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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59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陳盈螢方宣恩鄭諺霓

原告
李冠霖
訴訟代理人
張斐昕律師
訴訟代理人
官朝永律師
被告
郭三賢
被告
吳玫鋒
被告
楊子賢
被告
新格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莉萍

上列被告因民國113年度易字第510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原告李冠霖雖於起訴狀事實欄中提及欲請求毀損衣物之損害賠償,然就該毀損之求償金額,並未包含在附帶民事請求被告等人賠償之金額內,故就該毀損部分,本院認自始未包含在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請求之範圍內(故無庸判決駁回)。查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盈螢

法 官 方宣恩

法 官 鄭諺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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