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612號
- 公訴人
-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宜璋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63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一一三年度金訴字第六一二號被告李宜璋加重詐欺等案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與該院一一三年度審金訴字第九二九號刑事案件合併審判。
理由
一、按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案件,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亦為同法第6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
二、經查,被告李宜璋加重詐欺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13年度審金訴字第929號審理中,尚未判決等情,有該案起訴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因該案與本案為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同意將本案移送至該院合併審判,有本院民國113年10月18日公務電話紀錄表1份附卷可佐,是為符訴訟經濟,並兼顧被告利益,爰將本案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與該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929號案件(俊股辦理)合併審判。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