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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嘉簡字第6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8 日
  • 法官
    鄭諺霓

  • 被告
    林勝隆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嘉簡字第636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勝隆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69號、112年度毒偵字第8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勝隆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又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4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犯罪事實:林勝隆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各別犯意,分別為以下犯行: (一)於民國110年8月13日上午10時許,在嘉義縣溪口鄉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日晚間9時30分許,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於112年7月7日上午8時33分為觀護人室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2年7月7日上午8時33分許,採集其 尿液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證據名稱: (一)犯罪事實(一):被告林勝隆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立人醫事檢驗所110年8月30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 (二)犯罪事實(二):被告林勝隆於偵查中之供述、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2年7月25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姜智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嘉義簡易庭法 官 鄭諺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書記官 李玫娜 附錄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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