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嘉簡字第636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勝隆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69號、112年度毒偵字第8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勝隆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又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林勝隆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各別犯意,分別為以下犯行:
(一)於民國110年8月13日上午10時許,在嘉義縣溪口鄉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日晚間9時30分許,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於112年7月7日上午8時33分為觀護人室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2年7月7日上午8時33分許,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證據名稱:
(一)犯罪事實(一):被告林勝隆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立人醫事檢驗所110年8月30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
(二)犯罪事實(二):被告林勝隆於偵查中之供述、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2年7月25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姜智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嘉義簡易庭法 官 鄭諺霓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