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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嘉簡字第472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林正雄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吳岱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9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吳岱融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毒品,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既依毒品之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之危害性將之分為四級,則不同品項之同級毒品,其對法益危害性仍屬相同,是在判斷所持有毒品之數量是否已達該條例第11條第3至6項所定之一定數量時,應將同級毒品合併計算,不因其分屬不同品項而分開計算(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59號判決意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2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19號法律問題研討結果參照)。查被告吳岱融購得第三級毒品氯甲基卡西酮20包(驗前總純質淨重約3.481公克)及愷他命2包(驗前總純質淨重約4.559公克)而持有之,其持有第三級毒品氯甲基卡西酮、愷他命經合併計算總純質淨重,已逾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所定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

三、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毒品對個人身心健康之危害甚鉅,仍無視國家禁止毒品之禁令,向他人購得愷他命、氯甲基卡西酮而持有,助長毒品之流通,影響社會治安,所為本應非難。並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兼衡其素行,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持有毒品之數量、時間長短,暨其於警詢自陳之智識程度、經濟、家庭經濟狀況(見警卷第1頁),及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扣案之白色晶體,經檢驗後均含有愷他命成分,均屬違禁物;扣案之褐色粉末,經抽驗後均含有氯甲基卡西酮成分,此有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114年3月24日嘉市警一偵字第1140002262號函(含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鑑定報告、純度鑑定報告)1份存卷可查(見偵字卷第17、20至27頁),均屬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另盛裝前開毒品之包裝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難以與所附著之外包裝袋析離,故應將之一體視為毒品之一部分,一併宣告沒收。至上開毒品因鑑驗而耗用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再為沒收之諭知。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郁雯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正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奕慈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名稱及數量 備註  一 氯甲基卡西酮20包(驗前總純質淨重約3.481公克) 違禁物 (見偵字卷第17、20至27頁)。   二 愷他命2包(驗前總純質淨重約4.559公克)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902號
  被   告 吳岱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岱融明知愷他命、氯甲基卡西酮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條第2項第3款所列之第三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純質淨重5
    公克以上,竟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
    意,於民國113年12月底某日,委託友人向真實姓名年籍不
    詳之人,以新臺幣(下同)1萬5,000元購得第三級毒品氯甲
    基卡西酮20包(依據抽測純度質,推估含氯甲基卡西酮之驗
    前總純質淨重約3.481公克)及愷他命2包(推估驗前總純質
    淨重合計4.559公克)而持有之。嗣於114年1月3日14時19分
    許,警方因接獲報案稱嘉義市○區○○路00號(歐特屋汽車旅
    館)有人吸食毒品,到場臨檢,經吳岱融同意搜索後,當場
    扣得愷他命2包、第三級毒品氯甲基卡西酮20包,始悉上情
二、案經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岱融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並有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
    表、扣押物品收據、臨檢紀錄表、現場及扣案物品照片28張
    、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114年3月24日嘉市警一偵字第
    1140002262號函(含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鑑定報
    告、純度鑑定報告)各1份附卷可參,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
    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嫌。扣案之愷他命2包、第三
    級毒品氯甲基卡西酮20包,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
    項第3款所定之第三級毒品,屬違禁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之規定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檢察官    陳郁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徐俐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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