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032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即具保人
- 羅嘉琪
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26日所為之刑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
茲發現有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關於「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之記載,應更正為「因業務侵占等案件」。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之案由欄之記載應為「因業務侵占等案件」,此有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佐。然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中,案由欄部分誤載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惟依原裁定全意旨觀之,尚未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爰依首揭規定及說明,將上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之誤寫錯誤,依職權予以更正為「因業務侵占等案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