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6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56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陳盈螢方宣恩鄭諺霓

原告
林煒軒
訴訟代理人
張斐昕律師
訴訟代理人
官朝永律師
被告
郭三賢
被告
吳玫鋒
被告
楊子賢
被告
新格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莉萍

上列被告因民國113年度易字第510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除原告林煒軒請求汽車損壞之賠償金額新臺幣17,490元部分另行判決外,其餘部分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原告林煒軒請求汽車損壞之請求除外),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盈螢

法 官 方宣恩

法 官 鄭諺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