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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嘉簡附民字第17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林正雄洪舒萍陳威憲

原告
黃寶全
原告
賴秋燕
被告
賴平和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嘉簡字第504號公然侮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 法 官 林正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法 官 洪舒萍

法 官 陳威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振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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