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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18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陳劭宇

原告
陳榆姍
被告
古詩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7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主張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被告與詐欺集團成員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由LINE暱稱「婉君」之詐欺集團成員,於民國112年12月25日與原告約定面交新臺幣(下同)50萬元之投資款項,嗣原告配合警方於112年12月29日13時47分許,至嘉義縣○○市○○○路○段00號「麥當勞-嘉義太保餐廳」面交現金50萬元,被告即依詐欺集團指示佯裝宇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客服經理前往面交地點收取款項,惟被告尚未收取款項即遭埋伏警力當場逮捕,因而詐欺取財未遂等情,業經本院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7號刑事判決認定明確,而上開50萬元款項已經發還原告,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在卷可考(警卷第44頁),故原告並未因本次詐欺行為受有財產損害。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劭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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