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5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30 日
- 法官鄭諺霓
- 被告吳哲輝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訴字第1525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哲輝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 第69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哲輝幫助犯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千 元折算1日。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犯罪事實:吳哲輝依其智識程度及社會生活經驗,可知金融帳戶具一身專屬性,為個人身分、信用、財產之重要表徵,且任何人均可自行到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帳戶尚無特別條件限制,並可預見他人無端要求帳戶之使用權,極可能係為充作犯罪中收受、提領贓款使用,提領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而逃避國家追訴處罰效果。吳哲輝基於幫助詐欺取財、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3年11月間某日,將其申辦之嘉 義縣○路鄉○○○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農會帳 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帳戶)之提款卡,寄給LINE暱稱「邱小姐」指定之人,並以LINE告知提款卡密碼。不詳之詐騙人士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對如附表所示之人,施以如附表所示之詐術,致如附表所示之人陷於錯誤,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轉帳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本案帳戶內,旋遭詐騙人士將款項領出,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該詐欺犯罪所得。 二、證據名稱:被告吳哲輝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之供述,及如附表證據欄所示之證據。調解筆錄。 三、對被告辯稱之駁斥: 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辯稱:是網路上認識的香港朋友說要回臺灣住,要把錢轉到我的帳戶裡面,回臺灣之後要買房子、車子用。後來網友介紹金管會的「邱小姐」給我,說因為錢比較多,要經過「邱小姐」才能匯錢進來。「邱小姐」跟我說一定要提款卡開通才能領取,我就提供提款卡跟密碼給「邱小姐」,我也是受害者等語。然查: (一)被告於本院審理中陳稱:我跟這個朋友認識約3、4個月,是網友,沒有見過面,對方當時有跟我說他的本名。我現在忘記了,我也忘記我之前怎麼稱呼他。我朋友介紹金管會的「邱小姐」給我,我當時人在金門,我跟「邱小姐」說不然我直接把卡片拿到金管會,「邱小姐」就說金管會人不能進去,我說哪有這種事情,「邱小姐」叫我用寄的,這時候我就開始懷疑「邱小姐」的動機,但「邱小姐」遊說我等語。顯見,被告與其網友、「邱小姐」根本並無特別信賴關係,且其對於對方取得提款卡、密碼之動機既然有所懷疑,然卻未為任何查證,對於他人要如何使用其帳戶亦未過問,對於他人是否持以不法使用,毫不在意。(二)況且被告於本院審理中陳稱:「邱小姐」跟我說,他們需要把錢轉來轉去,因為我的帳戶沒有外匯,錢進到我的帳戶之後,要在我的帳戶之間轉來轉去,錢才能進到我的銀行等語。被告對於未曾見面之網友何以放心匯入巨額款項到其帳戶、何種交易模式需要在數個銀行之間轉來轉去等可疑事項全然未顧,亦徵被告對於上開情形之合法性根本不考慮。 (三)近年來各類詐欺、恐嚇取財案件層出不窮,詐欺或恐嚇取財集團為逃避追緝,往往利用人頭帳戶作為受領及提取贓款之帳戶,此不僅廣為平面及電子媒體所披載,亦經政府機關一再宣導提醒民眾防範。且一般人要申辦金融帳戶十分容易,僅需備齊相關文件,以及存入新臺幣(下同)1 千元至所開立之帳戶中即可。衡諸目前社會資訊藉由電視、廣播、報章雜誌甚至電腦網路等管道流通之普及程度,以及一般人在金融機構開立帳戶、使用網路銀行轉帳交易之頻繁,苟見有人寧可向他人收集金融機構帳戶使用,而不願以自己名義向金融機構申請開戶,其居心為何,實昭然若揭,帳戶所有人豈有可能安心將其帳戶之提款卡、密碼提供與該等人,而對該人取得帳戶之目的在於實施財產犯罪乙節絲毫未加懷疑? 四、公訴意旨認被告係涉犯幫助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散布詐欺取財罪嫌,然查,依卷內所存資料,檢察官並未舉證證明被告知悉其帳戶提供之對象,為3人以上之詐騙集團,或知 悉詐騙人士係以網際網路散布方式詐騙被害人,爰就幫助加重詐欺變更為幫助普通詐欺。 五、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第310條之1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江金星提起公訴,檢察官陳郁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諺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林孟君 附錄論罪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 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 匯入帳戶 證據 1 王虹勝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間某日起,以LINE暱稱「顏志天」、「txn-客戶經理」等,向王虹勝謊稱:可在「Bitsky」、「TXN-SKY」網站儲值投資虛擬貨幣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12.03-13:31-5萬元 農會帳戶 王虹勝於警詢之證述、詐騙網站頁面截圖、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警卷第6-7、27、34-37頁) 2 郭又瑄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6月17日起,以LINE不詳暱稱(LINE ID:606868、yzt068)之投資群組,向郭又瑄謊稱:在TXN交易所投資虛擬貨幣,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12.03-13:31-5萬元 農會帳戶 郭又瑄於警詢之證述、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詐騙網站頁面截圖、交易明細(警卷第8-9、27、44、47頁背面) 3 葉珮珍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8月中旬某日,以Facebook暱稱「陳美玲」及LINE群組「智慧成就」、暱稱「宗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向葉珮珍謊稱:在「宗柏」APP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12.04-09:41-5萬元 同日09:43-5萬元 農會帳戶 葉珮珍於警詢之證述、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對話紀錄截圖、詐騙APP頁面截圖、交易明細(警卷第10-11、27、51-58頁) 4 張榮木 詐騙集團藉張榮木於113年11月初某日點擊網路廣告之際,以LINE暱稱「朱志成的華山論劍」、「曾琬靜」、「蘇鼎宇」、「泓奇投資官方客服」等,向張榮木謊稱:在「泓奇E」APP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12.05-09:22-5萬元 同日09:24-4萬8000元 農會帳戶 張榮木於警詢之證述、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警卷第12-14、27、63-67頁) 5 蔡佳霖 詐騙集團成員藉蔡佳霖於113年12月6日晚間10時許點擊Instagram(下稱IG)廣告之際,以IG帳號「alalimran」及LINE暱稱「快捷融通網客服」、「譚俊宏」等,向蔡佳霖謊稱:有中獎,惟需先驗證銀行帳戶始能領獎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12.06-22:57-9萬9986元 農會帳戶 蔡佳霖於警詢之證述、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詐騙廣告截圖、交易明細(警卷第15、27、71頁) 6 李妤綸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間某日起,分別以LINE、WhatsApp暱稱「商道酬信劉一銘」、「律動人生」,向李妤綸謊稱:欲給之支票遭銀行凍結須支付解凍費用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12.03-15:49-5萬元 郵局帳戶 李妤綸於警詢之證述、交易明細(警卷第16-20、30頁) 7 徐鼎凱 詐騙集團成員藉徐鼎凱於113年9月28日某時點擊臉書廣告之際,以LINE暱稱「柴鼠兄弟」、「何芸萱」等暱稱及「知識探討&共創未來74」群組,向徐鼎凱謊稱:下載「ETON」APP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12.04-15:14-3萬1000元 同日15:16-3萬元 中信帳戶 徐鼎凱於警詢之證述、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對話紀錄截圖、詐騙APP頁面截圖、交易明細(警卷第21-24、32、78-80、83頁) 8 周憲昌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25日晚間9時許起,以LINE暱稱「AliExpress-在線客服」,向周憲昌謊稱:加入網站買賣商品可賺取差價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12.06-13:38-3萬元 中信帳戶 周憲昌於警詢之證述、交易明細(警卷第25-26、33頁)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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