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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朴簡字第280號

違反醫療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鄭諺霓

公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偉哲

上列被告因違反醫療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5868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易字第479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陳偉哲對於醫事人員以強暴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業務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陳偉哲之母因罹病,而於嘉義縣○○市○○路○段0號3樓「嘉義長庚紀念醫院」外科加護病房3213室治療。病室護理師陳霈藝於民國114年3月25日上午10時許,因病患須轉床至普通病房而撥打電話聯繫陳偉哲。陳偉哲因不滿陳霈藝之態度,乃於當日11時許會客時間進入該病室時,質問陳霈藝,進而與陳霈藝發生口角衝突。陳偉哲明知陳霈藝係執行醫療職務之醫事人員,仍基於妨害執行醫療業務之犯意,欲踢踹陳霈藝,以上開強暴方式,妨害陳霈藝執行醫療業務。陳若妍當時在陳霈藝身旁,陳偉哲依當時情形應可注意如踢踹陳霈藝可能傷及陳若妍,仍未注意,不慎踢及陳若妍,造成陳若妍受有左前臂挫傷之傷害。

二、證據名稱:被告陳偉哲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告訴人陳霈藝、陳若妍於警詢中之證述、診斷證明書、現場照片。本院公務信箱郵件。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4條前段、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仲斌提起公訴,檢察官葉美菁到庭執行職務。

朴子簡易庭法 官 鄭諺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孟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法條
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
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
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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