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3 月 27 日
- 法官張志偉、陳盈螢、鄭諺霓
- 當事人林煜智、吳政澤、冠宇運輸有限公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84號 原 告 林煜智 訴訟代理人 賴一帆律師 被 告 吳政澤 冠宇運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文殿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49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張志偉 法 官 陳盈螢 法 官 鄭諺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書記官 柯凱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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