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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36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張志偉陳盈螢鄭諺霓

原告
蘇怡華
原告
陳冠佑
法定代理人
蘇怡華
法定代理人
陳丁福
被告
謝育才
被告
新嘉汽車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麗照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交易字第62號過失致重傷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志偉

法 官 陳盈螢

法 官 鄭諺霓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柯凱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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