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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152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王慧娟楊謹瑜陳劭宇

原告
陳巧真
被告
張志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591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慧娟

法 官 楊謹瑜

法 官 陳劭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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