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08 日
- 當事人玄星有限公司、黃冠銘、施建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70號 原 告 玄星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冠銘 被 告 施建同 上列被告因民國112年度易字第241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姵文 法 官 凃啟夫 法 官 卓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書記官 李彩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