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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嘉簡附民字第47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凃啓夫盧伯璋鄭富佑

原告
耀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寶
訴訟代理人
方杰
被告
蔣育泓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嘉簡字第1439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凃啓夫

法 官 盧伯璋

法 官 鄭富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美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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