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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28 日
  • 法官
    康敏郎王榮賓何啓榮
  • 法定代理人
    吳明通

  • 原告
    李清華林素美
  • 被告
    龍本神科技有限公司法人吳鑑桓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72號 原 告 李清華 林素美 被 告 龍本神科技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代 表 人 吳明通 被 告 吳鑑桓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111年度訴字第22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李清華、林素美於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21號被告龍本神科技有限公司、吳明通及吳鑑桓被訴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康敏郎 法 官 王榮賓 法 官 何啓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李承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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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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