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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嘉簡字第1313號

加重誹謗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凃啓夫

公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劉治強
選任辯護人
梁樹綸律師

上列被告因加重誹謗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選偵續字第1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本案不經通常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劉治強犯加重誹謗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外(見本院易字卷第63、64、92、109頁),餘均引用附件起訴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誹謗罪之成立,必須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實,尚僅抽象的公然為謾罵或嘲弄,並未指摘具體事實,則屬刑法公然侮辱罪範疇。查被告在社群軟體臉書「嘉義綠豆大小事」之公開社團,以暱稱「胡廣義」發表「嘉義市信賴之友會江熙哲 持槍介入大選」之標題,並檢附如起訴書附表所示PTT文章之連結,使不特定多數人均得經由網路而共見共聞,對告訴人王美惠、江熙哲、黃敏修產生負面評價,貶抑其等人格,依被告之智識程度與社會經驗,當無不知之理,卻仍於網路臉書社團公開為之,其主觀上當有誹謗之故意與意圖,客觀上亦有散布文字而誹謗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

(三)被告以一行為同時對告訴人3人為散布文字誹謗之犯行,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僅論以一罪。

(四)爰審酌:(1)被告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前從事記者工作,目前為自由撰稿者;已婚,有2名成年子女,平日與配偶同住之家庭生活狀況。(2)其為針貶嘉義市政治生態,以於網路臉書社團發表不實標題內容並檢附他人不實文章之連結供不特定多數人閱覽方式,而為加重誹謗行為之動機、手段。(3)誹謗之內容,及對告訴人等3人名譽侵害之程度。(4)犯後坦承犯行,並有意與告訴人等3人和解,嗣因告訴人另有考量而未能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3項規定,表示願受主文所示之刑期,並經本院記明筆錄(見本院易字卷第109、110頁),本院審酌上述情事後,於被告請求範圍內為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1條之1第3項、第455之1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2項之規定,被告不得上訴。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六、本案經檢察官林仲彬提起公訴,檢察官李志明、高嘉惠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被告不得上訴,檢察官得上訴。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凃啓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美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
罪,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
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選偵續字第1號
  被   告 劉治強 男 年籍詳卷
  選任辯護人 梁樹綸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治強係記者,常發表專文針貶嘉義市政治生態,對於嘉義
    市政治生態甚為熟悉,自民國000年0月間起,即曾針對第16
    屆總統副總統及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在嘉義市之政治動態撰
    寫新聞評論,亦明知王美惠有意參選嘉義市第11屆立法委員
    。緣嘉義市議員林煒軒(另為不起訴處分)之助理李冠霖(已
    另行提起公訴)與劉治強係通訊軟體LINE同一群組上之成員
    ,李冠霖於112年9月20日20時32分許,透過網路電子佈告欄
    批踢踢實業坊(下稱PTT)帳號「kiokio50」公開張貼如附
    表所示文字內容,供不特定人瀏覽,劉治強於同時間即在其
    與李冠霖共同加入之LINE群組上見到有其他成員分享該篇文
    章之連結,並閱覽該篇文章後,明知該篇文章所檢附之網址
    連結中除有江熙哲曾於91年間因涉及嘉義市議會議長賄選案
    遭判刑之紀錄,其餘並無任何足以認定江熙哲、王美惠及黃
    敏修有如附表所示之情事,竟仍基於妨害江熙哲、王美惠及
    黃敏修名譽之故意,於112年9月22日7時許,在社群軟體Fac
    ebook(下稱FB)「嘉義綠豆大小事」之公開社團,以暱稱「
    胡廣義」發表「嘉義市信賴之友會江熙哲 持槍介入大選」
    之標題,並檢附如附表所示PTT文章之連結,供不特定人瀏
    覽該文章指摘王美惠為小三、江熙哲多次持槍恐嚇111年第1
    1屆(即現任)民進黨5位議員、介入111年第11屆議長選舉
    、犯下多起持槍暴力恐嚇,被地方法院判決褫奪公權、黃敏
    修準備新臺幣(下同)5千萬元參選第11屆議長選舉、黃敏
    修曾拿1千萬元給王美惠參選議員等不實情事,並附上圖片
    ,將江熙哲雙手分持不明物品模糊化,暗指江熙哲有持槍情
    事,加上「以槍枝威脅恐嚇」之文字,供不特定人瀏覽,足
    以貶損王美惠、江熙哲、黃敏修之名譽,嗣經黃敏修於112
    年9月22日8時許於該臉書社團見到該則貼文後始知上情。
二、案經黃敏修訴由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移送偵辦;江熙哲、王美
    惠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   據   名   稱 待    證    事    實 1 被告劉治強之供述 被告係長期在嘉義市撰寫政治新聞之記者,確有於閱覽過上開PTT文章,並點選該文章所檢附之連結後,認為告訴人江熙哲確曾因賄選遭判刑,故於上開時間,在臉書公開社團轉貼該PTT文章之連結,並親自繕打標題之事實。 2 告訴人黃敏修(兼告訴人王美惠之告訴代理人)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 告訴人黃敏修於112年9月22日8時許見到被告於上開臉書社團發文,並分享指稱如附表所示文章內容不實。 3 告訴人江熙哲於調查站詢問時及偵查中之指訴 告訴人江熙哲指稱如附表所示文章內容不實 4 告訴代理人陳澤嘉律師於調查站詢問時及偵查中之指訴 告訴人王美惠指稱如附表所示之文章內容不實 5 如附表所示文章內容之網頁資料、臉書社團「嘉義綠豆大小事」網頁截圖畫面、Facebook公司函復暱稱「胡廣義」之帳戶登入資料、行動電話申辦人資料、世新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函復之IP位址申辦人資料 被告確有於上開臉書社團繕打「嘉義市信賴之友會江熙哲 持槍介入大選」之標題,並檢附如附表所示PTT文章之連結。 6 台灣公開數據網站(Taiwanopendata)網頁畫面截圖、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77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上訴字第700號判決 上開PTT發文所附連結所顯示有關告訴人江熙哲之判決內容,並未提及告訴人黃敏修、王美惠及江熙哲有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王美惠為小三、告訴人江熙哲多次持槍恐嚇111年第11屆(即現任)民進黨5位議員、介入111年第11屆議長選舉、犯下多起持槍暴力恐嚇,被地方法院判決褫奪公權、告訴人黃敏修準備5千萬元參選第11屆議長選舉、告訴人黃敏修曾拿1千萬元給告訴人王美惠參選議員等情。 7 如附表所示文章所附圖片連結列印資料 上開PTT發文所附連結之圖片,將告訴人江熙哲雙手分持之不明物品模糊化,並加上「以槍枝威脅恐嚇」之文字,暗指告訴人江熙哲有持槍恐嚇情事 8 李冠霖持用之手機數位鑑識報告 被告及李冠霖曾在同一群組內以LINE聯繫討論在PTT發文事宜,被告並曾在群組內發表多篇其所撰寫有關告訴人王美惠等人之新聞評論。 
二、被告雖否認有妨害名譽之犯行,辯稱:我有看過該PTT貼文所
    檢附之連結才會轉貼在臉書社團上,標題也是看過PTT的文
    章後才自己打上去的云云。然查,上開PTT文章連結所顯示
    之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77號刑事判決,其判決內容僅
    提及告訴人江熙哲曾涉及議長賄選案,且涉案時間亦非在11
    1年間,更未曾提及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王美惠為小三、告
    訴人江熙哲多次持槍恐嚇111年第11屆(即現任)民進黨5位
    議員、介入111年第11屆議長選舉、犯下多起持槍暴力恐嚇
    ,被地方法院判決褫奪公權、告訴人黃敏修準備5千萬元參
    選第11屆議長選舉、黃敏修曾拿1千萬元給王美惠參選議員
    等情事,是應難僅以該判決而認定上開PTT貼文之內容確屬
    有據。又依上開李冠霖之手機數位鑑識報告內容顯示,被告
    確曾多次針對告訴人王美惠等人撰寫負面評論,被告亦自陳
    其係專業的政治評論記者,惟其捨棄慣用之新聞評論模式而
    以匿名方式在臉書公開社團轉載上開PTT貼文,其行為應已
    超出新聞自由所應保障之範疇。且其基於記者專業,本應知
    悉對任何人之公開負面評論均應有所依據,被告既肯認上開
    PTT文章之內容,並予以轉載於不同網路介面,復自行加註
    標題,則其應知悉加註標題轉載之行為,將加劇該文章內容
    之外溢效應,然其僅因閱覽過告訴人江熙哲之賄選判決,即
    繕打毫不相干之標題並轉貼完整文章連結,是其所為,亦非
    屬憲法言論自由所得保障之範疇,被告罪嫌,應堪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至告
    訴及報告意旨認被告所為,意圖使告訴人王美惠不當選第11
    屆立法委員,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第1項意圖使
    候選人不當選傳播不實之事罪嫌;告訴人黃敏修、江熙哲於
    偵查中指訴被告所為,意圖使賴清德不當選第16任總統,涉
    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90條第1項意圖使候選人不當選
    傳播不實之事罪嫌。惟查,第16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候選人及
    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登記申請之時間為112年11月20
    日至24日,被告發文時間為112年9月22日,斯時賴清德尚非
    第16任總統選舉候選人,告訴人王美惠尚非第11屆立法委員
    選舉候選人,被告亦否認有使賴清德及告訴人王美惠不當選
    之意圖,自難遽令被告擔負該項罪責。然此部分如成立犯罪
    ,與前揭起訴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故不另
    為不起訴之處分,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3  日
               檢  察  官  林仲斌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書  記  官  林和蓁
附表:
文章標題 嘉義市信賴之友會江熙哲 持槍介入大選 文章內容 英系王美惠黑金事件簿(一)  嘉義市信賴之友會會長江熙哲持槍恐嚇介入議長選舉  人物介紹: 王美惠(立法委員、江熙哲小三、江熙哲助理)  江熙哲(人稱江總,地下錢莊、黑道、一葉日本料理、多起前科前議員)  黃敏修(王美惠的金主、市議員、建商、地下錢庄、多起工程被告)  民進黨的英系,又稱作保皇黨。過去鑑於蔡英文在黨內沒人,打著挺小英名義自成一派。然而這些成員不是黑道、就是包工程。在台北市的有天道盟黃承國撐腰,而在嘉義市就是人稱江總的「江熙哲」。  民進黨的英系最為人詬病的,就是沒有中心思想。這些年靠著包工程、收買媒體在地方上佔地為王。而黑道洗白靠從政!江熙哲就是這樣的例子。  去年嘉義市議長選舉,由陳姿妏對上蘇澤峰,牽扯龐大的政商利益,坊間也賄聲賄影。其中主導蘇澤峰議長選舉的操盤手,除了(前議長)莊豐安,就是王美惠背後的黑手-江熙哲。  江熙哲何許人也?早年靠地下錢庄、暴力討債起家,也經營歐香卡拉Ok、一葉日本料理。接下來為了漂白、擴張政治影響力而參選議員。  只是當年江熙哲就是一位抽煙、嚼檳榔的小混混,嘉義市民根本不買單。只能靠著在導明里、福民里、紅瓦里買票維生。  所幸蒼天有眼賄選被抓,於是不死心的他派出小三王美惠出來,也如願第一次當選了議員,卻搞得江家妻離子散。  這次議長選舉,江熙哲與王美惠子弟兵黃敏修準備了5000萬元參戰。原本要黃敏修當議長,後來人緣太差作罷,只好找來蘇澤峰合作,希望未來能多包工程,討點建商利益來賺。  這次議長選舉,調查站的人也密切注意。尤其江熙哲為了控制議長選舉,多次持槍恐嚇民進黨五位議員,有些議員乾脆出國到日本,有些議員直接向市警局報案申請隨扈,鬧得嘉義市政壇滿城風雨。  這就是為何這次6/3信賴之友會成立,民進黨五位議員共同缺席的原因。他媽的現在民智已開,有誰還願意為江熙哲的黑金站台,只有拿1000萬給王美惠參選議員的黃敏修、江熙哲小三王美惠才會背書。  翻開刑事判決紀錄,江熙哲前科纍纍,他在民國91年涉嫌賄選、議長選舉買票,更因為犯下多起持槍暴力恐嚇,被地方法院判決褫奪公權。最後推他的小三王美惠當選了議員。  如今,江熙哲也算是愛情事業兩得意,與小三王美惠愛得火熱,而王美惠也靠著獅吼與愛作秀的功力當上立委,堪稱是嘉義政壇的佳話。  只是,台北看天下的信賴辦公室,也不查清楚王美惠集團過去黑金的底細,饑不擇食地找了江熙哲擔任嘉義市信賴之友會的會長,高喊反黑金的賴清德副總統知道了不知坐何感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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