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簡上字第9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坤政
- 指定辯護人
- 楊勝夫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嘉義簡易庭中華民國114年7月11日114年度嘉簡字第701號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案號:114年度偵字第1548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自為第一審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
陳坤政無罪。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陳坤政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3年11月3日10時29分許,在址設嘉義市○區○○○街000號「振宇五金股份有限公司嘉義民雄店」(下稱本案門市),徒手竊取貨架上如附表所示物品藏放在褲內,再另行選取其他商品至收銀臺結帳。因認被告涉犯刑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等語。
二、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項,亦有明文。是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28號判決意旨參照)。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懷疑存在時,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40年度台上字第86號、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有罪判決中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條前段規定,無 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既經本院認定無罪,本判決即不再論述所援引有關證據之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四、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涉犯竊盜罪嫌,無非係以被告供述(警卷第1頁至第7頁、偵卷第13頁至第14頁)、告訴人張博凱指訴(警卷第11頁至第14頁)、被害報告單(警卷第17頁)、消費明細(警卷第18頁)、盤點短缺商品明細(警卷第18頁)、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警卷第19頁至第33頁)及失竊商品照片(警卷第34頁至第35頁)與監視器影像光碟(偵卷後附證物袋)等為其主要論據。
五、訊據被告固坦承於上開時間前往本案門市(簡上卷第81頁),惟堅詞否認有何竊盜犯行,辯稱「我沒有拿取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物品,如附表編號4、5所示物品我拿取後不想買隨手放在其他貨架區。我有購物結帳沒有竊取如附表所示物品」等語(警卷第1頁至第7頁、偵卷第13頁至第14頁、簡上卷第79頁、第151頁);辯護意旨則辯護稱「告訴人雖指訴遭竊如附表所示物品,然失竊物品清單是告訴人自行製作,本案無證據證明如附表所示物品失竊。即便如附表所示物品確實遭竊,然告訴人遲至113年12月12日始發現,距離被告前往本案門市已1個多月,而失竊原因多端甚至監守自盜亦非無可能,如何證明是被告所為。且勘驗監視器畫面結果亦僅發現被告在10號貨架前佇足許久,而無下手竊取物品亦無藏放於所著外套或褲子之明確舉動。另被告固承認有拿取如附表編號4、5所示物品然其後不喜歡放在別區貨架上,此行為在一般賣場是很普遍的行為。至被告雖於13號貨架走道後方有整理褲子的動作,但這是因被告患有躁鬱症容易煩躁反覆進行相同的動作。本案並無證據證明被告竊取如附表所示物品,爰請撤銷原判決而為被告無罪諭知」等語(簡上卷第161頁至第162頁、第165頁至第169頁)。
六、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被告於113年11月3日10時4分許進入本案門市,其後於10時29分許至收銀臺結帳購買共用鎖匙及游標尺後離去等情,業據被告自承不諱(警卷第1頁至第7頁、偵卷第13頁至第14頁),並有消費明細(警卷第18頁)及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警卷第19頁至第33頁)可佐,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為真。
㈡如附表所示物品係告訴人在113年12月12日下午2時許盤點商品時發現遭竊等情,業據告訴人指訴綦詳(警卷第11頁至第14頁),並有被害報告單(警卷第17頁)及盤點短缺商品明細表(警卷第18頁)與失竊商品照片(警卷第34頁至第35頁)可佐,是如附表所示物品於113年12月12日下午2時前某時許遭人竊取等事實,亦堪認定為實。辯護意旨雖稱如附表所示物品遭竊僅告訴人單一指訴,然盤點人員莊傳昇分別於113年12月9日及10日就商品庫藏量及盤點量互核比對,確認數量異常因而製作盤點短缺商品明細表(警卷第18頁),自得執為告訴人指訴之補強證據。況如附表所示物品合計價值僅新臺幣940元(警卷第13頁),若非經盤點人員及告訴人詳細清查如附表所示物品確已失竊,告訴人當無必要大費周章地調閱監視器檔案(警卷第12頁)且特意於同年12月20日前往警局報案(警卷第11頁),此部分辯護尚難採憑,一併指明。
㈢告訴人指訴「被告於113年11月3日10時12分許徒手竊取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物品藏放於左手袖口;再於10時27分許,竊取如附表編號4、5所示物品並以購物籃遮掩至後方將所竊物品藏放褲內」等語(警卷第11頁至第14頁),惟經勘驗監視器光碟結果如附件(簡上卷第93頁至第135頁),可知:
⒈被告於113年11月3日10時11分56秒至10時13分49秒間,分別多次以蹲姿或站姿站在10號貨架走道處,用眼睛搜尋且將手深入10號貨架為搜尋翻找物品的動作,然並無明確攝得被告有拿取物品的舉動;另被告雖於10時14分27秒以蹲姿用右手自10號貨架拿起商品檢視,然於10時14分44秒時即將其右手所持不詳物品放回貨架;其後被告在10時14分48秒至10時15分33秒雖起身看向貨架搜尋物品然亦無明顯取物舉措,且被告於離開本案門市前有結帳共用鎖匙及游標尺(警卷第18頁),而依告訴人表示游標尺擺放位置亦是在10號貨架(簡上卷第89頁),則被告在10號貨架翻找搜尋所拿取物品亦有可能是其所購買的游標尺,自難僅以被告佇足10號貨架走道區搜尋翻找物品並一度拿取物品又放回貨架等行為,即率爾認定被告在此期間確有竊取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物品。
⒉又被告於10時15分24秒時所著外套左手袖口處雖呈現不自然突起形狀(警卷第22頁),然比對被告於10時26分59秒時外套右手袖口處亦有方形突起形狀(警卷第23頁),而以被告當日所著外套版型寬大且材質蓬鬆柔軟(警卷第19頁至第30頁),則被告辯稱突起形狀是因外套寬鬆於活動過程所生皺褶(警卷第3頁),非無可能,自不能僅以其所著外套袖口形狀突起即推論係藏放物品而執為不利被告認定之依據。
⒊另被告於10時27分9秒時蹲在10號貨架前以左手拿取如附表編號4、5所示物品並放置在購物籃下方後起身離開,而此動作雖與一般民眾挑選物品後多會放置於購物籃內有異,然民眾在賣場內如何暫置選購物品本因人而異,只要不將物品未結帳攜離賣場店員原則均不會阻攔,自難憑此種異於常情之置放物品動作即擬制被告是在掩飾竊盜犯行。
⒋再被告於10時27分40秒至28分33秒時站立在13號貨架走道後方,手持物品持續扭動身體及拉動衣褲與微微轉動身體,然此期間並未攝得被告有將如附表編號4、5所示物品藏放褲內的明顯動作,而被告供稱當時所為是「因整理褲子用不好會煩躁,一直想要用到好」等語(簡上卷第160頁),以被告患有憂鬱症(偵卷第15頁)及自陳另有焦慮症及自律神經失調(簡上卷第7頁),則其在遇到褲子鬆脫整理不易時病症發作強迫自己不斷重複相同動作,本非不合情理,尚難以被告於13號貨架走道後方持續扭動身體及拉動衣褲長達53秒鐘,即速斷認定被告斯時是在將其所竊取物品藏放在褲子內。況若被告當時拉動衣褲目的確是出於藏放所竊取物品,則被告為掩人耳目當以迅雷不及掩耳的俐落動作完成藏放動作,實無必要慢條斯理的拉動衣褲近1分鐘,徒增遭人發覺查獲風險,反證被告辯稱當時憂鬱及焦慮症發作而強迫自己重複整理儀容,非全然屬於卸責之詞。
⒌復被告於13號貨架走道區整理褲子過程中雖有手持物品動作,然因攝影角度及畫質解析度無從確知該物品實際為何,惟被告於離開本案門市前另有結帳共用鎖匙及游標尺,已如前述,則被告整理衣褲時所持物品是否為共用鎖匙及游標尺而非所如附表所示物品,亦非無可能。
⒍至被告辯稱其於拿取如附表編號4、5所示物品後隨手放置其他貨架區域等語,雖經勘驗監視器畫面未明確發現有此情形,然被告自10時28分33秒離開13號貨架走道區至10時29分15秒出現在收銀臺結帳,被告於此期間尚有42秒鐘未出現在監視器畫面,則被告是否於結帳前改變心意將挑選如附表編號4、5所示商品放置其他監視器未能攝得之角落區域,亦有可能,自不能以監視器未明確拍攝被告有將如附表編號4、5所示物品放回貨架舉動,即推認被告所辯必然不實。
㈣況告訴人是在113年12月12日盤點後始發現如附表所示物品遭竊,然此期間距離被告進入本案門市之113年11月3日已距離1月有餘,而本案門市既為開放空間每日出入購物民眾為數眾多,實無法排除如附表所示物品是在被告進入本案門市前、後遭他人下手行竊之情況,實難僅以被告曾經在本案門市10號貨架挑選物品之行為,即速斷認定被告為下手行竊如附表所示物品之人。
㈤被告曾分別於113年11月12日及13日至「振宇五金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店」竊取牧田電動起子機各1臺藏放腰際未結帳即行離去等情,此有卷附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956號判決可憑(偵卷第16頁至第18頁),然基於習性推論禁止之法則,被告之前科紀錄屬品格證據,不得用以證明其品格與本案犯罪行為相符或有實行該犯罪行為之傾向,以避免導致錯誤之結論或不公正之偏頗效應(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956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被告於本案犯嫌後縱使確有在其他時地類似本案竊盜手法之前案紀錄,然前案事證均無法作為被告有犯本案犯行之事證,若本案無其他積極具體事證足以佐證被告本案犯行,則仍無從僅以被告有前案即逕行作為認定被告本案犯行之證據,以避免誤判、冤抑。
七、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此即所謂之「無罪推定原則」。其主要內涵,無非要求負責國家刑罰權追訴之檢察官,擔負證明被告犯罪之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法說服法院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縱使被告之辯解疑點重重,法院仍應予被告無罪之諭知。亦即被告在法律上固有自證無罪之權利,但無自證無罪之義務;而法官或檢察官對於移送或起訴之案件則須秉公處理,審慎斷獄,不可先入為主,視被告如寇仇,刻意忽略對被告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3128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佇足10號貨架前挑選物品甚久且將如附表編號4、5所示物品放置購物籃下方並在13號貨架走道後方整理褲子許久等異常舉止,確有可疑之處,然被告並無自證無罪之義務,對於被告成罪事項本應由檢察官負舉證義務,檢察官既無法舉證使本院產生無合理懷疑之確信心證,自應對被告為有利之認定。
八、綜上所述,原審對被告為有罪科刑之判決,固非無見,然被告於本案中僅屬「形跡可疑」,依檢察官所舉證據及指出證明方法,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其間仍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本院無法產生被告有罪之確信,被告犯罪即屬不能證明,是原審所為有罪科刑之判決,容有未洽,被告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
九、管轄第二審之地方法院合議庭受理簡易判決上訴案件,應依通常程序審理。其認案件有刑事訴訟法第452條之情形者,應撤銷原判決,逕依通常程序為第一審判決,法院辦理刑事訴訟簡易程序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4項定有明文;又地方法院簡易庭對被告為簡易判決處刑後,經提起上訴,而地方法院合議庭認應為無罪判決之諭知者,依同法第455條之1第3項準用第369條第2項之規定意旨,應由該地方法院合議庭撤銷簡易庭之判決,改依第一審通常程序審判(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經本院審理後,認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業經認定如前,顯非得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原審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自有未洽,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依通常程序自為第一審判決,檢察官如有不服,仍得於法定上訴期間內,向管轄之第二審法院提起上訴,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452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柯文綾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上訴後由檢察官陳昱奉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品名 規格 數量 附註 1 銅珠鑽(刀) 9mm 1支 2 修邊刀 矽酸鈣板 6柄3分 1卡 吊卡 3 鉋花直刀 6柄9mm雙刃 1卡 吊卡 4 鋸片風火輪 195-2.2-80T 1片 盒裝 5 鋸片風火輪 190-2.2-60T 2片 盒裝 附件: ★檔名:「00000000_145217.mp4」 ①10:11:56 店內環境背景音,一名著淺色帽T男子呈現蹲姿伸手至貨架內,深入貨架之手臂有類似翻動物品之動作。 ②10:12:08 店內環境背景音,淺色帽T男子呈現蹲姿稍微移動位置,手臂有類似翻撿之動作,眼睛來回搜尋貨架上之物品。 ③10:12:19 店內環境背景音,淺色帽T男子呈現蹲姿繼續在貨架前翻撿、搜尋,一名男子出現在畫面左下方。 ④10:12:32 店內環境背景音,淺色帽T男子呈現蹲姿稍微移動位置及角度,手臂有類似翻撿之動作,眼睛來回搜尋貨架上之物品。 ⑤10:12:42 店內環境背景音,淺色帽T男子呈現蹲姿再度移動位置及角度,眼睛來回搜尋貨架上之物品後,手臂再度伸進貨架,並傾身更靠近貨架進行搜尋、翻撿。 ⑥10:13:03 店內環境背景音,淺色帽T男子呈現蹲姿移動角度,眼睛來回搜尋吊掛在貨架旁之物品,並伸手進行翻撿。 ⑦10:13:40 店內環境背景音,淺色帽T男子呈現蹲姿,雙手均伸進貨架進行搜尋、翻撿,隔壁道貨架之深色衣服男子離開畫面。 ⑧10:13:43 店內環境背景音,淺色帽T男子呈現蹲姿,雙手伸出貨架後握在購物籃之提把上。 ⑨10:13:47 店內環境背景音,淺色帽T男子手提購物籃站起身,眼睛看向另一側之貨架。 ------------------------------------------------------- ★檔名:「00000000_151631.mp4」 ①10:13:33 店內環境背景音,淺色帽T男子呈現蹲姿,左手伸進貨架進行翻撿。 ②10:13:39 店內環境背景音,淺色帽T男子呈現蹲姿,雙手均伸進貨架進行搜尋、翻撿,隔壁道貨架之深色衣服男子從畫面左下角離開畫面。 ③10:13:44 店內環境背景音,淺色帽T男子呈現蹲姿,雙手伸出貨架後握在購物籃之提把上。 ④10:13:47 店內環境背景音,淺色帽T男子手提購物籃站起身,眼睛看向另一側之貨架。 ⑤10:13:49 店內環境背景音,淺色帽T男子呈現站姿,一手提購物籃、一手插口袋,眼睛搜尋貨架上之商品。 ⑥10:13:50 店內環境背景音,淺色帽T男子手提購物籃,呈現站姿背對鏡頭,眼睛搜尋10號土木用具貨架上之商品。 ⑦10:13:51店 店內環境背景音,淺色帽T男子手提購物籃,呈現站姿轉身面向10號土木用具貨架,眼睛搜尋該貨架上之商品。 ⑧10:13:53 店內環境背景音,淺色帽T男子手提購物籃,呈現站姿轉身面向10號土木用具貨架稍微走動,眼睛搜尋該貨架上之商品。 ⑨10:14:11 店內環境背景音,淺色帽T男子呈現站姿手提購物籃,接近10號土木用具貨架,右手伸向該貨架。 ⑩10:14:17 店內環境背景音,淺色帽T男子呈現站姿左手提購物籃,右手抓頭,眼睛搜尋10號土木用具貨架上之商品。 ⑪10:14:21 店內環境背景音,淺色帽T男子蹲下身,雙手扶在購物籃提把上,面向10號土木用具貨架,眼睛搜尋該貨架上之商品。 ⑫10:14:26至10:14:27 店內環境背景音,淺色帽T男子呈現蹲姿,左手扶在購物籃提把上,面向10號土木用具貨架,右手從該貨架上拿起一商品進行檢視。 ⑬10:14:31 店內環境背景音,淺色帽T男子呈現蹲姿,左手扶在購物籃提把上,面向10號土木用具貨架,右手從該貨架上拿起一商品進行檢視後,商品消失在畫面中。 ⑭10:14:37 店內環境背景音,淺色帽T男子蹲在10號土木用具貨架前,雙手動作不明。 ⑮10:14:38 店內環境背景音,淺色帽T男子蹲在10號土木用具貨架前,雙眼看向貨架上商品,雙手動作不明。 ⑯10:14:43 店內環境背景音,淺色帽T男子蹲在10號土木用具貨架前,雙眼看向貨架上商品,右手持不詳物品。 ⑰10:14:44 店內環境背景音,淺色帽T男子蹲在10號土木用具貨架前,雙眼看向貨架上商品,右手將手持之不詳物品放至貨架上。 ⑱10:14:48 店內環境背景音,淺色帽T男子手提購物籃站起身,眼睛看向10號土木用具貨架進行搜尋。 ⑲10:15:23 店內環境背景音,淺色帽T男子手提購物籃,轉身面向10號包裝材料貨架進行搜尋。 ⑳10:15:25 店內環境背景音,淺色帽T男子手提購物籃,轉身面向鏡頭,視線仍看向10號包裝材料貨架進行搜尋。 ㉑ 10:15:27 店內環境背景音,淺色帽T男子手提購物籃,轉身向前走,視線看向10號土木用品貨架進行搜尋。 ㉒10:15:30 店內環境背景音,淺色帽T男子手提購物籃,轉身向前走後,止步回頭看向10號土木用品貨架進行搜尋。 ㉓10:15:31 店內環境背景音,淺色帽T男子手提購物籃,轉身向前走後,止步回頭看向10號包裝材料貨架進行搜尋。 ㉔10:15:31 店內環境背景音,淺色帽T男子手提購物籃,朝向畫面右側前進。 ㉕10:15:33 店內環境背景音,淺色帽T男子手提購物籃,走至10號貨架前,回頭看向貨架前方吊掛之商品。 ------------------------------------------------------- ★檔名:「00000000_144446.mp4」 ①10:25:32 店內環境背景音,淺色帽T男子手提購物籃,蹲在10號土木用品貨架前,看向10號該貨架進行搜尋。 ②10:26:15 店內環境背景音,淺色帽T男子手提購物籃,蹲在10號土木用品貨架前,看向10號該貨架進行搜尋,一名著深色上衣之男子從畫面下方走過。 ③10:26:17 店內環境背景音,一名著深色上衣之男子從畫面下方走向淺色帽T男子,手持不詳物品,走至淺色帽T男子旁停下,淺色帽T男子看向該男子。 ④10:26:18 店內環境背景音,著深色上衣之男子停在淺色帽T男子旁,淺色帽T男子看向該男子後起身。 ⑤10:26:22 店內環境背景音,淺色帽T男子背靠10號包裝材料貨架,看向10號號土木用品貨架,著深色上衣之男子轉身在9、10號貨架前停留數秒。 ⑥10:26:40 店內環境背景音,著深色上衣之男子,走進淺色帽T男子與10號土木用品貨架間。 ⑦10:26:42-10:26:44 店內環境背景音,著深色上衣之男子將某物品放至10號土木用品貨架後轉身離開。 ⑧10:26:45 店內環境背景音,著深色上衣之男子離開畫面,著淺色帽T男子站挺。 ⑨10:26:47 店內環境背景音,著淺色帽T男子蹲在10號土木用品貨架前,右手捉握購物籃。 ⑩10:26:49 店內環境背景音,一名著深色上衣之男子從畫面右下角經過畫面。 ⑪10:26:55-10:26:57 店內環境背景音,著淺色帽T男子蹲在10號土木用品貨架前,右手捉握購物籃,左手伸向貨架後迅速縮回。 ⑫10:26:58-10:27:05 店內環境背景音,著淺色帽T男子蹲在10號土木用品貨架前,右手捉握購物籃,回頭看向10號包裝材料貨架,後眼光四處張望。 ⑬10:27:09 店內環境背景音,著淺色帽T男子蹲在10號土木用品貨架前,右手捉握購物籃,左手伸向貨架後迅速縮回。此時,該男子蹲著,右手握住購物籃,左手拿取物品,並將物品放置在購物籃下方,而非將物品放在購物籃內,然後起身活動。 ⑭10:27:10 店內環境背景音,著淺色帽T男子蹲在10號土木用品貨架前,右手捉握購物籃,左手伸向貨架後迅速縮回。 ⑮10:27:11-10:27:12 店內環境背景音,著淺色帽T男子蹲在10號土木用品貨架前,右手捉握購物籃,左手隱沒,轉身背對鏡頭朝畫面上方緩緩離開畫面。 ⑯10:27:15 店內環境背景音,著淺色帽T男子蹲在10號土木用品貨架前,右手捉握購物籃,左手隱沒,轉身背對鏡頭朝畫面上方離開畫面。 ⑰10:27:22 店內環境背景音,著淺色帽T男子蹲在10號土木用品貨架前,右手捉握購物籃,左手隱沒,轉身背對鏡頭朝畫面上方緩緩離開畫面。 ------------------------------------------------------- ★檔名:「00000000_144724.mp4」 ①10:27:38 店內環境背景音,著淺色帽T男子背對鏡頭彎身向地上站在畫面上方。 ②10:27:40 店內環境背景音,著淺色帽T男子背對鏡頭疑似手持物品直起身後持續扭動身體、拉動衣褲。 ③10:27:44-10:28:06 店內環境背景音,著淺色帽T男子背對鏡頭疑似手持物品直起身後持續扭動身體、拉動衣褲、微微轉動身體。 ④10:28:09-10:28:32 店內環境背景音,著淺色帽T男子背對鏡頭再度彎身手持物品,直起身後持續扭動身體、拉動衣褲、微微轉動身體。 ⑤10:28:33-10:28:35 店內環境背景音,著淺色帽T男子背對鏡頭彎身提起購物籃,直起身後,步履略為蹣跚地離開畫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