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號
- 公 訴 人
-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 告
- 宸瑞高山茶業有限公司
- 兼 代表人 李淑萍
- 被 告
- 許淦瑋
- 共 同
- 選任辯護人
- 蘇志淵律師
- 段瑋鈴律師
- 被 告
- 黃天勇
- 選任辯護人
- 陳柏達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57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宸瑞高山茶業有限公司、李淑萍、許淦瑋、黃天勇因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