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嘉簡字第1306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家如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105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家如犯如附表各編號「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暨追徵」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各編號「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暨追徵」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暨追徵。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
㈠林家如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於附表編號1至4所示時、地,竊取他人所有、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刮刮樂。嗣經郭貴枝查覺有異,報警處理,並調閱監視器錄影,始查悉上情。
㈡案經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及理由:
㈠被告林家如於警詢時之自白(見警卷第1至4頁)。
㈡證人即被害人郭貴枝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卷第7至10頁)。
㈢被害報告單1份、監視器畫面照片4張(見警卷第12至14頁)。
㈣監視器錄影光碟1份(附於偵卷證物袋)。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林家如所為如附表所示4次行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被告上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共4罪)。
㈢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年,不思循合法途徑獲取所需,僅因一時心生貪念而恣意竊取他人財物,顯不尊重他人財產權益之犯罪動機與目的,法治觀念偏差,對於社會治安及民眾財產安全產生危害,所為實值非難,暨犯罪手段亦屬平和,兼衡被告於警詢時自承之教育程度與職業、家庭經濟狀況(見警卷第1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暨追徵欄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沒收部分: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就本案所竊取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刮刮樂,為被告之犯罪所得,均未扣案,亦未發還各告訴人或被害人,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各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各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蕭仕庸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暨追徵 1 林家如於114年6月29日14時36分許,在郭貴枝經營之嘉義市○區○○路000號之一八八投注站,徒手竊取金麻將刮刮樂20張、無敵777刮刮樂25張、獎金倍倍樂刮刮樂10張,共計價值新臺幣(下同)1萬5500元,得手後離去。 林家如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金麻將刮刮樂貳拾張、無敵777刮刮樂貳拾伍張、獎金倍倍樂刮刮樂拾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林家如於114年6月30日14時33分許,在上開地點,徒手竊取金磚疊疊樂刮刮樂10張、金麻將刮刮樂15張、好運來6刮刮樂10張(起訴書誤載為6張),共計價值7500元,得手後離去。 林家如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金磚疊疊樂刮刮樂拾張、金麻將刮刮樂拾伍張、好運來6刮刮樂拾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林家如於114年7月2日14時36分許,在上開地點,徒手竊取黃金連線刮刮樂10張、金麻將刮刮樂30張、無敵777刮刮樂20張、好運來6刮刮樂20張、黃金疊疊樂刮刮樂10張,共計價值2萬1000元,得手後離去。 林家如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黃金連線刮刮樂拾張、金麻將刮刮樂參拾張、無敵777刮刮樂貳拾張、好運來6刮刮樂貳拾張、黃金疊疊樂刮刮樂拾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林家如於114年7月3日14時33分許,在上開地點,徒手竊取金麻將刮刮樂10張、超級骰子樂刮刮樂7張(起訴書誤載為超級色子樂刮刮樂)、黃金連線刮刮樂5張,共計價值5400元,得手後離去。 林家如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金麻將刮刮樂拾張、超級骰子樂刮刮樂柒張、黃金連線刮刮樂伍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