羅建志)。(見偵10411警卷111年3月21日調查筆錄) 6 ⑴被告羅建志於警詢時之供述及證述 ⑵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⑴被告羅建志於警詢時坦承有與綽號:饒哥、翔哥、小翔、小祐、信哥等人,大約有10幾個人一同入住嘉義行藝文旅,且多數是開車(駕駛RAS-7235,黑色wish)載他們去銀行、買東西,又稱:去銀行的時候,有時候是1個人,有時候2個;2個人的話,1個人會進去銀行,另外1個在車上等,進去銀行大多數是領錢,領錢後,1個人去領的話,是他自己保管;如果是2個人,領完錢後會將錢交給在車上等的人保管等情,惟矢口否認犯行,辯稱:我不是詐欺集團,我只是司機而已,他們應徵商務包車,我只是去做司機應該做的事情而已云云。(見偵4608警卷111年3月25日調查筆錄)我有受集團指示載饒庭丞、劉庸安去銀行領過錢,車型為黑色wish,車號為0000或7235,英文部分不記得(見偵5036卷所附111年5月23日調查筆錄);於110年7月7日15時47分持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提款卡「000-000000000000,戶名楊宇荃」在嘉義市○區○○路000號(全聯福利中心嘉義仁愛店)提領被害人蔡青秀遭詐欺之10萬元,該提領車手是我(見偵10411警卷111年4月6日調查筆錄)等事實。 ⑵被告羅建志於警詢時證稱: ①「正氣-庄腳團隊」「大$」是昇哥,「金錢虎」是阿翔。(見偵5036警卷111年2月10日調查筆錄)②我每次都是小翔、小祐叫我出車,他們是用房間的內線電話打給我;RAU-8999是信哥駕駛的車輛。指認表編號4號宗轅(即吳宗轅),在嘉義看過,但不知道他負責什麼工作;編號25信哥(即黎恩信),當時在嘉義擔任司機的工作;編號31號(即王耀霆),在嘉義看過,我有載過他去銀行,但他沒有下車,是另外一個人下車領錢;編號32小翔(即邱有德),有拿過車資給我;編號34是翔哥(即王彥翔),有拿過車資給我;編號39饒哥(即饒庭丞),我有載過他去銀行領錢。編號67(即黃耀昇),是這群人的老大;編號70小祐(即鄭丞祐),有拿過車資給我。(見偵4608警卷111年3月25日調查筆錄) ③饒庭丞、劉庸安都是集團成員,我有受集團指示載饒庭丞、劉庸安去銀行領過錢。(見偵5036卷所附111年5月23日調查筆錄) 7 ⑴被告黎恩信於警詢時之自白及證述 ⑵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⑴被告黎恩信於警詢時坦承為「正氣-庄腳團隊」暱稱為「信阿 」,我負責擔任司機,成員由我搭載前往銀行提領款項完成後,我會在銀行外面等候他們,等他們從銀行出來後,我會在群組内打「出」向上面回報,事後提領成員會在各自在群組内回報。我是駕駛RAU-8999汽車(見偵5036警卷111年2月9日調查筆錄);於110年7月12、13、14、15、16、19、20、21、23、28、29日有開車載集團成員出門(見偵5036卷所附111年5月23日調查筆錄)等事實。 ⑵被告黎恩信於警詢時證稱:(見偵5036警卷111年2月9日調查筆錄) ①「正氣-庄腳團隊」暱稱小鳴為張書鳴、天賜是東尼哥、drink d rink是暱稱小羅、信阿是我、渣男yo跟菸斗yo是暱稱阿佑的人、金錢虎是暱稱阿翔、大$是暱稱昇哥。 ②我是看FB應徵的,其中張書鳴跟陳玉倩是我推薦他們進來當司機的,但陳玉倩後來去擔任提領車手。 8 ⑴被告李政勲於警詢時之自白及證述。 ⑵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⑶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緝字第2209號、第2210號、第2211號、第2212號、第2213號起訴書。 ⑴被告李政勲坦承為該集團成員「饒庭丞」從事打雜、跑腿等工作,惟矢口否認犯行,辯稱:沒有介入他們的運作云云。 ⑵被告李政勲證稱:  我認識饒庭丞,饒庭丞在嘉義的詐欺集團,主要是當顧問教旗下車手如何跟銀行對答,另外也有當車手提款。 ⑶被告李政勲前於110年5月間擔任詐欺集團車手,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之事實。 9 ⑴被告鄭丞祐於警詢時之自白及證述 ⑵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山⑴被告鄭丞祐於警詢時坦承通常我們都是領自己開設帳戶裡的錢,不會領到別人帳戶的錢(見偵5036警卷111年1月10日調查筆錄);老闆為黃耀昇,他會將任務交派給我或是王彦翔,再轉知下層提領車手或司機(見偵5036警卷111年1月11日調查筆錄);告訴人許鴻章、武匡成、蔡青秀、吳勇德、游淑華、范振洪、李泳霈、張翔宇、王興鈺及被害人姚桂蘭等人遭詐騙後,由車手提領之款項,均交由該集團(見偵5036卷所附111年6月17日調查筆錄);於110年7月7日15時31分持玉山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戶名鄭丞祐」至嘉義市○區○○路000號臨櫃提領 29萬元(含被害人黃春敏9萬元),該提領車手是我(見偵10411警卷111年3月21日調查筆錄);黃耀昇還有指派我與王彥翔一起擔任收水手的工作,負責收取集團提領車手提領的錢,然後每天我與王彥翔收到的總水錢,扣除掉集圑成員的薪水後,剩下的總水錢我與王彥翔按照黃耀昇的指示把錢交給「豆豆」(見偵10411警卷111年8月18日調查筆錄)等事實。 ⑵被告鄭丞祐於警詢時證稱: ①「正氣-庄腳圑隊」暱稱「Allen Rau」是饒庭丞、「小鳴」是張書鳴、「小安」是陳崇安、「陳冰」是我女朋友陳韋婷、「渣男yo」是我自己、「金錢虎」是王彥翔、「大(一個錢袋符號)錢袋」是黃耀昇。通常我們都是領自己開設帳戶裡的錢,不會領到別人帳戶的錢。(見偵5036警卷111年1月10日調查筆錄) ②經指認編號1是黃耀昇(大$),是負責指揮我們組織的人;編號4 是楊宇荃,是我們群組負責提領的人,也是黃耀昇指揮的第一線人員;編號5是王耀霆(耀霆),在集圑中是負責轉帳的人員;編號7是王彥翔(一哥、金錢虎),負責代理黃耀昇指揮、管理集圑的人;編號10是陳韋婷,是我們群組負責提領的人;編號11是劉庸安,是我們群組負責提領的人,也是會發放薪水的幹部;編號22是黎恩信(信哥),是負責載送饒庭丞及張書鳴去銀行領錢的司機;編號28是羅建志(小羅),是負責載送群組成員去領錢的司機;編號31是饒庭丞,是負責領錢、提供教戰手則、太陽能詐騙話術的人員;編號34是吳宗轅,負責銀行轉帳的人員;編號43是張書鳴,是負責載送成員去提領的司機,也是提供太陽能詐騙話術的人員;編號4是邱杰祥(小祥,即邱有德),是負責控機、負責轉帳的人員。(見偵5036警卷111年1月11日調查筆錄) ③我們將現金提領出來後,會交給王彥翔,王彥翔會聽黃耀昇的指令,再將這些錢給豆豆,有時候我會跟王彥翔一起拿錢給豆豆。經指認編號4為豆豆(即許凱鈞)。(見偵5036警卷111年3月8日調查筆錄)④黃耀昇是首腦、王彥翔是收水手、王耀霆是控機手負責轉帳,不過有時候黃耀昇會拿提款卡給王耀霆去提領錢、楊宇荃是提領車手、張書鳴是提領車手兼司機、饒庭丞是提領車手、還有綽號「小羅」的男子是司機載提領車手去領錢;於110年7月6日20時6分持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提款卡「000-000000000000,戶名楊宇荃」在嘉義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嘉義仁安店)提領10萬元(含被害人黃春敏3萬元),該提領車手是王耀霆;於110年7月7日15時47分持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提款卡「000-000000000000,戶名楊宇荃」在嘉義市○區○○路000號(全聯福利中心嘉義仁愛店)提領被害人蔡青秀遭詐欺之10萬元,該提領車手是「小羅」羅建志。(見偵10411警卷111年3月21日調查筆錄) 10 ⑴被告許凱鈞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 ⑵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⑶「正氣庄腳團隊」聯絡人資料1份 ⑷通訊軟體Telegram對話紀錄1份 ⑸車牌號碼000-0000號行車軌跡 ⑹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5879號起訴書。(見111年度偵字第4640號卷宗) ⑴被告許凱鈞坦承其綽號為「豆豆」,在承億文旅、行藝文旅、北港路國一交流道下等處,在其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已更換為BPA-1026)自用小客車上,有收過黃耀昇或其小弟「小佑」(即鄭丞祐)、「阿翔」(即王彥翔)、「耀霆」(即王耀霆)交付之金錢大約新臺幣(下同)7、800萬元,惟矢口否認犯行,辯稱:我在工作期間是向黃耀昇收到他要購買虛擬貨幣的款項云云。(見偵5036警卷111年4月21日調查筆錄);我忘記是「阿宏」還是「昇哥」指示我帶蔡承融去「聯邦銀行嘉義分行」開戶,收取「000-000000000000,戶名春承科技有限公司」帳戶,並收取帳戶存摺、印章、收據、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後,將上揭資料交給「昇哥」(見偵10411警卷111年2月14日調查筆錄)等事實。 ⑵被告許凱鈞證稱: ①我是受黃耀昇指示帶賴穩凱、賴美芳設立前揭昌凱公司永豐銀行帳戶、永琰公司永豐銀行帳戶後,再將昌凱公司永豐銀行帳戶、永琰公司永豐銀行帳戶之存摺、網路銀行密碼等資料交給黃耀昇。(見偵5036警卷111年4月21日調查筆錄) ②我是於110年5、6月期間,在網路的捷克論壇看到一則應徵幫忙收取虛擬貨幣買、賣家雙方交易的款項,並將收取到的款項交付給指定的人,接著我便循該廣告的聯繫方式以「Telegram」通訊軟體加入日暱稱「阿宏」的人開始聯繫,一開始「阿宏」會指示我去收取買賣虛擬貨幣的款項,後來「阿宏」不知道怎麼跟「昇哥」談的,變成「阿宏」交代我,先由「昇哥」準備好要提供人頭帳戶的人,再由我與「昇哥」準備好的人相約在嘉義市區見面,然後我再帶人去找一位代書,我記得名字是「賴俊達」,再由「賴俊達」帶人去成立公司後,復由我帶人去銀行以該人所成立公司的名義申請帳戶,開戶完之後,對方會將他的存摺、印章、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交給我,我確實收到存摺等資料後,我會以「Telegram」回報「阿宏」及「昇哥」之後,我會將收到的存摺等資料交付給「昇哥」。(見偵10411警卷111年2月14日調查筆錄) ⑶被告許凱鈞前因提領另案告訴人李基彰遭詐欺集團詐騙款項新臺幣(下同)300萬元,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5879號提起公訴,被告許凱鈞於該案亦辯稱:我是作虛擬貨幣仲介腳色云云。 11 ⑴被告陳韋婷未到案 ⑵被告陳韋婷記帳筆記。(見偵4608警卷第507頁至509頁) 被告陳韋婷已於110年10月8日出境而未到案。 12 ⑴被告於劉庸安警詢時之自白及證述 ⑵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⑴被告劉庸安於警詢時坦承 ①持陳立公司聯邦銀行帳戶、昌凱公司永豐銀行帳戶,由綽號「阿信」之人載我去至銀行提領現金;陳立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的帳戶、公司大小章是陳玉倩的女生交給我的,昌凱科技有限公司帳戶、大小章是綽號「阿信」的朋友拿給我之事實。(見偵4608警卷110年11月9日調查筆錄) ②每領一次3,000元至5,000元的報酬,由一群年輕人輪流告訴我要拿昌凱公司永豐銀行帳戶、永琰公司永豐銀行帳戶去領錢以及要提領的金額,另外他們會安排司機接送我過去領錢,贓款領出後,錢及公司大小章會留在車上,我下車後,司機就會把車子開走,我在「正氣-庄腳團隊」群組暱稱為「天賜」之事實。(見偵5036警卷111年2月10日調查筆錄) ③於110年6月21日14時11分許,在聯邦銀行北台中分行(台中市○○區○○路○段00號)提領陳立公司聯邦銀行帳戶50萬元;於110年6月22日15時28分許,在聯邦銀行嘉義分行(嘉義市○區○○路000號)提領陳立公司聯邦銀行帳戶50萬元之事實。(見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3348號警卷111年2月15日調查筆錄) ⑵被告劉庸安於警詢時證稱:  經指認編號1(本名:黃耀昇)我是透過蕭志勇認識的。編號5(即王耀霆)是成員之一,但是我不認識。編號7(即王彥翔)也是成員之一,他會叫我領錢。編號34(即吳宗轅)是成員之一,他會叫我去領錢。編號54(即邱有德、原名邱杰祥)是成員之一,他會叫我去領錢。(見偵5036警卷111年2月10日調查筆錄) 13 ⑴被告詹依婷於警詢時之自白及證述 ⑵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⑴被告詹依婷於警詢時坦承我曾用我自己的帳號提領過錢,交給一 位暱稱「翔ㄟ」(即正氣-庄腳圑隊暱稱金錢虎的男生,真實姓名我不知道,我的暱稱是Yang,於110年7月29日我申設之合作金庫帳戶(即合作金庫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號)的款項是我提領,並於當天領完後就交給「翔ㄟ」(見偵5036警卷111年1月10日調查筆錄);我可以從我提領的錢内獲得1%作為酬勞,「翔ㄟ」會當面給我(見偵5036警卷111年1月11日調查筆錄)之事實,惟矢口否認犯行,辯稱:我不知道是詐欺的錢云云。我有提領告訴人游淑華、范振洪、李泳霈匯入之款項,並把贓款交給王彥翔(見偵5036卷所附111年5月5日調查筆錄)等事實。 ⑵被告詹依婷於警詢時證稱: ①經指認編號七是「翔ㄟ」(即王彥翔),提領幾次我忘記了,金額不清楚,我在110年七月中下旬提領(詳細時間我不記得),在嘉義合作金庫嘉義分行,還有一間也在嘉義,但我不記得在哪家分行。都在提領附近或靠近交流道的地方當面交給「翔ㄟ」(見偵5036警卷111年1月11日調查筆錄)。 ②我有提領告訴人游淑華、范振洪、李泳霈匯入之款項,並把贓款交給王彥翔;黃耀昇是老闆,王彥翔及鄭丞祐負責發號司令,我所提領的贓款都交給王彥翔(見偵5036卷所附111年5月5日調查筆錄)。 14 ⑴被告張書鳴於警詢時之自白及證述 ⑵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⑶附表四「證據」欄所示之資料。 ⑴被告張書鳴於警詢時坦承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戶名:張書鳴);提領期間:110年7月5日至7月13日,共計提領金額876萬元都是我提領(見偵4608警卷110年11月9日調查筆錄)。我是提款車手,我的帳戶部分是王彥翔或鄭丞祐叫我去領,我有把我網銀帳密交給王彥翔(見偵5036警卷111年1月10日調查筆錄);名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20萬元匯入帳戶後,於110年7月5日15時15分在嘉義市○區○○○路00號(國泰世華銀行嘉義分行)臨櫃提領87萬元(含被害人梅海寧20萬元),是「小翔」指示我去提領,提領後,交付給「小翔」。(見偵10411警卷110年11月10日調查筆錄)等事實。 ⑵被告張書鳴於警詢時證稱: ①經指認編號4叫宗轅(即吳宗轅);編號25很像是開公司開租賃車的「阿信」(即黎恩信);編號31綽號叫耀庭(即王耀霆),是負責幫編號67的黃耀昇打雜、跑腿;編號32是綽號小翔(即邱有德);編號34是我第一次筆錄內提到負責指揮我提領的「阿翔」(即王彥翔);編號37應該是綽號「小羅」(即羅建志),是負責開公司租賃車的;編號39是饒庭丞。(見偵4608警卷110年11月10日調查筆錄) ②「正氣-庄腳圑隊」成員之真實身分Allen Rau是饒庭丞、王特好像是黃耀昇的司機、小鳴是我、小安是我只記得是集圑成員,但我忘記本名了、天賜我只知道他是幹部、0應該是阿筌、dirk dirk是公司的司機小羅、信阿是公司司機阿信、陳冰是鄭丞祐的女友、渣男Y0是鄭丞祐、金錢虎是王彥翔、大錢(符號)是黃耀昇、煙斗欸Y0是鄭丞祐、0K是阿筌,發起、操縱、指揮人員是黃耀昇,第一線負責人是王彥翔、鄭丞祐。(見偵5306警卷111年1月10日調查筆錄) ③告訴人許鴻章、武匡成、蔡青秀、吳勇德、游淑華、范振洪、李泳霈、張翔宇、王興鈺及被害人姚桂蘭等人遭詐騙後,由車手提領之款項,均交由該集團控機之邱有德或吳宗轅,再交給王彥翔。(見偵5036卷所附111年6月3日調查筆錄) ④黃耀昇是首腦、「小翔」是收水、鄭丞祐是提領車手、收水、饒庭丞、楊宇荃是提領車手、「阿信」、「小羅」是司機載車手去領錢、「宗煒」是詐欺水房控機手,會跟我說有錢從春承科技有限公司匯工程款進來我帳戶内要我去提領、「小婷」是鄭丞祐的女友,主要是打雜幫忙買餐點以及集團成員可向她核銷雜費(如停車費)、「樂咖」是打雜。(見偵10411警卷110年12月31日調查筆錄) 15 ⑴被告饒庭丞未到案。 ⑵饒庭丞0000000000號手機鑑識資料(見偵5036警卷第879頁至938頁) ⑶附表四「證據」欄所示之資料。 被告饒庭丞戶籍地為戶政事務所而未到案。 16 ⑴被告陳崇安於警詢時之自白及證述 ⑵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⑴被告陳崇安於警詢時坦承我照工作機的指示前往提領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戶名:陳崇安;提領期間:110年8月11日至8月13日,共計提領金額268萬元)、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000(戶名:陳崇安、提領期間:110年8月12日,共計提領金額50萬元)及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戶名:陳崇安、提領期間:110年8月13日至8月19日,共計提領金額250萬元)(見偵4608警卷110年11月9日調查筆錄)。「正氣-庄腳團隊」暱稱 「小安」的帳號是我本人所使用,我在集團工作内容為車手,我依據王彥翔和鄭丞祐的指示去領錢。我有提供我名下新光、永豐、彰銀和國泰的帳戶供集團使用,集團會把贓款打到我們的戶頭,然後我們再親自去臨櫃領。(見偵5036警卷111年3月23日調查筆錄) ⑵被告陳崇安於警詢時證稱: ①提領10萬元獲利1,000元,都是提領後晚上12點由阿祐(鄭丞祐)、阿全等公司內員工支付。每次去提領都是不同司機載我去臨櫃提領,司機共有5人,分別是小羅、書名、阿翔(音譯)另外2個我不知道,有時候阿祐(鄭丞祐)也會來載我臨櫃。(見偵4608警卷110年11月9日調查筆錄) ②我沒有負責轉帳的工作,但我會提供自己名下的合庫、新光及永豐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給公司的鄭丞祐使用。老哥在是警方提供指認照片之編號22劉庸安,老哥會在工作機下達指令監視我們的提領情形及作息;老大哥就是警方提供指認照片之編號39的饒庭丞,因為老大哥在工作機會交付提款時跟銀行行員如何對答的話術方式;該兩名老哥及老大哥是同一團的員工。(見偵4608警卷110年11月10日調查筆錄) ③經指認編號四為豆豆(即許凱鈞),我只有在行藝文旅看過他,看過4、5次。我都聽王彥翔的指示行事,集團怎麼運作我不知道,王彥翔應該是聽從黃耀昇的命令行事。(見偵5036警卷111年3月23日調查筆錄) 17 ⑴被告楊宇荃於警詢時之自白及證述 ⑵對話紀錄截圖 ⑶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⑴被告楊宇荃於警詢時坦承 ①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戶名:楊宇荃)提領期間:110年7月6日至7月8日,共計提領金額161萬元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戶名:楊宇荃)提領期間:110年7月6日至7月13日,共計提領金額741萬元,是我本人所提領(見偵4608警卷110年11月9日調查筆錄)及於110年7月間加入集團(見偵4608警卷110年11月10日調查筆錄)之事實。 ②「正氣-庄腳團隊」暱稱「0K」、「阿荃」的帳號是我本人所使用,工作内容為車手;有於110年7月29日與饒庭丞一起去提領390萬元、800萬元(即附表四編號5、6合計800萬元),錢在我們的車上,然後饒庭丞向金錢虎報告(即稱將390萬元交給「阿荃」、800萬元交給「豆豆」),我有收取贓款(即390萬元),但我只是將贓款拿給黃耀昇(見偵5036警卷111年3月22日調查筆錄)之事實。 ③名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90萬元(含被害人詹芯甯20萬元)匯入帳戶後,於110年7月6日14時33分在嘉義市○區○○路000○0號(國泰世華銀行嘉泰分行)臨櫃提領125萬元(含被害人詹芯甯20萬元),是我提領,是黃耀昇指示我提領,黃耀昇叫人開車載我到銀行提領。我提領完125萬元後,於當天(110年7月6日)回到「行藝文旅」交給黃耀昇。於110年7月7日22時23分匯款5萬元至聯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戶名春承科技有限公司」,復於110年7月7日22時42分41秒以該帳戶之網路銀行轉帳5萬元至國泰世華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内,我都是按照黃耀昇指示去領錢;於110年7月8日9時33分、9時55分分別匯款3萬元及2萬元至聯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戶名春承科技有限公司」,復於110年7月8日9時59分26秒以該帳戶之網路銀行轉帳25萬元(含彭雅萍5 萬元)至國泰世華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内,我都是按照黃耀昇指示去領錢;名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於110年7月8日10時54分在嘉義市○區○○路000○0號(國泰世華銀行嘉泰分行)臨櫃提領76萬元(含被害人陳俊榮5萬元、彭雅萍5萬元),是黃耀昇叫人開車載我前往銀行提領(見偵10411警卷110年11月16日調查筆錄)之事實。 ④名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70萬元轉入帳戶後,於110年7月6日15時57分在嘉義市○區○○○路000號(中國信託銀行嘉義分行)臨櫃提領75萬元(含被害人簡秀靜20萬元),該提領車手是我。於110年7月6日14時33分持「000-000000000000,戶名楊宇荃」帳戶在嘉義市○區○○路000○0號(國泰世華銀行嘉泰分行)臨櫃提領125萬元之提領影像,車手是我。於110年7月8日10時54分持「000-000000000000,戶名楊宇荃」帳戶在嘉義市○區○○路000○0號(國泰世華銀行嘉泰分行)臨櫃提領76萬元之提領影像,車手是我(見偵10411警卷111年1月4日調查筆錄)之事實。 ⑵被告楊宇荃於警詢時證稱: ①我是接獲上手(暱稱:祥)以telegram通訊軟體傳文字訊息給我,叫我臨櫃去提領。會有白牌車司機載我去提領。無人陪同。臨櫃領完錢後,白牌車司機直接會載我回去行藝文旅後,我到黃耀昇的房間內將現金全數交付給他。我的網銀帳號、密碼都是黃耀昇(集團老闆)叫我用telegram傳送文字訊息給一個年青人(集團成員,但是telegram暱稱我已不記得了,我只見過他一次面而己,並不清楚他的個資),而後續是否是這個年青人操作網銀,或是再由集團老闆黃耀昇再交付給集團的其他成員從事操作網銀轉帳,所有網路銀行操作的轉帳都不是我個人操作。(見偵4608警卷110年11月10日調查筆錄) ②有於110年7月29日與饒庭丞一起去提領390萬元、800萬元(即附表四編號5、6合計800萬元),錢在我們的車上,然後饒庭丞向金錢虎報告,我有收取贓款(即390萬元),但我只是將贓款拿給黃耀昇。指認編號四為豆豆(即許凱鈞),及在行藝文旅看過他,看過2至3次。(見偵5036警卷111年3月22日調查筆錄) ㈡犯罪事實一㈠部分:就111年度偵字第4608號(李營生等21人)、 第5036號(連清美、梅海寧等人)、第10411號(僅含梅海寧 、簡秀靜、詹芯甯等人)等被害人或告訴人供述及證據: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⑴告訴人李營生、喻雲娟、龍鳳珍、蕭珍祥、曾秀英、連清美、梅海寧、鄭茂勳、李淑菁、余美珠、侯江龍、鍾芝東、張云慈、林慶福、簡秀靜、詹芯甯、王文在、賴珈琪、陳加樺、倪鎮南及被害人陳裕豐等21人於警詢時之指訴(偵4608號警卷) ⑵告訴人梅海寧、簡秀靜、詹芯甯等人於警詢時之指訴(見110年度他字第1710號卷) ⑶告訴人梅海寧、簡秀靜、詹芯甯等人所提出之轉帳或匯款資料(偵10411警卷第306頁至第314頁、第325頁)、遭詐騙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照片(偵10411警卷第364頁至第374頁)。 證明犯罪事實一㈠部分之告訴人李營生、喻雲娟、龍鳳珍、蕭珍祥、曾秀英、連清美、梅海寧、鄭茂勳、李淑菁、余美珠、侯江龍、鍾芝東、張云慈、林慶福、簡秀靜、詹芯甯、王文在、賴珈琪、陳加樺、倪鎮南及被害人陳裕豐等21人遭詐騙集團以附表一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而依指示分別將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匯至如附表一所示之第一層人頭帳戶之事實。  2 ⑴證人即另案被告劉庸安、黎恩信、許志安、楊宇荃、張書鳴、鄭丞祐、陳崇安、陳柏如等8人於警詢時之證述暨其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⑵本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11390號、111年度偵字第1481號起訴書、併辦意旨書 ⑶嘉義行藝文旅住宿旅客名單、停車數位多元化查詢系統列印資料。 ⑷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偵10411警卷第193頁至194頁)。 ⑴證明犯罪事實一㈠部分全部犯罪事實。 ⑵證明被告楊宇荃於附表一編號15、17提領詐騙款項之事實。 3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130、2131、5057號起訴書;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8498號、111年度偵字第6294、6295、10748號檢察官起訴書。 證明被告黃耀昇、王彥翔、邱有德、王耀霆、鄭丞祐、張書鳴、饒庭丞為同一犯罪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間提領告訴人白德雄及其他被害人贓款之犯行業經起訴之事實。 ㈢犯罪事實一㈡部分:就111年度偵字第4640號、第5036號(不含 連清美、梅海寧等人)、第5266號、第6986號、第10411號( 不含梅海寧、簡秀靜、詹芯甯等人)等被害人或告訴人供述及證據: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⑴告訴人游淑華、范振洪、李泳霈、張翔宇、王興鈺及被害人姚桂蘭(偵5036警卷);告訴人許鴻章、武匡成、蔡青秀、吳勇德(偵5036警卷);告訴人余美珠、李居昇(偵6986警卷);告訴人蔡青秀、詹芯甯、簡秀靜、黃春敏、陳俊榮、彭雅萍、袁靖之(偵10411警卷)於警詢時之指訴 ⑵附表二、三、四、五「證據」欄所示之資料。 ⑴證明犯罪事實一㈡部分之告訴人游淑華、范振洪、李泳霈、張翔宇、王興鈺、吳勇德及被害人姚桂蘭遭詐騙後,分別匯款如附表二所示之款項至昌凱公司永豐銀行帳戶之事實。 ⑵證明告訴人許鴻章、武匡成、蔡青秀遭詐騙後,分別匯款如附表三所示之款項至永琰公司永豐銀行帳戶之事實。 ⑶證明告訴人余美珠、李居昇遭詐騙後,分別匯款如附表四所示之款項至陳立公司聯邦銀行帳戶之事實。 ⑷證明告訴人蔡青秀、詹芯甯、簡秀靜、黃春敏、陳俊榮、彭雅萍、袁靖之遭詐騙後,分別匯款如附表五所示之款項至春承公司聯邦銀行帳戶之事實。 ⑸證明犯罪事實一㈡部分之事實。 2 ⑴證人即同案被告賴穩凱於警詢時之證述 ⑵嘉義永豐銀行嘉義分行監視器影像 ⑶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⑷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662號、第1840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證人賴穩凱於警詢時之證稱:「黃耀昇」說辦理2個公司帳戶的話,每個月會給我10萬元,所以行我就與賴美芳及賴俊達前往嘉義永豐銀嘉義分行分別辦理昌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永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然後再將存摺及提款卡交給賴俊達。指認編號1就是「黃耀昇」。(見偵5036警卷111年4月21日調查筆錄) 3 ⑴證人即同案被告賴美芳於警詢時之證述 ⑵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1841號、第6798號不起訴處分書。 證人賴美芳於警詢時之證稱:我今(110)年7月7日中午左右與嘉義市一名代書(男,年約40多歲)在他的事務所,在一起至永豐銀行嘉義分行和我前夫「賴穩凱」會合後,一起申請帳戶(即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戶名:永琰科技有限公司),辦完後當下就將帳戶(含網銀)帳密、存摺、印章交給代書。(見偵5036警卷110年11月12日調查筆錄) 4 ⑴證人蔡承融於警詢時之證述 ⑵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21348號、111年度偵字第538號起訴書。 證人蔡承融於警詢時證稱:「春承科技有限公司是我本人去申辦成立,我去聯邦銀行嘉義分行申請該帳號之後,我就將我帳號的存摺、印章、收據、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還有1張我自己去申辦的手機門號(預付卡)前往聯邦銀行嘉義分行(嘉義市○區○○路000號)附近的路旁交給「洪苡晴」所指定之男子,我完全沒有使用過該帳戶(偵10411卷之110年度他字第字第1710號卷第299頁至第309頁調查筆錄、第313頁至第315頁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5 ⑴附表二、三、四、五、六、七所示之資料 ⑵警方製作之被害人及資金流向一覽表、組織分工圖(偵5036警卷第719頁至725頁) ⑶饒庭丞0000000000號手機鑑識資料(偵5036警卷第879頁至938頁) ⑷永琰公司永豐銀行帳戶客戶基本資料表及交易明細。(偵5036警卷第939頁至944頁) ⑸昌凱公司永豐銀行帳戶客戶基本資料表及交易明細。(偵5036警卷第945頁至950頁) ⑹嘉義行藝文旅住宿旅客名單、停車數位多元化查詢系統列印資料(偵4608警卷第499頁至506頁)。 ⑺警方製作之被害人匯款帳戶明細一覽表、組織分工圖。(偵10411卷之110年度他字第字第1710號卷第211頁至239頁) ⑻春承公司聯邦銀行帳戶客戶基本資料表及交易明細。(10411警卷第256頁至268頁) ⑼鄭丞祐所申辦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偵10411警卷第278頁至283頁) ⑽楊宇荃所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偵10411警卷第284頁至299頁) ⑾張書鳴所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偵10411警卷第300頁至305頁)。 證明犯罪事實一㈡部分之事實。  6 本署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11390號、111年度偵字第1481號起訴書、併辦意旨書;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130、2131、5057號起訴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82號刑事判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8498號、111年度偵字第6294號、第6295號、第10748號起訴書。 證明被告黃耀昇、王彥翔、邱有德、吳宗轅、王耀霆、羅建志、黎恩信、鄭丞祐、陳韋婷、劉庸安、詹依婷、張書鳴、饒庭丞、陳崇安、楊宇荃等15人為同一犯罪集團成員之事實。 ㈣犯罪事實二即111年度偵字第11769號部分: 證據清單-(1)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黃耀昇於警詢時之供述 被告黃耀昇供稱: ①我不認識周甄傑、張智凱,認識黎恩信、何灝叡、陳登琪,都是蕭志勇介紹認識的朋友。 ②於110年6月15日,當時我應該身在嘉義市。我當時應該是跟鄭丞佑(綽號小佑)及王彥翔(綽號翔仔)、陳登琪及他手下的人在嘉義市的某一飯店,由我找泰達幣的幣商跟陳登琪等進行交易泰達幣,我們從中扣除其中的趴數後,並由鄭丞佑(綽號小佑)及王彥翔(綽號翔仔、彰化祥)負責將錢交給蕭志勇的朋友。 ③該集團首腦是我本人,主要的幹部有鄭丞佑、王彥翔等人,成員我知道有陳登琪、黎恩信等人,其他人我並不認識。我是老闆負責每日對帳,鄭丞佑、王彥翔等人是負責人員控管及分配工作及發放薪資。 2 ⑴被告王彥翔於警詢時之供述 ⑵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被告王彥翔供稱: ①黎恩信(綽號阿信)是擔任司機,負責搭載車手去銀行提款;何灝叡有聽黃耀昇提過他,當時他也跟我一樣是負責管理招募車手、司機及工作人員。 ②黃耀昇會跟陳登琪或是我及鄭丞祐說今天要去那家銀行提款後,再由陳登琪或是我及鄭丞祐去安排人去提款。 ③我當時確實有負責安排人員去銀行臨櫃提款及交錢的部分,但大部分如果陳登琪、何灝叡在場的話,都是陳登琪、何灝叡去負責指揮及派遣,我跟鄭丞祐只負責收錢及交錢。 ④我的綽號是阿翔、鄭丞祐的綽號是小祐、黃耀昇的暱稱為昇哥、何灝叡的暱稱為小乖、陳登琪的暱稱為阿琪,黎恩信的暱稱為阿信。 ⑤當時都是黃耀昇指揮陳登琪、何灝叡負責人員控管及分配工作至銀行提款,我跟鄭丞祐是發放薪資並把錢交給黃耀昇所指定的人。我們都是以飛機跟交錢的人聯絡。 ⑥指認表編號2是何灝叡(小乖)、編號4是陳登琪(阿琪)、編號7是黎恩信,編號8是黃耀昇、編號10是鄭丞祐、編號11是我。 3 ⑴被告鄭丞祐於警詢時之供述 ⑵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被告鄭丞祐供稱: ①黎恩信(綽號阿信)是擔任司機,負責搭載車手去銀行提款;何灝叡、陳登琪有聽黃耀昇提過。 ②當時於110年6月間,該詐欺集團是由黃耀昇為首腦,並在嘉義市的飯店經營詐欺集團,當時是由黃耀昇負責跟上游的人聯絡,再由黃耀昇跟我及王彥翔說會有多少錢進來後,由我及王彥翔即會去負責管理人員及安排提款車手去銀行臨櫃提款後,再負責交錢給黃耀昇所指定的人。 ③指認表編號2是何灝叡(小乖)、編號4是陳登琪(阿琪)、編號7是黎恩信,編號8是黃耀昇、編號10是我本人、編號11是王彥翔。 4 ⑴被告張智凱於警詢時之供述 ⑵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⑶第一銀行興嘉分行監視錄影畫面照片。 被告張智凱供稱: ①我認識林楷祐,我是於110年3月間加入該詐欺集團時,林楷祐就在該集團裡了;認識周甄傑;認識黎恩信,就是人家找來當提款車手的司機;陳登琪是我的妹夫,何灝叡是陳登琪介紹給我認識。 ②於110年6月15日,當時早上我應該身在嘉義市。我當時是跟何灝叡、黎恩信等人在嘉義市擔任詐欺集團提款車手的司機,主要負責載車手去銀行提款,但我白天負責當司機,晚上則是黃耀昇的小弟要我幫詐欺集團監看網銀有無錢匯入。 ③經警方提供第一銀行興嘉分行(嘉義市○區○○○路000○000號)臨櫃提款新臺幣100萬元之監視錄影畫面予你觀視,你是否認識畫面中臨櫃提款之男子,是林楷祐。 ④我於110年6月間在嘉義市的皇爵飯店有跟陳登琪、周甄傑(周小傑)、何灝叡、黎恩信等人從事詐欺提款車手及水房之工作,我當時白天只是擔任司機負責載人去提款,晚上是負責查帳及轉帳的工作。 ⑤指認表編號1是周甄傑、編號2是何灝叡、編號3是我、編號4是陳登琪、編號5是林楷祐,編號六是張憲政,編號7是黎恩信。 5 ⑴被告陳登琪於警詢時之供述 ⑵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⑶第一銀行興嘉分行監視錄影畫面照片。 被告陳登琪供稱: ①我是於110年3月間加入該詐欺集團時,林楷祐是於110年5月間加入詐欺集團,是透過綽號小牛之男子介紹認識加入的,當時林楷祐是第二層帳戶的提款車手(即俗稱的二車);周甄傑就在該集團裡負責找人頭帳戶匯款(即俗稱的車商);黎恩信以前我擔任租賃車司機時的同事,他是我找何灝叡加入詐欺集團擔任搭載提款車手的司機時所介紹加入的,他也是跟何灝叡擔任一樣的工作;張智凱是我的妻子的親大哥,何灝叡是我之前的同事,是我找他加入詐欺集團擔任搭載提款車手的司機。 ②於110年6月15日,當時早上我身在嘉義市。我當時應該是跟張智凱、周甄傑、何灝叡、黎恩信、黃耀昇等人在嘉義市的某一飯店負責保管提款車手去銀行提款後,他們會把錢交給我,再由黃耀昇找泰達幣的幣商跟我交易泰達幣。 ③林楷祐如有去銀行提款的話,他會把錢交回來給我。經警方提供第一銀行興嘉分行(嘉義市○區○○○路000○000號)臨櫃提款新臺幣100萬元之監視錄影畫面,畫面中臨櫃提款之男子是林楷祐。 ④指認表編號1是周甄傑、編號2是何灝叡、編號3是張智凱、編號4是我、編號5是林楷祐,編號7是黎恩信,編號8是黃耀昇、編號9是小牛。 6 ⑴被告何灝叡於警詢時之供述 ⑵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⑶第一銀行興嘉分行監視錄影畫面照片。 被告何灝叡供稱: ①於110年6月15日,當時我應該身在嘉義市,負責載人去銀行提款。 ②經警方提供第一銀行興嘉分行(嘉義市○區○○○路000○000號)臨櫃提款新臺幣100萬元之監視錄影畫面,畫面中臨櫃提款之男子是林楷祐。 ③我是受黃耀昇、陳登琪指示載車手去提款。 ④指認表編號2是何灝叡、編號3是張智凱、編號4是陳登琪、編號5是林楷祐。 7 ⑴被告黎恩信於警詢時之供述 ⑵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⑶第一銀行興嘉分行監視錄影畫面照片。 被告黎恩信供稱: ①我認識林楷祐,我是在嘉義市從事駕駛時認識。 ②我當時應該不是載林楷祐去提款之人。經警方提供第一銀行興嘉分行(嘉義市○區○○○路000○000號)臨櫃提款新臺幣100萬元之監視錄影畫面,畫面中臨櫃提款之男子是林楷祐。 ③指認表編號2是何灝叡、編號4是陳登琪、編號5是林楷祐、編號7是我、編號8是黃耀昇、編號9是綽號小牛之男子。 8 ⑴被告林楷祐於警詢時之供述 ⑵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⑶第一銀行興嘉分行監視錄影畫面照片。 被告林楷祐供稱: ①我約於1年半前曾將所有之林楷祐一銀帳戶之存簿、提款卡(含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交給陳登棋作為買賣虛擬貨幣使用。 ②於110年6月15日,當時我應該身在嘉義市。我當時是跟張智凱及何灝叡在嘉義市的皇爵飯店內從事提款車手的事。 ③我當時確實有至嘉義市○區○○○路000○000號(第一銀行興嘉分行)臨櫃提領100萬元,原因是當時張智凱跟我說有客人買虛擬貨幣並將款項匯款到我的帳戶,所以他就叫一個黎恩信的男子開車載我到第一銀行興嘉分行臨櫃提領100萬元,我領完錢之後就回到飯店後就把領到的錢交給張智凱。當時是張智凱指示我至第一銀行興嘉分行(嘉義市○區○○○路000○000號)臨櫃提款100萬元。當時張智凱在我提完款之後,就會給我提款額度的0.5%做為報酬,所以我該次提款有獲利5000元。 ④當時有很多人在該飯店內從事詐欺提款車手及水房之工作,我僅知道有我(是負責收受人頭帳戶,提供給張智凱、何灝叡、陳登琪等人使用,也有從事提款車手,也收取其他車手所提領的款項後再轉交給張智凱,即俗稱的車商、車手及二水房)、張智凱(是負責監看網銀是否有錢入帳,再指示車手去領錢,並擔任水房的工作,即俗稱的控機)、何灝叡(也是負責監看網銀是否有錢入帳,再指示車手去領錢,並擔任水房的工作即俗稱的控機)、周甄傑(負責收受人頭帳戶,提供給張智凱、何灝叡、陳登琪等人使用,即俗稱的車商)、陳柏如(是周甄傑的女友,是擔任提款車手,她是負責二車的部分)、陳登琪等人(是負責監看網銀是否有錢入帳,再指示車手去領錢,並擔任水房的工作,即俗稱的控機)。 ⑤周甄傑於收不特定人的存簿後再交給張智凱、何灝叡、陳登琪等3人使用,張智凱、何灝叡、陳登琪等3人再將收來的人頭帳戶綁定我所有之第一銀行的帳戶。我是受張智凱、何灝叡、陳登琪等3人指使進行詐欺。 ⑥我約於110年2月間加入張智凱、何灝叡、陳登琪等3人之詐欺集團,該集團首腦應該是名叫黃耀昇,主要的幹部張智凱、何灝叡、陳登琪等3人,成員有我、周甄傑、張憲政、陳柏如等人。 ⑦我當時約獲大約新臺幣100萬元的獲利。當時都是張智凱、何灝叡、陳登琪等3人輪流給我報酬,因為他們三人是輪流控機。指認表編號1號是周甄傑、編號2是何灝叡、編號3是張智凱、編號4是陳登琪、編號5是我、編號6是張憲政。 9 ⑴被告周甄傑於警詢時之供述 ⑵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被告周甄傑供稱: ①我有使用臉書(暱稱周小傑)、LINE(暱稱周小傑、IZ0000000000)、微信(暱稱周小傑)等。 ②我沒有招募張憲政及林楷祐加入詐欺集團,當時是張憲政來找我說要賣存簿,所以我介紹了張智凱給他認識,我只買存簿後再給張智凱,我只是介紹人給張智凱買賣存簿,我並從抽5000元至1萬元不等的傭金。我當時約獲得新臺幣7、8萬元的報酬。當時是張智凱給我錢。 ③指認表編號1號是我、編號5是林楷祐、編號6是張憲政。 10 ⑴證人張憲政於警詢時之證述 ⑵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⑶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緝字第476號、第477號、第478號、第479號起訴書。 證人張憲政證稱: ①於110年6月間,我朋友綽號周小傑(即周甄傑)之男子就邀我到嘉義市工作,所以我就將所有之張憲政富邦帳戶之存簿、提款卡(含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交給周小傑使用。 ②指認表編號1號是周甄傑、編號6是我。 11 ⑴告訴人紀延鴻於警詢時之指述 ⑵遭詐騙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照片(含郵政跨行國內匯款申請書) ⑶張憲政富邦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 ⑷林楷祐一銀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 ⑸前開第一銀行興嘉分行監視錄影畫面照片。 ①證明犯罪事實二部分告訴人紀延鴻遭詐騙後,匯款25萬元至張憲政富邦帳戶,詐欺集團成員再於同日11時38分許,以網路轉帳方式,轉帳25萬元至林楷祐所申辦之林楷祐一銀帳戶,再由林楷祐於同日11時47分許,前往第一商業銀行嘉興分行,以臨櫃提領之方式提領100萬元(含紀延鴻所匯款之25萬元)得逞之事實。 ②證明犯罪事實二部分之事實。 12 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18888號、第27274號、第28873號等起訴書 ⑵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31306號起訴書。 證明被告林楷祐、何灝叡、黎恩信為同一犯罪集團成員之事實。 13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1507號、第1591號、第10199號、第10200號、第13406號、第17060號起訴書 證明被告周甄傑、李政勲為同一犯罪集團成員之事實。 二、論罪科刑部分: ㈠核被告2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 上共犯之加重詐欺取財以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2款規定,而應依同法第14條第1項處罰之洗錢罪嫌,被告吳宗轅、王耀霆、李政勲、許凱鈞、陳韋婷、詹依婷、張智凱、陳登琪、何灝叡、林楷祐、周甄傑11人另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加犯罪組織罪嫌(其他被告所涉參與犯罪組織罪嫌,業於其等所涉其他案件中提起公訴,於本案不另論罪)。被告22人間,就上開犯行互有犯意聯絡及行 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22人對各該被害人,分別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3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洗錢(及參與犯罪 組織)罪嫌,分別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均從一重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犯詐欺取 財罪處斷。被告22人對各該被害人所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異,俱應分論併罰。被告等人因本案 犯行而獲取被告與其共犯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至第3項之規定沒收之,其未扣押之犯罪所得,於不能沒收時,應依法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檢 察 官 張建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書 記 官 陳依婷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 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李營生等21人遭詐騙匯款一覽表(金額均為新臺幣,下同)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第一層帳戶 第二層帳戶 提領車手 提領時地 提領金額 1 告訴人 李營生 於110年1月27日12時許,以LINE暱稱「李金鈴資管助理」向李營生佯稱:可以加入大華銀行推出之大華展翅投資方案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5月11日11時54分許 500萬元 金攥公司陽信銀行帳戶 無 劉庸安 110年5月11日12時31分許 在臺北市○○區○○○路000號陽信銀行長安分行 200萬元 110年5月11日12時17分許 460萬元 金攥公司陽信銀行帳戶 無 劉庸安 110年5月11日13時14分許 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陽信銀行大同分行 200萬元 2 告訴人喻雲娟 於不詳時間,以LINE暱稱「助理-筱雅」向喻雲娟佯稱:可以加入大華展翅投資方案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5月12日10時18分許 29萬元 金攥公司陽信銀行帳戶 無 劉庸安 110年5月12日14時16分許 在臺北市○○區○○○路000號陽信銀行長安分行 89萬元(含帳戶內其他款項) 3 告訴人龍鳳珍 於110年3月30日13時23分許,以LINE暱稱「王偲妤」向龍鳳珍佯稱:可以加入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5月17日9時12分許 30萬元 金攥公司陽信銀行帳戶 無 劉庸安 110年5月17日11時6分許 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陽信銀行大同分行 130萬元(含帳戶內其他款項) 4 告訴人蕭珍祥 於110年4月間,以LINE暱稱「助理-夏琳」向蕭珍祥佯稱:可以加入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6月21日9時24分許 150萬元 陳立公司聯邦銀行帳戶 無 劉庸安 110年6月21日11時6分許 嘉義市○區○○路000號聯邦嘉義分行 150萬元 5 告訴人曾秀英 於110年4月26日,以LINE暱稱「張雅婷」向曾秀英佯稱:可以加入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6月22日9時49分許 40萬元 陳立公司聯邦銀行帳戶 無 劉庸安 110年6月22日 嘉義市○區○○路000號聯邦嘉義分行 140萬元(含帳戶內其他款項) 6 告訴人連清美 於110年7月間,以國中同學李美秀名義向連清美佯稱:可以加入高投國際證券公司投資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7月21日14時32分許 500萬元 永琰公司永豐銀行帳戶 無 饒庭丞 110年7月21日15時15分許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永豐東台南分行 680萬元(含帳戶內其他款項) 註:饒庭丞所涉另移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愛股】併案審理,不在本件起訴範圍。 110年7月28日12時27分許 600萬元 昌凱公司永豐銀行帳戶 無 劉庸安 110年7月28日13時14分許 嘉義市○區○○○路000號永豐嘉義分行 592萬元 註:劉庸安所涉另移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愛股】併案審理,不在本件起訴範圍。 110年7月29日11時40分許 200萬元 昌凱公司永豐銀行帳戶 鄭丞祐玉山銀行帳戶 劉庸安、鄭丞祐 110年7月29日12時35分至同日時39分許 嘉義市○區○○○路000號永豐嘉義分行 170萬元(含帳戶內其他款項) 註:劉庸安所涉另移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愛股】併案審理,不在本件起訴範圍。 劉庸安 100萬元(含帳戶內其他款項) 註:劉庸安所涉另移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愛股】併案審理,不在本件起訴範圍。 7 告訴人梅海寧 於110年6月22日,以LINE暱稱「助理-Wandy」向梅海寧佯稱:可以加入高投國際證券公司投資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7月5日14時55分許 20萬元 春承公司聯邦銀行帳戶 張書鳴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張書鳴 110年7月5日15時15分許 嘉義市○區○○○路00號國泰世華嘉義分行 83萬元(含帳戶內其他款項) 註:張書鳴所涉另移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愛股】併案審理,不在本件起訴範圍。 110年7月29日10時34分許 40萬元 昌凱公司永豐銀行帳戶 無 劉庸安 110年7月29日12時39分許 嘉義市○區○○○路000號永豐嘉義分行 100萬元(含帳戶內其他款項) 註:劉庸安所涉另移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愛股】併案審理,不在本件起訴範圍。 8 告訴人鄭茂勳 於110年3月10日,以LINE暱稱「趙雪」向鄭茂勳佯稱:可以加入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5月31日15時22分許 56萬3255元 金攥公司陽信銀行帳戶 無 黎恩信 110年5月31日15時30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陽信銀行北屯分行 150萬元(含帳戶內其他款項) 9 告訴人李淑菁 於110年3月10日,以LINE暱稱「夏優優」向李淑菁佯稱:可以加入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6月2日11時1分許 126萬5520元 金攥公司陽信銀行帳戶 無 黎恩信 110年6月2日11時57分許 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陽信銀行臺中分行 200萬元(含帳戶內其他款項) 黎恩信 110年6月2日12時35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陽信銀行北屯分行 530萬元(含帳戶內其他款項) 10 告訴人余美珠 於110年4月中旬,以LINE暱稱「GORDEN」向余美珠佯稱:可以加入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6月9日13時37分許 60萬元 杰元公司彰化銀行帳戶 無 黎恩信 110年6月9日 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彰化銀行西屯分行 440萬元(含帳戶內其他款項) 110年6月18日12時許 100萬元 陳立公司聯邦銀行帳戶 許志安渣打銀行帳戶 許志安 110年6月18日12時58分許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渣打銀行台南分行 100萬元 11 告訴人侯江龍 於110年5月24日,以LINE暱稱「靜怡」向侯江龍佯稱:可以加入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6月9日12時6分許 42萬元 杰元公司彰化銀行帳戶 陳柏如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陳柏如 110年6月9日12時51分許 嘉義市○區○○○路000號中國信託銀行嘉義分行 83萬元(含帳戶內其他款項) 12 告訴人鍾芝東 於110年6月11日,以LINE暱稱「張宇鑫」向鍾芝東佯稱:可以加入中信財富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7月8日14時19分許 8萬元 人頭帳戶蘇正旭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柏如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陳柏如 110年7月8日15時20分許 嘉義市○區○○○路000號中國信託銀行嘉義分行 182萬元(含帳戶內其他款項) 13 告訴人張云慈 於110年5月1日,以LINE暱稱「陳天放」向張云慈佯稱:可以加入OzzO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6月15日10時55分許 56萬元 饒庭丞聯邦銀行帳戶 無 饒庭丞 110年6月15日11時41分許 嘉義市○區○○路000號聯邦銀行嘉義分行 50萬元 14 告訴人林慶福 於110年3月22日,在LINE群組向林慶福佯稱:可以加入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6月28日13時47分許 60萬元 人頭帳戶蔡羽喬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饒庭丞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饒庭丞 110年6月28日14時36分許 嘉義市○區○○○路000號中國信託銀行嘉義分行 110年6月28日13時47分許 15 告訴人簡秀靜 於110年5月24日21時30分許,以LINE暱稱「正雄」、「亞萱」向簡秀靜佯稱:可以加入高投國際證券公司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7月6日14時46分許 80萬元 春承公司聯邦銀行帳戶 楊宇荃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楊宇荃 110年7月6日15時57分許 嘉義市○區○○○路000號中國信託銀行嘉義分行 75萬元 110年7月6日15時許 20萬元 110年7月14日13時39分許 90萬元 春承公司聯邦銀行帳戶 饒庭丞 110年7月14日14時7分許台南市○區○○路0段000號聯邦銀行南臺南分行 100萬元 16 陳裕豐(未提告) 於110年5月18日18時28分許,以LINE暱稱「阿威」、「雅雯」向陳裕豐佯稱:可以加入金泰資產公司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7月6日12時許 500萬元 春承公司聯邦銀行帳戶 張書鳴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張書鳴 110年7月6日12時47分許 嘉義市○區○○○路00號國泰世華銀行嘉義分行 270萬元 楊宇荃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楊宇荃 110年7月6日13時31分許 嘉義市○區○○○路000號中國信託嘉義銀行嘉義分行 150萬元 鄭丞祐第一銀行帳戶 鄭丞祐 110年7月6日12時51分許 嘉義市○區○○路000號第一銀行嘉義分行 50萬元 鄭丞祐玉山銀行帳戶 鄭丞祐 110年7月6日13時19分許 嘉義市○區○○路000號玉山行嘉義分行 50萬元 張書鳴日盛銀行帳戶,再轉匯40萬元至人頭帳戶陳韋婷樂天銀行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彭孝澤 110年7月24日22時23分許 嘉義市○區○○路000號台新銀行嘉義分行 10萬元 17 告訴人詹芯甯 於110年6月中旬,以LINE暱稱「Shannah」向詹芯甯佯稱:可以加入高投國際證券公司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7月6日11時28分許 20萬元 春承公司聯邦銀行帳戶 楊宇荃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楊宇荃 110年7月6日14時33分許 嘉義市○區○○○路00號國泰世華銀行嘉義分行 125萬元(含帳戶內其他款項) 18 告訴人王文在 於110年7月27日,以LINE暱稱「李安娜」向王文在佯稱:可以加入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8月13日10時56分許 39萬2000元 人頭帳戶陳志凱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崇安新光銀行帳戶 陳崇安 110年8月13日14時35分許 嘉義市○區○○路000號新光銀行嘉義分行 120萬元(含帳戶內其他款項) 19 告訴人賴珈琪 於110年8月3日11時4分許,以LINE暱稱「王彥明」向賴珈琪佯稱:可以加入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8月20日11時38分許 60萬元 人頭帳戶徐暐哲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董彬志第一銀行帳戶 董彬志 110年8月20日12時13分許 嘉義市○區○○○路000號第一銀行興嘉分行 140萬元(含帳戶內其他款項) 20 告訴人陳加樺 於110年2月下旬,以LINE暱稱「姜琪助理」向陳加樺佯稱:可以加入大華資產公司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6月16日14時17分許 41萬6000元 陳立公司聯邦銀行帳戶 許志安渣打銀行帳戶 許志安 110年6月16日14時30分許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渣打銀行台南分行 40萬元 21 告訴人倪鎮南 於110年4月初,在LINE群組向倪鎮南佯稱:可以加入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6月15日13時3分許 200萬元 陳立公司聯邦銀行帳戶 許志安渣打銀行帳戶 許志安 110年6月15日13時44分許 臺南市○區○○路00號渣打銀行東寧分行 129萬1493元 附表二:匯入昌凱公司永豐銀行帳戶部分 編號 被害人 詐騙理由 匯款日期 匯款金額 證據 1 姚桂蘭(不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底,透過手機簡訊,及通訊軟體LINE暱稱「高投國際-董麗淑」、「黃正雄」向姚桂蘭傳送投資飆股之不實訊息,佯稱:可以加入高投國際投資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7月28日15時5分許 81萬元 昌凱公司永豐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帳戶個資檢視資料、遭詐騙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照片、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2 告訴人游淑華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1日19時29分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高投國際-珊杉」邀其下載「高投國際」之股票操作平台APP,致游淑華陷於錯誤,依指示下載平台APP而匯款。 110年7月29日10時5分許 150萬元 昌凱公司永豐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662、1840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3 告訴人范振洪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28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米亞」,向范振洪佯稱:國際匯兌集資投資,獲利可觀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7月14日13時28分許 400萬元 昌凱公司永豐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1013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110年7月14日16時23分許 200萬元 110年7月29日10時18分許 195萬4,400元 4 告訴人李泳霈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8日19時19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高投國際-林悠悠」傳送投資飆股之不實訊息給李泳霈,並佯稱:可指導進行投資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7月29日10時12分許 55萬元 昌凱公司永豐銀行帳戶交易明細 5 告訴人張翔宇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初,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高投國際-陳芷琪」聯繫張翔宇,邀其下載「高投國際」之股票操作平台APP,致張翔宇陷於錯誤,依指示下載平台APP而匯款。 110年7月29日14時22分許 200萬元 昌凱公司永豐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679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6 告訴人王興鈺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26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欣雅」、「黃正雄」向王興鈺傳送投資飆股之不實訊息,佯稱:有門路買飆股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7月29日14時50分許 300萬元 昌凱公司永豐銀行帳戶交易明細 7 告訴人吳勇德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3日起,以「徐安然」名義透過臉書平台與吳勇德聯繫,謊稱介紹吳勇德以「BitHeraid」投資APP操作投資虛擬貨幣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7月19日10時0分許 30萬8,000元 昌凱公司永豐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1560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附表三:匯入永琰公司永豐銀行帳戶部分 編號 告訴人 詐騙理由 匯款日期 匯款金額 證據 1 許鴻章 於110年6月23日,透過手機簡訊,向許鴻章傳送投資飆股之不實訊息,並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高投國際-鍾慧雅」、「黃正雄」,向許鴻章佯稱:要投資需匯入網站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7月20日10時7分許 200萬元 永琰公司永豐銀行帳戶交易明細 110年7月21日8時56分許 200萬元 2 武匡成 於110年6月11日8時32分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高投國際-珊杉」邀其下載「高投國際」之股票操作平台APP,致武匡成陷於錯誤,依指示下載平台APP而匯款。 110年7月22日8時56分許 200萬元 永琰公司永豐銀行帳戶交易明細 110年7月22日8時57分許 100萬元 3 蔡青秀 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加入高投國際証劵之群組,即可獲知投資訊息並獲利,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7月19日9時53分許 100萬元 ⑴永琰公司永豐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10411警卷第269頁至273頁) ⑵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等(偵10411卷之110年度他字第字第1710號卷第109頁至117頁) 110年7月21日9時17分許 100萬元 110年7月22日9時15分許 100萬元 4 袁靖之 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加入漲停飆股插隊之群組,即可獲知投資訊息並獲利,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7月21日13時54分許 30萬元 ⑴永琰公司永豐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10411警卷第269頁至273頁) ⑵國泰世華銀行匯出匯款憑證(偵10411警卷第341頁) 附表四:匯入陳立公司聯邦銀行帳戶部分 編號 告訴人 詐騙理由 匯款日期 匯款金額 證據 1 余美珠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中旬,以LINE暱稱「GORDEN」向余美珠佯稱:可以加入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6月22日13時40分許 60萬元 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遭詐騙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照片、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陳立公司聯邦銀行帳戶交易明細。 2 李居昇 劉義農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30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思萱」,再加入暱稱「黃駿憶」,渠等對李居昇佯稱得以購買虛擬貨幣儲值投資活動,獲取利潤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6月21日10時31分許 50萬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遭詐騙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照片、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立公司聯邦銀行帳戶交易明細。 附表五:匯入春承公司聯邦銀行帳戶部分 編號 告訴人 詐騙理由 匯款日期 匯款金額 證據 1 蔡青秀 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加入高投國際証劵之群組,即可獲知投資訊息並獲利,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7月13日10時34分許 90萬元 春承公司聯邦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及附表三編號3之證據 2 黃春敏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1日,以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黃春敏聯繫,並佯稱:至高投國際股票網站投資,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告訴人黃春敏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7月6日17時32分許 3萬元 第一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遭詐騙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照片等(偵10411警卷第326頁至第333頁、第375頁至第389頁) 110年7月7日11時43分許 9萬元 3 陳俊榮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22日,以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陳俊榮聯繫,並佯稱:至高投國際股票網站投資,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告訴人陳俊榮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7月7日22時23分許 5萬元 遭詐騙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照片【含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偵10411警卷第390頁至第401頁) 4 彭雅萍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21日,以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彭雅萍聯繫,並佯稱:至高投國際股票網站投資,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告訴人彭雅萍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7月8日9時33分許 3萬元 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等(偵10411警卷第334頁至第338頁) 110年7月8日9時55分許 2萬元 附表六:提領車手部分 編號 被害人 匯款日期 匯款金額及第一層帳戶 提領或轉匯車手 提領或轉匯金額 提領或轉匯時間、銀行(地址)或第二層帳戶 最終提領帳戶 提領時間、地址及銀行 提領車手及金額 證據 1 姚桂蘭 110年7月28日15時5分許 81萬元、昌凱公司永豐銀行帳戶 劉庸安 70萬元 110年7月28日15時35分許,永豐銀行嘉義分行(嘉義市○區○○○路000號) 無     警方製作之被害人及資金流向一覽表、昌凱公司永豐銀行帳戶交易憑單(提領金額70萬元)及大額登記表、永豐銀行嘉義分行內監視器錄影擷圖照片(提領車手劉庸安)(見111偵5036號警卷二第700頁至703頁)、昌凱公司永豐銀行帳戶交易明細。 2 游淑華 110年7月29日10時5分許 150萬元、昌凱公司永豐銀行帳戶 邱有德、吳宗轅 50萬元  110年7月29日11時30分許,張書鳴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0萬元、110年7月29日11時30分許,陳韋婷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7月29日14時48分許,統一超商嘉華門市(嘉義市○區○○路000號417號)  陳韋婷、12萬元  警方製作之被害人及資金流向一覽表、統一超商嘉華門市內監視器錄影擷圖照片(提領車手陳韋婷)(見111偵5036號警卷二第707頁至711頁)、昌凱公司永豐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張書鳴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50萬元  110年7月29日11時32分許,張書鳴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0萬元、110年7月29日11時32分許,陳韋婷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邱有德、吳宗轅 100萬元 110年7月29日11時38分許,張書鳴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詹依婷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7月29日12時8分許,合庫銀行東嘉義分行(嘉義市○區○○路000號) 詹依婷、100萬元 警方製作之被害人及資金流向一覽表、詹依婷左列帳戶取款憑條單(提領金額100萬元)及大額登記表、合庫銀行東嘉義分行內監視器錄影擷圖照片(提領車手詹依婷)(見111偵5036號警卷二第707頁至711頁)、昌凱公司永豐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張書鳴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3 范振洪 110年7月14日13時28分許 400萬元、昌凱公司永豐銀行帳戶 劉庸安 388萬元 110年7月14日14時36分許,永豐銀行嘉義分行(嘉義市○區○○○路000號) 無     警方製作之被害人及資金流向一覽表、昌凱公司永豐銀行帳戶大額登記表(提領車手劉庸安)、昌凱公司永豐銀行帳戶交易憑單(提領金額388萬元)(見111偵5036號警卷二第704頁至706頁)、昌凱公司永豐銀行帳戶交易明細。 110年7月14日16時23分許 200萬元、昌凱公司永豐銀行帳戶 邱有德、吳宗轅 25萬元、 100萬元、75萬元 110年7月14日16 時33、46、57分許 張書鳴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提領或轉匯情形見附表五) 昌凱公司永豐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張書鳴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110年7月29日10時18分許 195萬4,400元、昌凱公司永豐銀行帳戶 邱有德、吳宗轅(同編號2游淑華部分) 50萬元  110年7月29日11時30分許,張書鳴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0萬元、110年7月29日11時30分許,陳韋婷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7月29日14時48分許,統一超商嘉華門市(嘉義市○區○○路000號417號)  陳韋婷、12萬元  警方製作之被害人及資金流向一覽表、統一超商嘉華門市內監視器錄影擷圖照片(提領車手陳韋婷)(見111偵5036號警卷二第707頁至711頁)、昌凱公司永豐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張書鳴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50萬元  110年7月29日11時32分許,張書鳴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0萬元、110年7月29日11時32分許,陳韋婷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萬元 110年7月29日11時38分許,張書鳴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詹依婷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7月29日12時8分許,合庫銀行東嘉義分行(嘉義市○區○○路000號) 詹依婷、100萬元 警方製作之被害人及資金流向一覽表、詹依婷左列帳戶取款憑條單(提領金額100萬元)及大額登記表、合庫銀行東嘉義分行內監視器錄影擷圖照片(提領車手詹依婷)(見111偵5036號警卷二第707頁至711頁)、昌凱公司永豐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張書鳴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4 李泳霈 110年7月29日10時12分許 55萬元、昌凱公司永豐銀行帳戶 邱有德、吳宗轅(同編號2游淑華、編號3范振洪部分) 50萬元 110年7月29日11時30分許,張書鳴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0萬元、110年7月29日11時30分許,陳韋婷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7月29日14時48分許,統一超商嘉華門市(嘉義市○區○○路000號417號)  陳韋婷、12萬元  警方製作之被害人及資金流向一覽表、統一超商嘉華門市內監視器錄影擷圖照片(提領車手陳韋婷)(見111偵5036號警卷二第707頁至711頁)、昌凱公司永豐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張書鳴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50萬元 110年7月29日11時32分許,張書鳴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0萬元、110年7月29日11時32分許,陳韋婷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萬元 110年7月29日11時38分許,張書鳴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詹依婷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7月29日12時8分許,合庫銀行東嘉義分行(嘉義市○區○○路000號) 詹依婷、100萬元 警方製作之被害人及資金流向一覽表、詹依婷左列帳戶取款憑條單(提領金額100萬元)及大額登記表、合庫銀行東嘉義分行內監視器錄影擷圖照片(提領車手詹依婷)(見111偵5036號警卷二第707頁至711頁)、昌凱公司永豐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張書鳴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5 張翔宇 110年7月29日14時22分許 200萬元、昌凱公司永豐銀行帳戶 饒庭丞、楊宇荃 500萬元 110年7月29日14時55分許,永豐銀行南台中分行(台中市○○區○○路○段00號) 無     警方製作之被害人及資金流向一覽表、昌凱公司永豐銀行帳戶交易憑單(提領金額500萬元)及大額登記表、永豐銀行南臺中分行內監視器錄影擷圖照片(提領車手饒庭丞)(見111偵5036號警卷二第712頁至717頁)、昌凱公司永豐銀行帳戶交易明細。 6 王興鈺 110年7月29日14時50分許 300萬元、昌凱公司永豐銀行帳戶 饒庭丞、楊宇荃 300萬元 110年7月29日15時14分許,永豐銀行西屯分行(台中市○○區○○○路00號) 無     警方製作之被害人及資金流向一覽表、昌凱公司永豐銀行帳戶交易憑單(提領金額300萬元)及大額登記表、永豐銀行西屯分行內監視器錄影擷圖照片(提領車手饒庭丞)(見111偵5036號警卷二第712頁至717頁)、昌凱公司永豐銀行帳戶交易明細。 7 吳勇德 110年7月19日10時0分許 30萬8,000元、昌凱公司永豐銀行帳戶 劉庸安 17萬5,000元 110年7月19日13時51分許,永豐銀行嘉義分行(嘉義市○區○○○路000號) 無     警方製作之被害人及資金流向一覽表、永豐銀行嘉義分行內監視器錄影擷圖照片(提領車手劉庸安)(見111偵5266號警卷二第700頁至706頁)、昌凱公司永豐銀行帳戶交易明細。 8 許鴻章 110年7月20日10時7分許 200萬元、永琰公司永豐銀行帳戶 饒庭丞 210萬元 110年7月20日11時36分許,永豐銀行永康分行(台南市○○區○○路000號) 無     警方製作之被害人及資金流向一覽表、永琰公司永豐銀行帳戶交易憑單(提領金額210萬元)及大額登記表(提領車手饒庭丞)(見111偵5266號警卷二第679頁至680頁)、永琰公司永豐銀行帳戶交易明細。 110年7月21日8時56分許 200萬元、永琰公司永豐銀行帳戶 饒庭丞 270萬元(含蔡青秀匯入100萬元) 110年7月21日9時21分許,永豐銀行嘉義分行(嘉義市○區○○○路000號) 無     警方製作之被害人及資金流向一覽表、永琰公司永豐銀行帳戶交易憑單(提領金額270萬元)及大額登記表、永豐銀行嘉義分行內監視器錄影擷圖照片(提領車手饒庭丞)(見111偵5266號警卷二第681頁至682頁)、永琰公司永豐銀行帳戶交易明細。 9 武匡成 110年7月22日8時56分許 200萬元、永琰公司永豐銀行帳戶 饒庭丞 357萬元(含蔡青秀匯入100萬元) 110年7月22日9時41分許,永豐銀行嘉義分行(嘉義市○區○○○路000號) 無     警方製作之被害人及資金流向一覽表、永琰公司永豐銀行帳戶交易憑單(提領金額357萬元)及大額登記表、永豐銀行嘉義分行內監視器錄影擷圖照片(提領車手饒庭丞)(見111偵5266號警卷二第683頁至685頁)、永琰公司永豐銀行帳戶交易明細。 110年7月22日8時57分許 100萬元、永琰公司永豐銀行帳戶 10 蔡青秀 110年7月19日9時53分許 100萬元、永琰公司永豐銀行帳戶 饒庭丞 100萬元 110年7月19日10時49分許,永豐銀行嘉義分行(嘉義市○區○○○路000號) 無     ⑴警方製作之被害人及資金流向一覽表、永琰公司永豐銀行帳戶交易憑單(提領金額100萬元)及大額登記表、永豐銀行嘉義分行內監視器錄影擷圖照片(提領車手饒庭丞)(見111偵5266號警卷二第685頁至686頁)、永琰公司永豐銀行帳戶交易明細。 ⑵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偵第10411號警卷第185頁) 110年7月21日9時17分許 100萬元、永琰公司永豐銀行帳戶 饒庭丞 270萬元(含許鴻章匯入200萬元) 110年7月21日9時21分許,永豐銀行嘉義分行(嘉義市○區○○○路000號) 無     ⑴警方製作之被害人及資金流向一覽表、永琰公司永豐銀行帳戶交易憑單(提領金額270萬元)及大額登記表、永豐銀行嘉義分行內監視器錄影擷圖照片(提領車手饒庭丞)(見111偵5266號警卷二第687頁至688頁)、永琰公司永豐銀行帳戶交易明細。 ⑵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偵10411號警卷第186頁) 110年7月22日9時15分許 100萬元、永琰公司永豐銀行帳戶 饒庭丞 357萬元(含武匡成匯入200萬元) 110年7月22日9時41分許,永豐銀行嘉義分行(嘉義市○區○○○路000號) 無     ⑴警方製作之被害人及資金流向一覽表、永琰公司永豐銀行帳戶交易憑單(提領金額357萬元)及大額登記表、永豐銀行嘉義分行內監視器錄影擷圖照片(提領車手饒庭丞)(見111偵5266號警卷二第687頁至689頁)、永琰公司永豐銀行帳戶交易明細。 ⑵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偵10411號警卷第187頁) 102萬元(含武匡成匯入100萬元) 110年7月22日11時21分許,永豐銀行嘉義分行(嘉義市○區○○○路000號) 永琰公司永豐銀行帳戶大額登記表(提領金額102萬元、提領車手饒庭丞)(見111偵5266號警卷二第686頁)、永琰公司永豐銀行帳戶交易明細。 11 余美珠 110年6月22日13時40分許 60萬元、陳立公司聯邦銀行帳戶 劉庸安 50萬元 110年6月22日15時28分許,聯邦銀行嘉義分行(嘉義市○區○○路000號) 無 陳立公司聯邦銀行帳戶取款憑條、聯邦銀行嘉義分行內監視器錄影擷圖照片(提領車手劉庸安)(見臺中地檢署111偵23348號卷第75頁至78頁)、陳立公司聯邦銀行帳戶交易明細。 12 李居昇 110年6月21日10時31分許 50萬元、陳立公司聯邦銀行帳戶 劉庸安 50萬元 110年6月21日14時11分許,聯邦銀行北台中分行(台中市○○區○○路○段00號) 無 陳立公司聯邦銀行帳戶取款憑條、聯邦銀行北台中分行內監視器錄影擷圖照片(提領車手劉庸安)(見臺中地檢署111偵23348號卷第79頁至82頁)、陳立公司聯邦銀行帳戶交易明細。 13 黃春敏 110年7月6日17時32分許 3萬元、春承公司聯邦銀行帳戶 邱有德、吳宗轅 3萬元 110年7月6日19時47分許,楊宇荃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楊宇荃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7月6日20時6分許,全家超商嘉義仁安店 王耀霆、10萬元 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偵10411號警卷第197頁) 110年7月7日11時43分許 9萬元、春承公司聯邦銀行帳戶 9萬元 110年7月7日12時43分,鄭丞祐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鄭丞祐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7月7日15時31分許,玉山銀行嘉義分行 鄭丞祐、29萬元 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偵10411號警卷第192頁) 14 陳俊榮 110年7月7日22時23分許 5萬元、春承公司聯邦銀行帳戶 邱有德、吳宗轅 5萬元 110年7月7日22時42分許,楊宇荃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楊宇荃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7月8日10時54分許,國泰世華銀行嘉泰分行 楊宇荃、76萬元 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偵10411號警卷第195頁) 15 彭雅萍 110年7月8日9時33分許 3萬元、春承公司聯邦銀行帳戶 邱有德、吳宗轅 25萬元 110年7月8日9時59分,楊宇荃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7月8日9時55分許 2萬元、春承公司聯邦銀行帳戶 16 袁靖之 110年7月21日13時54分許 30萬元、永琰公司永豐銀行帳戶 饒庭丞 同附表一編號5 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偵10411號警卷第191頁) 附表七:張書鳴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10年7月14日匯入及提出或轉匯情形 編號 時間 存入 提出或轉匯車手 提出或轉匯 轉入或匯出帳戶 提領車手 提領時、地及自動櫃員機機號 證據 1 16時33分24秒 25萬元 邱有德、吳宗轅 昌凱公司永豐銀行帳戶 2 16時33分52秒 邱有德、吳宗轅 10萬元 鄭丞祐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鄭丞祐 於16時51分至54分許,在玉山商業銀行東嘉義分行遭ATM(機號L0509M42)提領。(影像遭覆蓋) 員警職務報書、鄭丞祐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3 16時34分10秒 邱有德、吳宗轅 15萬元 鄭丞祐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鄭丞祐 於16時44分至46分許,在玉山商業銀行東嘉義分行遭ATM(機號L0509M42)提領。(影像遭覆蓋) 員警職務報書、鄭丞祐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4 16時46分41秒 100萬元 邱有德、吳宗轅 昌凱公司永豐銀行帳戶 5 16時47分21秒 邱有德、吳宗轅 50萬元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6 16時48分13秒 10萬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機號0VHD9 張書鳴 於16時48分至16時57分許,在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嘉義分行ATM(機碼:0VHD9)提領共50萬元。(影像遭覆蓋) 員警職務報書、張書鳴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7 16時49分18秒 10萬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機號0VHD9 張書鳴 同上。 同上。 8 16時50分24秒 10萬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機號0VHD9 張書鳴 同上。 同上。 9 16時51分28秒 10萬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機號0VHD9 張書鳴 同上。 同上。 10 16時52分33秒 10萬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機號0VHD9 張書鳴 同上。 同上。 11 16時57分35秒 75萬元 邱有德、吳宗轅 昌凱公司永豐銀行帳戶 12 16時58分03秒 邱有德、吳宗轅 50萬元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3 16時58分26秒 邱有德、吳宗轅 25萬元 陳柏如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㈡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9032號檢察官追加起訴書。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9032號被   告 黃耀昇 ○ OO○○○○OO○O○O○○○ ○○○○○○○○○○○○○O○ ○○○○○○○○○○OO○ ○○○○○○○○○○OOOOOOOOOO○王彥翔 ○ OO○○○○OO○O○OO○○○ ○○○○○○○○○○○○OOO○ ○○○○○○○○○○○○OOO○OO ○ ○○○○○○○○○○OOOOOOOOOO○邱有德 ○ OO○○○○OO○O○O○○○ ○○○○○○○○○○OOO○O○○O ○○○○○○○○○○○○○○○○○○○ ○○○○○○○○○○OOOOOOOOOO○吳宗轅 ○ OO○○○○OO○OO○OO○○○ ○○○○○○○○○○OOO○O○O○O○ ○○○○○○○○○○OOO○O○ ○○○○○○○○○○OOOOOOOOOO○王耀霆 ○ OO○○○○OO○OO○O○○○ ○○○○○○○○○○○○OOO○O○○○○○○○○○○○OOOOOOOOOO○羅建志 ○ OO○○○○OO○OO○OO○○○ ○○○○○○○○○○OOO○OO○OO ○O○ ○○○○○○○○○○OOO○O○O○ ○○○○○○○○○○OOOOOOOOOO○黎恩信 ○ OO○○○○OO○OO○OO○○○ ○○○○○○○○○○○OOO○OO○ ○O ○○○○○○○○○○OOOOOOOOOO○鄭丞祐 ○ OO○○○○OO○O○OO○○○ ○○○○○○○○○○○○○O○OOO○OO○O○ ○○○○○○○○○○OOOOOOOOOO○許凱鈞 ○ OO○○○○OO○OO○OO○○○ ○○○○○○○○○○○○○OO○ ○○○○○○○○○○○OO○O○O○○○○○○○○○○○OOOOOOOOOO○劉庸安 ○ OO○○○○OO○O○OO○○○ ○○○○○○○○○○O○OOO○O○O○ ○○○○○○○○○○OOOOOOOOOO○詹依婷 ○ OO○○○○OO○O○OO○○○ ○○○○○○○○○○○○○OOO○ ○○○○○○○○○○○○OOO○ ○○○○○○○○○○OOOOOOOOOO○張書鳴 ○ OO○○○○OO○O○OO○○○ ○○○○○○○○○○○○○OO○OO○ ○○○○○○○○○○OOOOOOOOOO○饒庭丞 ○ OO○○○○OO○O○OO○○○ ○○○○○○○○○○O○OO○OO○ ○○○○○○○○○○OOOOOOOOOO○陳崇安 ○ OO○○○○OO○O○OO○○○ ○○○○○○○○○○O○OOO○ ○○○○○○○○○○OOOOOOOOOO○楊宇荃 ○ OO○○○○OO○O○O○○○ ○○○○○○○○○○OOO○O○ ○○○○○○○○○○OOOOOOOOOO○陳韋婷 ○ OO○○○○OO○OO○OO○○○ ○○○○○○○○○○OOO○O○ ○○○○○○○○○OO○ ○○○○○○○○○○OOOOOOOOOO○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蘇奕全律師 薛祐珽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與貴院112年度金 訴字第24號案件間,有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關係,應追加起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 罪 事 實 一、黃耀昇、王彥翔、邱有德、吳宗轅、王耀霆、羅建志、黎恩信、鄭丞祐、許凱鈞、陳韋婷、劉庸安、詹依婷、張書鳴、饒庭丞、陳崇安、楊宇荃等16人,於民國110年6、7月間某 時,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先後參與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之詐欺集團,在嘉義市○區○○路000號嘉義行藝文 旅承租房間作為集團據點(即水房),並由黃耀昇(暱稱:大💰)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如機房等)聯繫而取得詐騙款 項匯款訊息,開設通訊軟體Telegram「正氣-庄腳團隊」群 組,指示王彥翔、邱有德、吳宗轅、王耀霆、羅建志、黎恩信、鄭丞祐、許凱鈞、陳韋婷等人,由王彥翔(暱稱:金錢虎、翔ㄟ、一哥)受黃耀昇指揮,擔任第一負責人,負責發放薪水、管理領款車手及負責收取車手所提領之詐欺贓款即「收水」角色,再扣除利潤後,繳交給綽號「豆豆」之許凱鈞;許凱鈞並於110年6月29日,帶蔡承融(蔡承融所涉幫助洗錢等犯行,業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以其為址設嘉義市○區○○里○○0街000號3樓春承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春承公司) 負責人名義,前往嘉義市○區○○路000號聯邦商業銀行嘉義分 行,申設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春承公司聯邦銀行帳戶);許凱鈞復於110年7月12日,帶賴穩凱(賴穩凱所涉詐欺等案件,另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審理中)以其為址設嘉義市○區○○里○○0街000號3樓之昌凱科技有限公司(下稱 昌凱公司)負責人名義,前往永豐商業銀行嘉義分行,申設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昌凱公司帳戶(下稱昌凱公司永豐銀行帳戶);許凱鈞又於110年7月15日,帶賴美芳(即賴穩凱之前妻,所涉詐欺等案件,另由臺灣嘉義地檢署為不起訴處分)以其為址設嘉義市○區○○里○○0街000號3樓之永琰科 技有限公司(下稱永琰公司)負責人名義,前往永豐商業銀行嘉義分行,申設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永琰公司帳戶(下稱永琰公司永豐銀行帳戶),嗣許凱鈞取得春承公司聯邦銀行帳戶、昌凱公司永豐銀行帳戶、永琰公司永豐銀行帳戶之存摺、網路銀行密碼及春承公司、昌凱公司、永琰公司之印章等資料後,在嘉義市某旅館,交給黃耀昇;邱有德(原名邱杰祥、暱稱:修ㄍㄧㄥ抓、小祥)、吳宗轅(暱稱:轅 )擔任控機人員,負責將贓款自第一層人頭帳戶轉帳至第二層、第三層人頭帳戶之工作;王耀霆(暱稱:🐒🐒)亦擔任 控機人員,負責將贓款轉帳至第二層、第三層人頭帳戶及載送車手提領贓款之工作;羅建志(暱稱:dirk、小羅)、黎恩信(暱稱:信阿、阿信)擔任載送車手提領贓款之工作;鄭丞祐(暱稱:渣男yo、煙斗欸yo、二哥)擔任第二負責人及第二層人頭帳戶,負責管理其他車手及提領第二層人頭帳戶贓款之車手工作,並提供所申辦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供集團使用;陳韋婷擔任2車負責將贓款轉帳至第三 層人頭帳戶及提領第二層人頭帳戶贓款之車手工作,並提供所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供集團使用;再由劉庸安出面承租嘉義市○區○○路000號「嘉義行藝文旅 」(下稱行藝文旅)作為詐欺車手據點,詹依婷(暱稱:Yang)、張書鳴(暱稱:小鳴)、饒庭丞、陳崇安、楊宇荃均擔任第二層人頭帳戶,負責提領第二層人頭帳戶贓款之車手工作,詹依婷並提供所申辦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張書鳴提供所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 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饒庭丞(暱稱:Allen Rau)提 供所申辦之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陳崇安提供所申辦之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楊 宇荃(暱稱:0K、阿荃)提供所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均供集團使用。黃耀昇等16人組成上開詐欺集團後,即與其他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不正方法取得他人金融帳戶洗錢之犯 意聯絡,先由該詐騙集團某不詳成員以如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如附表所示之詹淑娟,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之款項至永琰公司永豐銀行帳戶,再由王彥翔或鄭丞祐指示饒庭丞於110年7月21日15時15分,將匯入永豐銀行內之贓款提領共680萬元,饒庭丞領得 贓款後,即交給詐騙集團內之不詳成員,以此方式製造金流之斷點,而隱匿該犯罪所得之去向。嗣經詹淑娟發現受騙後報警處理,始經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詹淑娟訴由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長令轉本署偵辦。 證 據 並 所 犯 法 條 一、證據: (一)被告黃耀昇於警詢時之供述。 (二)被告王彥翔於警詢時之供述。 (三)被告邱有德於警詢時之供述。 (四)被告吳宗轅於警詢時之供述。 (五)被告王耀霆於警詢時之供述。 (六)被告羅建志於警詢時之供述。 (七)被告黎恩信於警詢時之供述。 (八)被告鄭丞祐於警詢時之供述。 (九)被告許凱鈞於警詢時之供述。 (十)被告劉庸安於警詢時之供述。 (十一)被告詹依婷於警詢時之供述。 (十二)被告張書鳴於警詢時之供述。 (十三)被告陳崇安於警詢時之供述。 (十四)被告楊宇荃於警詢時之供述。 (十五)告訴人詹淑娟於警詢時之指訴。 (十六)告訴人款項資訊表格、金流圖、被告饒庭承手機群組之 對話紀錄、交易明細等資料。 二、核被告黃耀昇等16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之一般洗錢罪嫌。又被告16人間,就上開犯行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依共同正犯論處。被告16人以一行為,同時觸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 此  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檢 察 官 柯文綾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書 記 官 林佳陞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 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告訴人 詐騙方式 匯款日期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詹淑娟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2日佯稱:加入漲停飆股插隊之群組,即可獲知投資訊息並獲利,致告訴人詹淑娟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7月21日14時11分 180萬元 永琰公司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附表(被告對本案告訴人、被害人所為詐欺犯行應為公訴不受理、免訴之金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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