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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緝字第15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官怡臻

公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文明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指定辯護人
陳奕璇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7677、7678、8696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98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案延展至民國一一三年十月四日上午十一時五十分宣判。

理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3年度訴緝字第15號案件,原定於民國113年10月2日下午2時20分宣判,然因颱風來襲,嘉義縣市政府均宣布113年10月2日至3日停止上班上課,致本院無法依照原定期日進行宣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之規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官怡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劉佳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訴緝字第15號於民國 113 年 10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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