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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3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郭振杰王榮賓蘇珈漪

原告
黃○○ 住嘉義縣○○鄉○○村00○00號
訴訟代理人
江昱勳律師
被告
謝秉錡
被告
翰樺營造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蔡協成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25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郭振杰

法 官 王榮賓

法 官 蘇珈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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