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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502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吳育汝鄭富佑粘柏富

原告
馮國欽 住嘉義縣○○市○○路0號
被告
李美靜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12年度易字第681號),經原告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本件被告李美靜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馮國欽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本院認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育汝

法 官 鄭富佑

法 官 粘柏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連彩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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