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朴交簡附民字第26號
- 原告
- 蔡薛秀
- 被告
- 黃紹唐
- 被告
- 鼎昌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志明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朴交簡字第35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朴交簡字第35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