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嘉簡字第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毀棄損壞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23 日
  • 法官
    蘇姵文

  • 被告
    李日農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嘉簡字第88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日農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偵續字第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日農犯毀損文書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當事人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津鋒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書記官 林恬安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2條 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續字第10號被   告 李日農 男 5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雲林縣○○鄉○○村00鄰○○00之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前因毀損案件,經本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告訴人不服並聲請再議,由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長審核後發回續查。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日農於民國113年1月6日10時許,在嘉義縣○○鎮○○路0號「 ○○○○○○」候診間,因其父李應賢之農民保險理賠請領代辦契 約相關事項,與「誠正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誠正公司)業務助理李倍盈發生爭執(按李應賢業於同年月2日,與誠正 公司簽訂前揭事項之委任契約書,請參見本署113年度偵字 第3602號卷第22頁)。詎李日農竟心生不滿,當場將李倍盈管領、屬於誠正公司所有之上開委任契約書原本撕毀,足生損害於李倍盈及誠正公司支配、管領該契約書原本之權能。二、案經誠正公司告訴、李倍盈訴由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日農於警詢、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李倍盈警詢、偵查所述情節相符,並有卷附照片、蒐證影音檔案光碟及本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可憑。事證明確,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2條之毀損文書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檢 察 官 林津鋒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書 記 官 劉容如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52條 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萬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嘉簡…」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