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8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號

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林正雄李紹嘉翁碧玲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宸瑞高山茶業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李淑萍
被 告
許淦瑋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蘇志淵律師
段瑋鈴律師
被 告
黃天勇
選任辯護人
陳柏達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57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宸瑞高山茶業有限公司、李淑萍、許淦瑋、黃天勇因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正雄

                    法 官 李紹嘉

                    法 官 翁碧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振臺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