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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032號

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柯權洲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即具保人
羅嘉琪

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26日所為之刑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

茲發現有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關於「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之記載,應更正為「因業務侵占等案件」。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之案由欄之記載應為「因業務侵占等案件」,此有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佐。然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中,案由欄部分誤載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惟依原裁定全意旨觀之,尚未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爰依首揭規定及說明,將上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之誤寫錯誤,依職權予以更正為「因業務侵占等案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柯權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方瀅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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