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7 分鐘讀完 全文 2,42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815號

加重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鄭諺霓

公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温文翰

籍設屏東縣○○市○○里0鄰○○路000號(屏東○○○○○○○○○)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1044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温文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

未扣案森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存款憑證偽造之森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印文2枚、郭家豪印文及簽名各1枚、偽造之郭家豪工作證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温文翰於民國113年3月間某日,加入暱稱「薛金」及其餘不詳人士所屬之詐騙集團,負責與被害人面交款項並交付收據給被害人,以賺取每日報酬新臺幣(下同)5千元。温文翰與「薛金」及其他詐騙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特種文書、隱匿詐欺所得之洗錢犯意聯絡,先由暱稱「賴憲政」、「陳雯晴」、「e智匯-匯立證券自營部客服」佯稱投資股票可獲利,致嚴萬哲陷於錯誤,同意交付投資款。温文翰並依「薛金」指示,持先行列印印有「森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及蓋有「郭家豪」印文之「存款憑證」及「郭家豪」工作證,並於113年4月16日上午11時8分許,前往嘉義縣○○鎮○○○00○0號之萊爾富超商大林門市,假冒「森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現金保障部門「郭家豪」,並出示上開偽造之工作證予嚴萬哲確認,以取信嚴萬哲而行使之。嚴萬哲當場交付115萬元給温文翰,温文翰於收受款項後,在偽造之存款憑證上偽造之「郭家豪」簽名,交付予嚴萬哲而行使。嚴萬哲再依「薛金」指示,將115萬元交給不詳之成年男子,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上述詐欺特定犯罪所得。

二、證據名稱:被告温文翰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監視器畫面截圖、被告遭另案查獲時查扣之工作證照片、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36256、27911號起訴書、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4204號起訴書、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22206號起訴書,及如附表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3條第3項、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第48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11條、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16條、第212條、第210條、第219條、第55條前段、第38條之2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邱朝智提起公訴,檢察官葉美菁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諺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被害人 詐騙方式 面交時間/地點  面交金額(新臺幣) 證據 嚴萬哲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初某日起,以LINE暱稱「賴憲政」、「陳雯晴」邀嚴萬哲加入「e智慧-匯立證券自營部客服」、「AA揚帆啟航」群組,並佯稱:可透過「https://www.xndsjhv.com」下單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嚴萬哲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交付款項。 113年4月16日上午11時8分許  115萬元 嚴萬哲於警詢之證述、森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國庫送款回單(存款憑證)、郭家豪工作證翻拍照片、詐騙網站畫面截圖、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卷第7-12、20、22-24頁)   嘉義縣○○鎮○○里0鄰○○○0000號萊爾富大林門市    
附錄論罪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
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
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卷、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