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嘉簡字第15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19 日
- 法官凃啓夫
- 被告游明維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嘉簡字第1541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明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148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A01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菸彈壹顆(毛重13.61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之電子菸 加熱棒壹支沒收。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A01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 第二級毒品罪。 (二)檢察官未就被告是否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予以主張、說明並具體指出證明之方法,本院參照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660號判決意旨,僅將被告之前科紀錄列 入刑法第57條第5款「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之量刑審酌事由 ,爰不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三)本案係警方盤查被告時,被告主動將其所持有含第二級毒品成分之菸彈、施用器具加熱棒交警方扣案,並坦承為其所有,業據其於警詢陳述明確,並有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在卷可佐。參以被告供出前揭犯罪事實前,員警並無任何證據可合理懷疑被告有持有毒品之情形,堪認其本案持有毒品之犯行,合於自首之要件,爰依法減輕其刑。 (四)爰審酌:(1)被告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2)前曾因家暴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之素行,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參。(3)所持有毒品之種類、數量 。(4)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扣案之菸彈1顆,經送驗含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美托咪酯 成分,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分鑑定報告書在卷可稽(見毒偵卷第22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扣案之電子菸加熱棒1支,為被 告所有,預備供吸食前揭菸彈之用,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 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凃啓夫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書記官 高文靜 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份。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14891號被 告 A01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1(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明知 依托咪酯、美托咪酯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 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美托咪酯之犯意,於民國114年7月30日20時許,在嘉義市○區○○○路00號路口處,自真實姓名年籍不 詳、通訊軟體微信暱稱「六扇門」之人處,以新臺幣1000元之價格,購入含有依托咪酯、微量美托咪酯成分之菸彈1顆 而持有之。嗣於114年8月13日23時25分許,在嘉義市○區○○ 路000號前,因行跡可疑為警盤查,A01即主動將菸彈1顆、 電子菸加熱棒1支等物交付予警方扣押,始悉上情。 二、案經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01於警詢及偵訊時均坦承不諱, 並有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現場及扣押物照片、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分鑑定報告書(報告書編號:欣毒性5903D047)等在卷可稽,復有上開含有依托咪酯、微量美托咪酯成分之菸彈1顆、電 子菸加熱棒1支扣案可資佐證,足見被告前開自白與事實相符 ,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 二級毒品罪嫌。扣案之菸彈1顆,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請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 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另扣案之電子菸加熱棒1支,為 被告所有預備供施用本案扣案毒品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檢 察 官 江金星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楊佳瑜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嘉簡…」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