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緝字第15號
- 公訴人
-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文明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 指定辯護人
- 陳奕璇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7677、7678、8696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98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案延展至民國一一三年十月四日上午十一時五十分宣判。
理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3年度訴緝字第15號案件,原定於民國113年10月2日下午2時20分宣判,然因颱風來襲,嘉義縣市政府均宣布113年10月2日至3日停止上班上課,致本院無法依照原定期日進行宣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之規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