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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5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凃啟夫盧伯璋鄭富佑

原告
誠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昌
原告
李倍盈
被告
李日農

上列被告李日農因本院114年度簡上字第32號毀棄損壞案件,經原告誠正企業有限公司、李倍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原告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雖屬合法,但因刑事程序部分已因被告撤回上訴而終結,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即無所附麗,法院不得專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凃啟夫

法 官 盧伯璋

法 官 鄭富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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