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交附民字第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30 日
- 當事人葉銀心、魏麒軒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99號 原 告 葉銀心 住○○市○○鄉○○村○○00號 訴訟代理人 楊瓊雅律師 被 告 魏麒軒 旺錸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胡文娟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朴交簡字第302號(原案號:113年度交 易字第31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賠償損害,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之規定,不以刑事案被告為限,即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71年台附字第5號 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二、查原告葉銀心對本院113年度朴交簡字第302號,被告魏麒軒過失傷害案件,提起刑事附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魏麒軒、旺錸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王慧娟 法 官 郭振杰 法 官 林家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書記官 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