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交附民字第1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官盧伯璋
- 原告張淑芳
- 被告謝明衞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125號 原 告 張淑芳 被 告 謝明衞 明衞農產行即謝升竑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交易字第42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 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9日下午5時3分言詞辯論終結,然原告遲至同日下午5時37分始具狀 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此有卷附錄音資料查詢結果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收文戳可知,則原告於刑事訴訟第一審辯論終結後始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應認其起訴程序不合法,自應予以駁回,而假執行之聲請同失依據,應一併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盧伯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王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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