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嘉簡字第14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
    王榮賓

  • 當事人
    蔡典霖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嘉簡字第1429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典霖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117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典霖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菸彈壹顆,沒收銷燬之。扣案之電子菸機壹支,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援引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蔡典霖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 有第二級毒品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被告明知第二級毒品係戕害人之身心健康之物,仍無視於政府所推動之禁毒政策,未經許可持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菸彈,自應予以非難,並衡以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菸彈之數量、期間,其為供己施用而持有之犯罪動機、目的、如上揭事實欄所載之犯罪手段,暨其犯後坦認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於警詢時自述之智識程度、職業及家庭經濟狀況(見警卷第1頁)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沒收部分: ㈠扣案之依托咪酯菸彈1顆(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卷第18頁) ,經送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鑑定後,內含之毒品檢驗結果為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等情,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成分鑑定報告書(報告書編號:欣毒性5724D085號)1份在卷可佐(見警卷第14頁), 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 ,為違禁物,自應連同附著毒品無從析離之外包裝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沒收銷燬之。至取樣鑑驗部分,既已鑑析用罄,業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㈡扣案之電子菸機1支,為被告所取得,並供其犯罪之物,此經 其供明在卷,併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周欣潔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王榮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顏嘉宏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11710號被   告 蔡典霖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典霖明知依托咪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 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之犯意,於民國114年7月13日7時許,在嘉義市○區 ○○路00號,以新臺幣250元之價格,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 號小陳之成年男子購買摻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之菸彈1顆 而無故持有之。嗣於翌(14)日14時25分許,因交通違規為警在嘉義市○區○○路000號前為警攔查,自褲子右後口袋掉出 摻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之菸彈1顆及電子菸機1支等物。 二、案經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蔡典霖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並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扣案之菸彈1顆及電子菸機1支等物、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鑑定報告、現場照片、嘉義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等在卷可稽。被告罪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 二級毒品罪嫌。末扣案之物,請依法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檢 察 官  周欣潔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書 記 官  林佳陞 參考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萬元以下罰金。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嘉簡…」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