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嘉交簡字第4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共危險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9 日
  • 法官
    陳威憲

  • 被告
    TRINH VAN PHUC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嘉交簡字第425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TRINH VAN PHUC(中文名:鄭文福)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速偵字第5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TRINH VAN PHUC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補充「現場處理調查表」、「居留證」、「居留外僑動態管理系統查詢資料」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TRINH VAN PHUC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現今酒駕對交通用路人之危害甚大,業經媒體大肆播送,且政府宣傳酒後不駕車不遺餘力,已為社會大眾所周知,被告亦應明知,竟仍執意投機於酒後駕駛車輛上路,顯罔顧公眾之交通安全及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法益,忽視其可能造成之危險性,復測得被告吐氣中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3毫克,被告行為實屬不該;惟念及被告坦承犯行及前無犯罪之刑事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暨衡被告於警詢所述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涉及個人隱私不予揭露,見警卷第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 ㈢末按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刑法第95條定有明文。故外國人犯罪經法院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是否有併予驅逐出境之必要,應由法院依據個案之情節,具體審酌該外國人一切犯罪情狀及有無繼續危害社會安全之虞,以為判斷(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5325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係越南 籍人士,經合法申請來臺而在中興國際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工作,迄今仍在合法居留效期內,有居留外僑動態管理系統查詢資料在卷可稽。被告雖因本案犯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惟並未造成具體交通事故,或傷及行駛於往來道路之公眾,犯罪情狀尚非嚴重,參酌被告之前未曾有任何犯罪科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可見被告應無繼續危害社會安全之疑慮。本院審酌被告之犯罪情節、性質及被告之素行、生活狀況等節,認無諭知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之必要,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五、本件檢察官邱朝智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嘉義簡易庭法 官 陳威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書記官 李振臺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速偵字第547號被   告 TRINH VAN PHUC(中文名:鄭文福)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TRINH VAN PHUC於民國113年5月26日15時30分許,在嘉義縣○○鄉○○村○○○街00號住處飲用啤酒後,明知已達不得駕駛動 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竟仍基於酒後駕車之犯意,自該處騎乘微型電動二輪車上路。嗣於同日16時20分許,其騎車行經嘉義縣民雄鄉福樂村新生一街與成功三街口時,因未戴安全帽為警攔查,發現其身有酒氣而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於同日16時37分測得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3毫克(MG/L)。二、案經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TRINH VAN PHUC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酒精測定紀錄表、嘉義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員警蒐證照片等在卷可佐,被告犯嫌足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檢察官 邱 朝 智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嘉交…」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