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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朴簡附民字第6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康敏郎鄭富佑王榮賓

原告
龔宗勇
原告
林淑勉
被告
吳宏哲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易字第734號公然侮辱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主張: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影本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查被告被訴公然侮辱案件,業經本院以114年度易字第734號判決無罪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在卷可稽,是原告等人雖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惟揆諸首揭說明,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康敏郎

                   法 官 鄭富佑

                   法 官 王榮賓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顏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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