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766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蕭慶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3年度執字第26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蕭慶長所犯如附表所示貳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慶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附表編號2之犯罪日期「112/12/10」應更正為「112/12/13」),先後經本院以各該編號所示之判決判處如各該編號所示之有期徒刑,均告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又受刑人經本院以書面通知,迄今未表示意見。是本院審核本件聲請符合法律規定,應予准許,爰斟酌受刑人2次犯罪時間之間隔、保護法益不同,暨其所犯各罪情節、受刑人預防需求及刑罰目的等情狀,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