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交易字第6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過失傷害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
    王榮賓

  • 當事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廖豐輝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交易字第620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豐輝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4年 度偵字第5510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嘉交 簡字第521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廖豐輝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10時34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沿嘉義市西區金山路由南往北直行。至該路與永樂一街之無號誌交岔口時,適有告訴人張淑美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永樂一街由西往東直行而來。被告廖豐輝應「注意此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參照),而依當時天候、路況並 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詎竟疏未注意及此仍貿然前駛,致上開小客車、機車發生擦撞,告訴人張淑美因而倒地並受有左側股骨頸閉鎖性骨折、右側第6及7根肋骨閉鎖性骨折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 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惟上揭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被 告與告訴人業於本院達成調解,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114年11月14日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憑, 依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津鋒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榮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顏嘉宏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交易…」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