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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交易字第413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盧伯璋

公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忠卿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1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關於主文欄記載「本建公訴不受理」,應更正為「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關於主文欄記載「本建公訴不受理」顯係誤寫應更正為「本件公訴不受理」,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盧伯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王美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交易字第413號於民國 114 年 09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過失傷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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