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205號
- 公訴人
-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簡嘉德
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41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簡嘉德與告訴人鄭采勻(原名:鄭家純,藝名為雞排妹)素不相識。被告瀏覽臉書粉絲專頁「爆料公社」於民國111年11月2日16時33分許公開張貼之「雞排妹才剛宣布『下車』!16天後閃電當日本醫生娘」貼文後,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111年11月2日16時33分後之不詳時間,在嘉義縣○○鄉○○村○○00○00號其居所,透過網際網路,在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前揭貼文留言處,以臉書暱稱「甘苦郎」帳號留言「這破麻終於有人要了」等語,足以貶損鄭采勻之人格及社會上評價。因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依同法第314條規定,該罪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已與被告達成和解,並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和解書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45、46、55頁),參照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亭君提起公訴,檢察官葉美菁到庭執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