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嘉簡字第7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28 日
- 法官鄭富佑
- 當事人唐明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嘉簡字第797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唐明俊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71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唐明俊共同犯輸入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緩刑貳年,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唐明俊明知Sildenafil Citrate、Dapoxetine Hydrochloride成分之藥品,屬藥事法列管之藥品,欲輸入藥品應依藥事法第39條規定,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始得輸入,未經核准擅自輸入者,即屬同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之禁藥,且其未依前開規定取得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輸入許可,仍受暱稱「阿尼」之成年友人所託與其共同基於輸入禁藥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13年9月25日,自泰國曼谷搭乘星宇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編號JX742班機,將附 表所示藥品置入托運行李,以行李托運方式運抵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而輸入臺灣地區。嗣於同日19時5分許,唐明俊由臺 灣桃園國際機場第二航廈免申報櫃檯通關,為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執檢關員攔檢,並移至第7號應申報檯受檢而查獲, 並扣得附表所示之物,而悉上情。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足資證明: ㈠被告唐明俊於偵查中之自白。 ㈡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詢問筆錄、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13年10月4日FDA藥字第1139071597號函暨所附扣案藥品(含仿單)照片。 ㈢被告與「阿尼」之對話紀錄截圖。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2條第1項之輸入禁藥罪。被告前 開所為,與「阿尼」具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論以共同正犯。 ㈡爰以行為人之行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擅自輸入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之禁藥,有害於主管機關對於藥品安全之審核控管,如所輸入之禁藥再經非法散布,更對國民身體健康法益造成危害,所為應予非難,審酌被告犯後坦認犯行,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輸入禁藥之數量與其本案於甫入境通關檢查即遭查獲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㈢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為本案犯行固非可取,惟被告本案犯罪為初犯,且犯後坦認犯行,再審酌被告本案犯罪情節、動機,倘透過一定期間緩刑宣告,應能藉由其歷經本案追訴與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之宣示作用,使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是認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予以宣告緩刑2年。惟為使被告記 取教訓,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命其於本案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5萬元。倘被告未遵循本院所諭知如主文所示之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及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檢察官得向本院聲請撤銷上開緩刑之宣告,併予敘明。 四、按查獲之偽藥或禁藥,沒入銷燬之,藥事法第79條第1項定 有明文。上開沒入銷燬之規定,係列於藥事法第八章「稽查及取締」內,而非列於第九章之「罰則」,其性質應屬行政秩序罰,屬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科罰之權限,法院自不得越權於判決內諭知沒入銷燬;惟查獲之偽藥若未經行政機關沒入並銷燬,法院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718號、93年度台上字第738號判決意 旨參照)。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與共犯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且該等物品是應以藥品列管但實際上未經核准而輸入之物,性質上亦不適任令發還,亦未經行政機關沒入銷燬,故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必要,爰 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 五、程序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天儀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鄭富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 吳念儒附表: 編號 品名 數量 所含藥物成分 1 KAMAGRA sildenafil oral jelly 100mg(7包/盒) 7盒 Sildenafil Citrate(西地那非) 2 KAMAGRA oral jelly mix fruit flavour(50包/盒) 12盒 3 super KAMAGRA Tablets (4顆/盒) 200盒 Sildenafil Citrate(西地那非)、Dapoxetine Hydrochloride(達泊西汀)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藥事法第82條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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