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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朴簡字第169號

公然侮辱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粘柏富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黃桂花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40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黃桂花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林黃桂花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13年2月15日16時10分許,在嘉義縣○○鄉○○村○○○村0號「法務部○○○○○○○○」,於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下,辱罵鐘盈涵「臭機掰」一語,足以貶損鐘盈涵之人格。

二、證據名稱:(一)被告林黃桂花於偵查之自白;(二)證人即告訴人鐘盈涵於偵查之指訴。

三、核被告林黃桂花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注意刑法第57條各款事項(詳卷),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七、本案經檢察官王輝興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記論罪之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朴子簡易庭 法 官 粘柏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連彩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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