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17 日
- 法官凃啟夫、盧伯璋、鄭富佑
- 法定代理人李建昌
- 原告誠正企業有限公司法人、李倍盈
- 被告李日農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誠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昌 原 告 李倍盈 被 告 李日農 上列被告李日農因本院114年度簡上字第32號毀棄損壞案件,經 原告誠正企業有限公司、李倍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原告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雖屬合法,但因刑事程序部分已因被告撤回上訴而終結,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即無所附麗,法院不得專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凃啟夫 法 官 盧伯璋 法 官 鄭富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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