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交附民字第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04 日
- 法官林正雄、陳威憲、洪舒萍
- 當事人黃秋米、吳宥澂、甡鋒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72號 原 告 黃秋米 被 告 吳宥澂 甡鋒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薇如 上列被告因民國114年度嘉交簡字第553號過失傷害案件(原案號 :114年度交易字第22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 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雄 法 官 陳威憲 法 官 洪舒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書記官 廖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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