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9 日
- 當事人永通企業社、江坤海、李五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40號 原 告 永通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江坤海 被 告 李五老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易字第551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裕翔 法 官 盧伯璋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陳佾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