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56號
- 原告
- 林煒軒
- 訴訟代理人
- 張斐昕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官朝永律師
- 被告
- 郭三賢
- 被告
- 吳玫鋒
- 被告
- 楊子賢
- 被告
- 新格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莉萍
上列被告因民國113年度易字第510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除原告林煒軒請求汽車損壞之賠償金額新臺幣17,490元部分另行判決外,其餘部分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原告林煒軒請求汽車損壞之請求除外),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