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23號
- 原告
- 吳政憲 住嘉義縣○○鄉○○村○○00號
- 訴訟代理人
- 吳佩臻
- 被告
- 黃進原
- 被告
- 嘉鋒鷹架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劉鳳明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嘉交簡字第26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之規定,不以刑事案被告為限,即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71年台附字第5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二、查原告吳政憲對本院113年度嘉交簡字第263號,被告黃進原過失傷害案件,提起刑事附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黃進原、嘉鋒鷹架有限公司,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