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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84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張志偉陳盈螢鄭諺霓

原告
林煜智
訴訟代理人
賴一帆律師
被告
吳政澤
被告
冠宇運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文殿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49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張志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法 官 陳盈螢

法 官 鄭諺霓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柯凱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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