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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961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林正雄洪舒萍李紹嘉

原告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阿里山林業鐵路及文化資
原告
產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王昭堡
被告
陳嘉明 地址詳卷

上列被告本院114年度訴字第438號妨害公務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雄

法 官 洪舒萍

法 官 李紹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莉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961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賠償損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