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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612號

加重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凃啓夫林家賢盧伯璋

公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宜璋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63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一一三年度金訴字第六一二號被告李宜璋加重詐欺等案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與該院一一三年度審金訴字第九二九號刑事案件合併審判。

理由

一、按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案件,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亦為同法第6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

二、經查,被告李宜璋加重詐欺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13年度審金訴字第929號審理中,尚未判決等情,有該案起訴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因該案與本案為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同意將本案移送至該院合併審判,有本院民國113年10月18日公務電話紀錄表1份附卷可佐,是為符訴訟經濟,並兼顧被告利益,爰將本案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與該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929號案件(俊股辦理)合併審判。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7004、12675號提起公訴,並由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凃啓夫

法 官 林家賢

法 官 盧伯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美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612號於民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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