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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72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林正雄陳威憲洪舒萍

原告
黃秋米
被告
吳宥澂
被告
甡鋒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薇如

上列被告因民國114年度嘉交簡字第553號過失傷害案件(原案號:114年度交易字第22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雄

法 官 陳威憲

法 官 洪舒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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