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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朴簡字第5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
    洪舒萍

  • 被告
    王紀棠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朴簡字第508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紀棠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83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紀棠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王紀棠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 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又被告以一行為同時 持有2種第三級毒品,因僅侵害一法益而屬單純一罪,自應 僅以一罪論。 ㈡犯第4條至第8條、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於偵查中稱:本案 毒品係於民國114年6月20日19時,在嘉義縣水上鄉中庄村某處保養廠,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購買等語(偵卷第43頁),被告既自始未能具體供述毒品上游,偵查機關及偵查輔助機關自無繼續追查而防止毒品擴散之可能,是以被告並無上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減輕規定之適 用,附此敘明。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均為經列管之第三級毒品,屬違禁物,竟漠視法令禁制,向不詳之人取得而非法逾量持有本案愷他命、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毒品咖啡包,助長毒品流通、造成擴散風險,所為有所不該,並考量被告之素行,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本案持有毒品之數量,及其坦承之犯後態度,暨其教育程度及生活情狀(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偵卷第18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扣案附表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38包、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毒品咖啡包共126包,經檢驗結果分別 含有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分及純度鑑定報告書(實驗室編號:5704D047、5704D048、5704D049、5704D050)存卷足稽(偵卷第33至34頁),上開扣案物均屬違禁物,依法不得持有,不問是否屬於犯罪行為人,除已鑑驗用罄部分外,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 規定,宣告沒收,至盛裝上開各該毒品之外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整體,同依前揭規定,併予宣告沒收。其餘扣案物因尚乏積極證據足認與被告本件所涉犯行有關,爰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美君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朴子簡易庭法 官 洪舒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廖俐婷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重量 檢驗結果 備註 1 愷他命38包 檢出成分:愷他命 推估總淨重:124.4836公克 114年度安保字第693號、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分及純度鑑定報告書(實驗室編號:5704D047、5704D048、5704D049、5704D050)(偵卷第33至34、36頁) 2 三級毒品其他(4-甲基甲基卡西酮)124包(飛天小女警圖案外包裝) 檢出成分:4-甲基甲基卡西酮 推估總淨重:222.1156公克 3 三級毒品其他(4-甲基甲基卡西酮)2包(恰吉圖案外包裝) 檢出成分:4-甲基甲基卡西酮 推估總淨重:2.2426公克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8302號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所載犯罪事實暨證據: 一、犯罪事實 王紀棠明知愷他命(Ketamine,即俗稱K他命)、4-甲基甲 基卡西酮(Mephedrone)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列之第三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三 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4年6月20日19 時許,在嘉義縣水上鄉中庄村某處保養廠,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以新臺幣(下同)7萬6800元之代價,購 得第三級毒品愷他命38包、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毒品咖啡包126包而持有之。嗣於114年6月24日22時10分許,在嘉義縣○○市○○路0段00號前,為警見其駕駛車牌號 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形跡可疑予以盤查,復經其同意搜索,當場扣得第三級毒品愷他命38包(驗前總淨重124.4836 公克、總純質淨重96.848公克)、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 卡西酮成分之毒品咖啡包126包(驗前總淨重224.3582公克、總純質淨重13.163公克)、IPHONE手機2支、現金1萬4700元 等物,始悉上情。 二、證據 ㈠被告王紀棠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現場及扣案物照片。㈢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分及純度鑑定報告書(實驗室編 號:5704D047、5704D048、5704D049、5704D050)。 ㈣扣案愷他命38包及內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毒品咖啡包1 26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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