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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40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洪裕翔盧伯璋孫偲綺

原告
永通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江坤海
被告
李五老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易字第551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裕翔

法 官 盧伯璋

法 官 孫偲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佾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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