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交易字第413號
- 公訴人
-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忠卿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1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關於主文欄記載「本建公訴不受理」,應更正為「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關於主文欄記載「本建公訴不受理」顯係誤寫應更正為「本件公訴不受理」,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