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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591號

加重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粘柏富

公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柏翰
選任辯護人
張世明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926號、113年度偵字第27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一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法院有被告人數眾多、案情繁雜等重大理由而無法如期在宣示判決期日準時宣判,自得裁定變更或延展前所定宣示判決之期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臨時提案第2號研討結果參照)。

二、本件被告陳柏翰因詐欺等案件,前於民國114年2月24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14年3月26日16時30分宣判,茲因案情繁雜,為求妥適製作完成判決書,無法如期宣判。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並為節省司法資源,本院基於此事由,認為有必要延展宣判期日,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粘柏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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