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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23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王慧娟王品惠林家賢

原告
吳政憲 住嘉義縣○○鄉○○村○○00號
訴訟代理人
吳佩臻
被告
黃進原
被告
嘉鋒鷹架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劉鳳明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嘉交簡字第26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之規定,不以刑事案被告為限,即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71年台附字第5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二、查原告吳政憲對本院113年度嘉交簡字第263號,被告黃進原過失傷害案件,提起刑事附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黃進原、嘉鋒鷹架有限公司,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王慧娟

法 官 王品惠

法 官 林家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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