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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朴交簡附民字第26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官怡臻余珈瑢蔡尚傑

原告
蔡薛秀
被告
黃紹唐
被告
鼎昌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志明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朴交簡字第35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朴交簡字第35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官怡臻

                  法 官 余珈瑢

                  法 官 蔡尚傑

                  書記官 戴睦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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